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以证定案的三点体会-赵文松.doc
【最新精选】浅析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摘要】为了查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时,会依实据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
在这一场无声无息的战争中,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所展开的智力、心理的一系列较量,往往就是案件真相能否浮现、打击罪恶战争能否胜利的重要因素。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对于刑事案件审查理清的重要过程,讯问的结果不仅能还原案件的真相,影响侦查工作的进度和效率,甚至能决定犯罪嫌疑人的人生。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原因、矫正方法在讯问活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普遍的心理都是与审讯对抗,犯罪嫌疑人知道审讯的结果对于自己的命运如何时,往往会想方设法为自己的罪行开脱,怎样为自己减轻刑罚,怎样为自己逃脱罪行而驱动他们拒供。
因此,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见的几种拒供心理,并且运用正确的方法和讯问技巧使,以致使侦查工作顺利有效完成。
一、什么是拒供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由于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一系列复杂矛盾的心理影响而产生拒供,拒供心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工作中较普遍、较稳定的心理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工作,拒绝叙述案件真相,撇清与案件有必然关系的一种心理意向。
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自由的丧失、环境的突变、罪恶感的压力,以及对前途、工作、社会地位、家庭的忧虑,再加上罪行将要被揭露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在他们身上造成孤独无助、惊恐、忧虑、心绪紊乱等相互交织的复杂心理。
①二、犯罪嫌疑人常见的几种拒供心理在讯问过程中,一开始就全盘如实交代或者致死不说的情况是很少的,为自己罪行开脱、逃避责罚、减轻罪责而不供述、乱供述、谎供述、悔供述的情况较为普遍。
以下说说这几种常见的拒供心理:(一)、趋利避害、避重就轻心理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动机,不同的罪责状态等,但其心理活动,行为表现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逃避罪责、减轻刑罚。
而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是最常见形成拒供心理的一种思想。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心得体会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心得体会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心得体会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写心得体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
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针对当前一些单位领导和民警当中依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的行为,变相体罚、轮番审讯等现象屡见不鲜,省厅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召开了专门的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近期东莞、佛山公安机关发生的两起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的情况。
通过学习会议传达的精神后,本人充分认识到开展“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以下四点体会:一、加强教育培训,树立依法执法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由于在漫长的历史中,我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着。
这种错误的思想之所以会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部分干警的思想中刑讯逼供依旧存在,他们认为对那些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来说,他们不但触犯了刑法,而且还拒不交待,对于这种人进行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情的、也是合理的。
但这种思想却完全忽视了犯罪分子也具有合法的权利。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固定树立依法执法的法律意识。
二、防止刑讯逼供必须由领导带头做起。
刑讯逼供与个别领导纵容,查禁不力有关。
在现实中,一些领导为了加快办案的效率,对刑讯逼供现象睁只眼,闭只眼,生怕挫伤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政绩,最后养疾成患。
要防止刑讯逼供,领导必须抓好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抓好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抓好容易出问题的干警,加强对队伍文明、依法执法的教育。
三、通过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由于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而采取了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的手段。
处理刑事案件办案心得

处理刑事案件办案心得一、引言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责任的重大性。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尽职尽责。
