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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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犯

论想象竞合犯

论想象竞合犯摘要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争议很大。

主要表现在想象竞合犯行为的界定,实质的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对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

本文阐述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想象竞合行为数罪并罚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一、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例如,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是触犯了杀人与伤害两个罪名。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想象竞合犯,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罚。

”瑞士《刑法》第68条第1项规定:“一行为……触犯数自由之罪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明文规定,在刑法理论中争议很大。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有:1、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

有学者曾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造成两个以上的结果就是想象竞合犯,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

如“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数个异质罪名的犯罪形态”①,这其实是对想象竞合犯的一种误解,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关于“一个行为”的认定,在理论上有基于自然的观察的学说、基于社会的一般见解的学说和构成要件为基准的学说。

“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是自然观念上的一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而是在自然观察上为社会观念所认同的一个行为”②。

但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不是自然的行为概念,而是法律的行为概念,即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的、对社会关系具有相当严重的威胁性或侵害性的、人的身体动静。

③危害行为不同于自然行为,在于它有危害性,是一个带有规范上的价值评价的概念。

人们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并非是主观臆想的,而是依据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唯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最终决定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

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作者:侯举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它是一种评价上的数罪,但一般认为应仅判处一个罪名,至于具体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则有不同学说。

本文对不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得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54-02一、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理论概述(一)从一重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说认为,对想像竞合犯应按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刑最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采该原则的立法例,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的罪名,或者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

”又如保加利亚刑法第23条规定:“如果以一个行为实施了几个犯罪,或者一个人实施了几个独立的犯罪,并且对其中任何一个罪所作出的判决都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法院先对这些罪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决定刑罚,然后判决执行其中最重的一个刑罚。

”持想像竞合犯是实质一罪或者科刑一罪者,主张从一重处断乃理所当然,但有些主张想像竞合犯是实质数罪的学者也不主张数罪并罚,而主张从一重处罚。

这也说明形式的罪数与实质的罪数的区分并不可取。

其理由,据日本学者归纳,主要有:(1)想像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而“一行为一处罚”这一观念已经形成法的确信;(2)想像竞合犯在违法性评价上产生了某种程度的重复,所以违法性减少,处罚也应较轻;(3)想像竞合犯只有一个意思表现,所以责任减少,处罚自然应较轻;(4)想像竞合犯与典型数罪相比,在违法性和责任两方面都应受轻的评价,所以应被科处较轻的刑罚。

据洪福增概括,主要有:(1)主观的责任论。

认为想像竞合犯与典型的数罪相比,其反对动机(即反社会性)较弱,故其责任之非难也应较轻,有必要从一重处断以示宽恕。

(2)客观的违法性论。

认为想像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在道义上所受的非难应比典型数罪轻,作为一罪处理较为公平。

法律适用的想象竞合(2篇)

法律适用的想象竞合(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罪名定罪处罚的情况。

想象竞合的出现,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又考验着司法人员的判断力和适用法律的灵活性。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适用的想象竞合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日,甲因家庭矛盾,与邻居乙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甲持刀将乙刺伤,导致乙重伤。

事后,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 如果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如何适用法律?(三)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甲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乙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的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并未造成乙死亡的后果,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想象竞合的适用。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罪名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以下因素:(1)甲的行为对乙造成的伤害程度。

甲的行为导致乙重伤,但未造成乙死亡,因此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轻重存在差异。

(2)甲的主观故意。

甲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乙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并未具备杀害乙的故意。

(3)法律的适用原则。

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选择对被告人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

三、实践探讨1. 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在处理想象竞合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等因素,选择对被告人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一律从一重罪处罚吗

想象竞合犯一律从一重罪处罚吗

想象竞合犯一律从一重罪处罚吗一、一律从一重罪处罚吗从一重罪处罚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该挑选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或加重的处罚原则。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从一重含义和标准的理解看法是相当全都的,认为从一重是指应根据行为所处罚的数个罪名中最重罪名的法定刑定罪处罚。

而当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的法定刑轻重彻低相同时,应按照犯罪情节,比较孰轻孰重,然后根据较重之罪适用刑罚。

因此,对法定刑的轻重比较,便成为对从一重的正确理解的前提和关键。

关于法定刑的轻重比较应以主刑的轻重为标准,主刑重时,法定刑便重,主刑轻时,法定刑便轻。

详细来看:(1)主刑的轻重比较。

我国刑法33条规定,主刑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刑的轻重根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依次递增。