以下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准备工作在处理刑事案件之前,充分的准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对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
其次,我们要认真梳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最后,我们还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三、案件调查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
首先,我们要对案件的现场进行仔细勘查,收集相关的物证和证据。
其次,我们要与目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询问,了解案件的经过和背后的动机。
最后,我们要运用科学的调查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分析,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证据分析在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时,我们要运用逻辑和科学的方法。
首先,我们要对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评估,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其次,我们要将不同的证据进行对比和协调,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和矛盾。
最后,我们要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证据进行解读和评判,形成合理的结论。
五、案件研判在对案件进行研判时,我们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性。
首先,我们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案件的关键信息和犯罪嫌疑人。
其次,我们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动机进行推测和分析,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指导。
最后,我们要评估案件的风险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六、案件侦查在进行案件侦查时,我们要注重细节和耐心。
首先,我们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追踪,掌握其活动轨迹和社会关系。
其次,我们要对相关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讯问和审查,获取更多的证词和线索。
最后,我们要运用合法的手段和技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记录和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七、案件审理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我们要保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形成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形成的原因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以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进入了司法程序的侦查阶段,就会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现,客观原因引起了这些人主观上的心理变化,从变化的基本规律来看,多数犯罪嫌疑人处于矛盾的心理状态,既不甘心如实交代,也不敢一味对抗。
侦查部门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其侦查手段之一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消极心理就是抗拒心理。
审讯的全过程就是从消极心理向积极交罪心理转化的过程,也是讯问人员消除对抗心理的过程。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条件不同,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特点也不相同,有其各自其主导作用的心理特征,消极的心理特征是我们审讯对象的心理障碍。
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形成的原因主要有:1、畏罪。
这是一般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表现得比较突出。
无论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面对将要受到的惩罚,害怕和恐惧心理困扰着自己,在审讯时表现为:拒绝回答、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情绪消沉、对审讯人员进行反侦查、趋利避害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由于畏罪心理的作用,他或主动坦白或抗拒审讯;或检举揭发或嫁祸他人,犯罪嫌疑人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以逃避或减轻法律对他的制裁。
2、侥幸。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以为能逃脱法律惩罚的主观存在的自信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认识的心理状态。
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隐藏得较深,司法机关拿不到证据,只要自己不说就无法定罪;第二、轻视司法机关的侦查能力,认为审讯只是问问话而已,只要没有证据摆在眼前,我不说你就没有办法;第三、认为自己多年来在社会上影响广,利用钱权交易编织不少“关系网”和找到不少“靠山”,这些都会对自己起到很大帮助,司法机关不敢对我怎么样;第四、认为自己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不会出卖自己;第五、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内部情况有所了解,更是不怕审讯,片面认为所有的调查、讯问只不过是怀疑自己,并没有真凭实据,这种心理状态时妨碍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的主要心理障碍。
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以证定案的三点体会.doc