所以,在我国死刑最重,无期徒刑次之,有期徒刑又次之,拘役更次之,管制最轻。

当数罪名的法定刑中有不同刑种时,应以重刑种为标准。

(2)同种主刑的轻重比较。

同种主刑的轻重,应以法定最高刑上限的凹凸为准,即高者或为重,低者为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应以法定最低刑下限为准,即高者为重,低者为轻。

(3)两种以上主刑轻重比较。

当刑法对某种犯罪的法定刑规定有两种以上主刑时,其法定刑的轻重,应以最高主刑种类较重或刑期较长的为重;假如最重主刑种类或其刑期相同,则以最低主刑种类较重或刑期较长者为重;假如两种犯罪的和刑期彻低相同,我们需要推断不同刑罚种类的罗列次序,以优先适用的刑罚最重者为重。

    二、数罪并罚应该遵守以下三个条件:(一)必需一人犯有数罪。

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假如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采取合并处罚。

(二)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需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觉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想象竞合怎么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想象竞合怎么判-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想象竞合怎么判?导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进行判决,想象竞合犯,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同时却侵害到了多个客体,因为社会危害性肯定是要比单一的犯罪行为要严重,所以必须要按照最严重的罪名来进行处理。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想象竞合怎么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进行判决,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

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

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

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

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

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

论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与处断原则来源

论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与处断原则来源

论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与处断原则来源:作者:「作者简介」庄劲(1976~),男,广东佛山市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99级硕士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内容提要」想象竞合犯虽然客观上只有一个自然行为,但其却是数个危害行为的竞合。

刑法规范之评价,就是要将这些竞合了的危害行为重新解构,逐一评价,不使遗留。

这种评价不仅在哲学上可能,在刑法上正当,且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因此想象竞合犯完全具备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实质的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罪数本质/处断原则「正文」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通说,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应从一重处断。

(注: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9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322页。

齐文远:《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203页。

赵长青:《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2 54页。

高铭暄、赵秉志:《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53页。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93页。

康树华、杨征:《新刑法教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129页。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29页。

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6页。

陶驷驹:《中国新刑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7,256页。

李可人等:《新刑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167页。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86页。

)但这一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却有显失刑罚公正之虞。

例如,行为人实施一个绕关出境的行为,同时走私假币、毒品及淫秽物品,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走私毒品、走私假币和走私淫秽物品三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

若依通说之理论,对此三个罪名只能择一重罪处断,但如此就无法处罚余下的两个罪名,恐有放纵犯罪、失诸刑罚公正之嫌。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想象竞合犯的特点:(2)触犯了数个罪名。

原因在于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结果或者具有多重属性,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3)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

(否则,属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特殊规定】(1)《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可见,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又毁损数额较大财物的,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1)法条竞合。

是指由于立法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导致一行为会触犯多个刑法条文,但仅定一罪。

(2)法条竞合的类型。

②交叉竞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中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特别情况下: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重法(一般法)优于轻法(特别法)。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林号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究竟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犯,一直是审判工作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由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存在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我国刑法对此又没有明文规定,能否正确区分二者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相适应,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

当今刑法理论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

笔者力图通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剖析,以期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裨益。

一、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一)想象竞合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对于想象竞合的本质,学界存在“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折衷说”、“法条竞合说”等多种学说。

(1)实质一罪说。

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罪名,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而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

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

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

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瑞士刑法典》第68条规定“行为或数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罪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3)折衷说。

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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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及其适用 摘要:想象竞合犯的的处罚原则是有关想象竞合犯争议问题的焦点之一。鉴 于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一行为造成了数个法益侵害的事实,我们提出对想象竞合 犯应当采取从一重重处的处罚原则,并分析了该原则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从一重重处附加刑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犯、想象的数罪,是刑法罪数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多有发生,因此,历来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并对其中的一 些问题取得了共识,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争议激烈,需耍认真研究。本文主要对 我国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及其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一己之见。