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以证定案的三点体会-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使得许多犯罪分子思维畸形:不管办案人怎样使招,只要咬紧牙关,坚持十二个小时拒不供述就万事大吉了。
如何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成了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严峻考验。
笔者在全面收集证据,以证定案的实践工作中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敢字当头,知难而上我们在办理焦作市金科尔集团票房开票员王某特大贪污犯罪一案中深深体会到了敢字当头、知难而上、多点出击、破获案件的乐趣。
王某自任开票员四年多的时间里,采取虚开销煤发票的手段,伙同一些煤贩子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王某虚开的销煤发票从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最疯狂的一笔底联、记帐联为1吨,提货联为300吨,一张票虚开80000余元,除给煤贩子留下10000元外,其余70000多元全部被王某占有。
案发后,承办人员深入金科尔集团,通过一周秘密调查,在掌握了内线提供的王某虚开一张5000元的销煤发票的犯罪证据后,为避免打草惊蛇,造成王某逃跑,适时将王某通知到案,在十二个小时的询问中,王某根本不把承办人放在眼里,态度极为蛮横,摘录一段询问笔录足以为证:?王某,你在任金科尔集团开票员过程中,是否有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行为。
:我确实贪污了,我贪污的钱足够我一辈子享用,有本事你们查下去。
这些年来,我所开出发票的存根论麻袋计算,虚开的提货联都在我的一帮铁哥们手中,他们早已销毁了,趁早放我走,否则叫你们吃不了兜着走。
王某挑衅性的语言使得办案人员义备填鹰,为扩大战果,果断地对王某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
艰难的侦查工作开始了,四年多的发票票根达七麻袋之多,当时的四名开票员三人姓王,王某一贯模仿其他二王的笔体开票,哪一张发票中的王字为王某所写难以辩认,更谈不上哪一张是王某虚开的票了。
侥幸心理剖析

审讯者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受审者的心理状态及供述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有的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 对讯问随随便便,例行公事;有的办案人员讯问时东一榔头,西一锤子,不着边际;有的办案人员动不动就拍 桌打椅,大发脾气;还有的办案人员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审讯谋略、审讯技巧,三句话问不出个名堂来就动手 动脚,刑讯逼供。如此种种,不但强化了受审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而且,还有可能将自己弄上被告席。近几年 来,执法人员因刑讯逼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件时有所闻,充分暴露出我们一些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低下、法 律意识淡薄、心理素质不佳的弊端。因此,作为审讯人员,一方面要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3] 使自己既具有厚实的文化、理论、社会知识,也具有精深的政法业务知识、审讯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实 践,在审讯工作中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审讯人员的能力,无论是敏锐的观察力、高度的注意力、丰富的联想 力还是灵活的思维能力等基本认识能力,还是应变能力,都是在审讯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审讯人员应积极投身 审讯实践,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再者,审讯人员还应该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并付诸实践,提高 自己的心理素质,提高控制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能力,使自己在审讯活动中始终能掌握主动权,“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2、一张一驰,张驰相济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有节奏地进行,有时需要施加心理压力,此 为张或曰紧;有时又需缓解其心理压力,此为驰或曰松。该松则松,该紧则紧,松紧有序。对侥幸心理严重, 妄图蒙混过关的犯罪嫌疑人,就要加快讯问节奏,运用确凿证据,加紧追讯,从气势上先压倒他们,造成紧张 气氛,加大其心理压力,迫使其认罪;而当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过大,气氛过于紧张时,则应适当地放慢审讯 速度,缓解其心理压力,给犯罪嫌疑人铺设一条交待的出路,以免出现讯问的僵局。因此,张驰要结合,要恰 到好处。
工作心得:自动投案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最新)

工作心得:自动投案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最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构成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否认定自首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认定自首,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自动投案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司法实践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可见,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向司法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对自动投案认定相对宽松。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强调的是行为人供述时不能故意避重就轻,逃避法律惩罚,否则与立法初衷相悖。
对于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是否认定自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后,主动认罪悔罪,只是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案发当时的犯罪过程、情节的,应认定自首。
理由如下:符合自首的立法原意。
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为了更快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为了显示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从主观上看,其积极认罪,反映人身危险性降低;从行为上看,主动投案,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法律处罚,符合自首的两项立法原意,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在处于醉酒或者吸毒状态下实施犯罪,案发后了解到当时的行为,表示悔过,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对于自己当时的罪行确实是因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未能回忆起案发时的行为过程,导致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赵作海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赵作海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本文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正义等方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揭示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发生于河南省禹州市,1995年5月,赵作海被指控涉嫌杀害邻居赵振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赵振衰突然出现,称自己被误杀,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赵振衰再次死亡,警方重新调查,发现赵作海确实无罪。
至此,赵作海案件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
二、法律适用1. 事实认定错误在赵作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证据不足。
法院仅依据赵振衰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结果,就认定赵作海有罪。
其次,刑讯逼供。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对赵作海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 法律适用不当在赵作海案件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当。
首先,法院未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证据证明力不足。
其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证据认定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中,证据不足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警方仅依据赵振衰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结果,就认定赵作海有罪。
然而,这些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赵作海的犯罪事实。
2. 证据认定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存在错误。
首先,法院对赵振衰的陈述未进行充分审查,未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次,法院未对现场勘查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导致证据认定错误。
四、程序正义1. 刑讯逼供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对赵作海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这严重侵犯了赵作海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2. 缺乏辩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作海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院未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
五、启示与建议1. 严格证据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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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以证定案的三点体
会/赵文松-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使得许多犯罪分子思维畸形:不管办案人怎样使招,只要咬紧牙关,坚持十二个小时拒不供述就万事大吉了。
如何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成了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严峻考验。
笔者在全面收集证据,以证定案的实践工作中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敢字当头,知难而上
我们在办理焦作市金科尔集团票房开票员王某特大贪污犯罪一案中深深体会到了敢字当头、知难而上、多点出击、破获案件的乐趣。
王某自任开票员四年多的时间里,采取虚开销煤发票的手段,伙同一些煤贩子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王某虚开的销煤发票从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最疯狂的一笔底联、记帐联为1吨,提货联为300吨,一张票虚开80000余元,
除给煤贩子留下10000元外,其余70000多元全部被王某占有。
案发后,承办人员深入金科尔集团,通过一周秘密调查,在掌握了内线提供的王某虚开一张5000元的销煤发票的犯罪证据后,为避免打草惊蛇,造成王某逃跑,适时将王某通知到案,在十二个小时的询问中,王某根本不把承办人放在眼里,态度极为蛮横,摘录一段询问笔录足以为证:
?王某,你在任金科尔集团开票员过程中,是否有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行为。
:我确实贪污了,我贪污的钱足够我一辈子享用,有本事你们查下去。
这些年来,我所开出发票的存根论麻袋计算,虚开的提货联都在我的一帮铁哥们手中,他们早已销毁了,趁早放我走,否则叫你们吃不了兜着走。
王某挑衅性的语言使得办案人员义备填鹰,为扩大战果,果断地对王某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
艰难的侦查工作开始了,四年多的发票票根达七麻袋之多,当时的四名开票员三人姓王,王某一贯模仿其他“二王”的笔体开票,哪一张发票中的“王”字为王某所写难以辩认,更谈不上哪一张是王某虚开的票了。
查了近二十天,一无所获。
多数办案人员沉不住气了,这时我们及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但牢骚话居多。
有的说:“二十天了,如果是其它案件早结了,这样浪费时间不一定
有收获”。
还有的说:“就王某贪污5000元的犯罪事实起码是不诉,也是个有罪处理”……牢骚归牢骚,但一联想到王某那蔑视的眼神,大家立即“书归正传”,最后及时调整了侦查方向:存根对不上号,正面强攻不成,但虚开的提货单在煤贩子手中,是否真像王某所讲的那样都销毁了?迂回进攻,和煤贩子叫叫真咋样?大家立即分头行动,明查暗访,摸准了经常和王某吃喝、赌博的四名煤贩子的情况后,将他们同时通知到案,但均不供述。
我们对他们展开了强大的政策、法律和心理攻势:和国家人员勾结实施贪污的以共犯论,你们之间的那点事,相互之间都心知肚明,谁先说谁立功,谁后说谁从重。
煤贩戚某第一个举手投降,不但将隐藏的王某虚开的提货单如数交出,而且还积极揭发其它三人的犯罪事实。
当问到戚某为什么将虚开提货单完好无损地保存时,戚某说:“不但我好好保存,他们三人也会保存,因为王某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在娱乐场所一掷千金,花天酒地,一名普通工人咋能消费得起,他的事早晚得发。
我们多拉的煤卖的钱绝大多数被王某掠去,我们所剩无几,如果不将发票好好保存,将来我们说不清,跟着王某受连累。
”初战告捷,我们乘胜追击,一举突破其它三名煤贩子。
通过他们缴出的虚开的提货单再去对应存根联,获取了王某涉嫌贪污40多万元的犯罪证据。
当然,这些证据的取得在看守所里羁押的王某是根本料想不到的。
开庭时,王某仍然拒不供述,直到将四名煤贩子押上法庭作证时,王某才傻了眼,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将王某送去服刑前,笔者又专门见了王某一次,这时的王某全然一副斗败的公鸡相,他说:“我认为我做的天衣无逢,只要我不供述,你们想查清太难了,没想到你们没有被难住。
我被判二十年是罪有应得,我敬佩你们的工作精神,同时对我的余生悲哀:人生才有几个十二年
啊。
”
二、充分利用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十分重要,巧妙地取得行、受贿双方在案发后的“串供”的再生证据而定案是笔者的又一个体会。
1999年,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城关镇某村村民张某为达到当村长的目的,向派住该村兼任党支部书记的该镇妇联主任刘某行贿2.5万元。
经分析认为,线索可查性大,且线条清楚。
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我们制定了正面进攻、直接接触行贿人的初查方案,首先将行贿人张某通知到案,没想到张某竹桶倒豆般将送给刘某2.5万元的事实全盘托出。
张某说当时刘某拍胸脯许愿保证叫我当村长,虽然没有办成,但人家在镇里和村里其它干部中确实给我用了不少劲。
根据张某的交待,我们不但了解到行贿过程是一对一,同时也了解到了张某是只狡猾的狐狸,正面接触他如果拒不供述难以结案,我们对张某作了大量的工作后,决定将刘某通知到案直切主题,如果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立案侦查,如不供述,佯装攻不破,放他们回去“串供”。
正如我们所料,刘某案后百般狡辩,拒不供述,将他放出后,张某按照我们的安排带上了微型录音机去找刘某“串供”了。
“刘主任,你是咋弄的,我给你的两万多块钱反贪局的人咋知道了,幸亏我嘴巴紧,否则可不得了。
”
“老张,别紧张,你给我那2.5万元,只要你我不说,神仙也难断,明天我把那2.5万元取出来还给你。
”
“刘主任,你把我张某看成啥人了,虽然事没办成,但你确实给咱用劲了,我咋能把钱重拿走?你留着吧,以后有机会再给我用劲吧。
”
“老张,你真是个义气人,我没有看错你这个朋友,以后一旦有机会我绝对会再给你用劲的。
”
“刘主任,这样吧,我打个借条‘借到你2.5万元’,你再给我打个条‘还2.5万元’,没有人问则罢,有人问这事你把借条拿出来,就说是我借你的钱,又还你了。
”
认为万无一失的刘某晚上着实睡了一个好觉,但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又被通知到案,刘某出门前不失时机地带上了那张“借条”。
到案后,他假惺惺地对自己昨天的行为检讨,说:“昨天我
对检察机关说假话了,张某确实给过我2.5万元,但那是还他以前借我的款。
”说罢把“借条”拿出来,办案人员不慌不忙地出示“还款条”,说:“张主任,你看看这是啥?”同时播放了录音机的“精彩对白”,张某在铁的再生证据面前耷拉下了脑袋。
三、科学论断,铁证合围
乔某,男,40岁,原任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1.2万元且拒不供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7年,乔某任自来水公司经理期间,让包工头李某为自家盖房子,工价为1.2万元。
房子盖成后,未付工价,又将自来水公司的一些工程叫李某承建,二人商量好工程造价为13.6万元。
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数次将13.6万元取走,时隔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乔某打电话叫李某去他家结算盖房的工价。
李某到乔家后只有乔某一人在家,乔某先给李某1.2万元,对李某说:“你再给我打个取到工程款1.2万元的条吧”。
李某心领神会地照办了,又开出了一张14.8万元的工程发票。
事后,乔某将李某打的公司工程款13.6万元和自家的建房款1.2万元共14.8万元,一并拿到自来水公司财务入帐报销,并取走现金14.8万元。
案发后,通过对李某说服教育,如实供述了发案经过,但乔某“辩解”到:“公司的工程不大,所以也没有签合同,结束后按工程量付给李某工程款14.8万元,并在经理办公会上通报过14.8万元
工程款的事。
”我们对时任的三名副经理调查后,均否认乔某在经理会上通报工程款的事,但由于李某打的1.2万元名目确为“工程款”,公私不分,一时难以定案,我们研究后,决定将李某在自来水公司所承建工程交县审计局工程质量审计中心定额。
办案人员和审计人员一同对李某在自来水公司的工程进行现场勘验,依照计(取)费标准作出科学计算后,工程造价为13.5万元。
法庭上当审判长庄严地宣布乔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乔某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说:“我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