一、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概述 想象竞合犯,世界各国的立法态度并不一致。在德国,想像竞合犯是一个法定的 概念,其刑法典第52条明确规定:“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只判 处一个刑罚。” “触犯数个法规的,依规定刑罚最重的法规为准。”由于刑法对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都作有明确规定,因此,德国刑法理论中有关想象 竞合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争议并不大。与德国刑法不同,想象竞合犯在我国并非 是一个法定概念,但对其概念的认识,我国多数学者也同样认为是指一行为触犯 数罪名的情况。只是在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上,我国学者仁智互见。 1. “数罪并罚说”。该说主要从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入手,在坚持想象竞合犯 是实质数罪的前提下,认为既然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数罪,就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有学者论道:“由丁•想象竞合犯是异质数罪,一行为竞合了不同犯罪性质,仅 以一行为处断不足以全面反映行为的多重性,对想象竞合犯只有以数罪处断,才 能对行为进行全而的刑事评价。” [1 ](第26页)这种意见在世界上得到了一 些国家和地区刑法立法和司法的支持。1996年颁布的现行俄罗斯刑法典规 定:“一个行为含有本法典两条或更多条规定的犯罪要件的,应视为数罪,实行数 罪并罚。” [2 ](第28页)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典也规定:“一个行为符合数 个不同罪状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 中,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也均实行数罪并罚[3 ](第152页)。 2. “一罪处断说”。“一罪处断说”认为,想象竞合犯虽然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以,只能按照一罪处理。其具体又可分为: (1)从一重处断说。“从一重处断说”是指按照所触犯数罪中最重的刑法处断, 轻的刑罚不再适用。这种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得到大陆法系德国、日本、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的支持。如前述德国刑法典第52条第1、2款规 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只判处一个刑法。” “触犯数个刑法 法规的,依规定最重的法规为准。”由于受到其刑法规定的制约,在德日的刑法 理论上,“从一重处罚”的观点一直处子绝对通说的地位,即使是将想象竞合犯 的本质视为实质数罪的学者也强调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处理。大谷实教授就特别指出:“观念竞合,本来是数罪,但由于是一个行为造成 的,所以,数罪就被科刑上最重的刑所包括,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 [4 ](第 365 页)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多数学者和教材在论及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时,都是持该种看 法的,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就指出:“对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 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施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 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5 ](第331页)这种意见在我国刑 法理论也是通说。 (2) “从一重重处断说”。“从一重重处断”,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 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或加重的处罚原则。从立法例上看,瑞士刑法 典早有规定,其68条明确指出:“一行为或数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重 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法官除得加重其刑至原定刑罚二分之一外,并应受该种刑 种法定最高限之限制。”在我国,“从一重重处断说”是我国学者在批判上述 “从一重处断说”的基础上提出的。较早提出该处罚原则的是吴振兴教授,他指 出,从一重重处断不仅较之从一重处断更为适宜,而且在我国也有法律依据[6 ] (第72页)。最近,我国学者马克昌先生在评价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时也作出 了相同的认识,他说:“观念竞合毕竟侵害了数个法益,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当以瑞士的立法例为妥当。” [7 ](第797页)该说现在虽然不是我国刑法理 论上的通说,但正变得越来越有力。 3. “具体分析说”。“具体分析说”,也可称“综合说”,持该论者指出上述 “数罪并罚说”、“从一重处断说”、“从一重重处断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 性,但想象竞合犯具体表现形态多样,在处罚想象竞合犯时若只是单纯采用上述 任何一种学说就有可能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 重判,也可能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定罪量刑原则。所以,该说提出:(1)行为人 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或者造成数个 危害结果,但一个危害结果包含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罚。 并且举例说,我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第3款的规定就是对想象竞合 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适例。(2)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意图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既出现了预期的危害结果,也出现了预料之外的危害结果而触犯不同的罪名的, 主张择一重罪从重处罚。(3)行为人出于一个总的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故意造成多种不同的危害结果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刑事立法将同一行为所造成的 多个不同的结果确定为不同的犯罪,对此情形应处以数罪并罚[8 ](第50页)。

二、“从一重重处”合理性之论证 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种法律现象,因此,对想象竞合犯处罚的认识 绝不能脱离一国的刑事立法的客观实际。在德国、日本、俄罗斯、澳门以及英 美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由于刑法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要“从一重处”或实行“数 罪并罚”,即使该处罚原则的合理值得研究,但从刑法解释学的立场看,其理论上 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或“数罪并罚”却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 国,由于想象竞合犯并非是个法定概念,其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也未作规定,这虽然 给我国司法实践解决想象竞合犯的处罚问题带来了困难,但却给刑法理论上如何 科学解决想象竞合犯的处罚问题留下了空间。在想象竞合犯场合,由于行为人只 实行了一个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若要对实行数罪并罚,显然有违我国罪数基本 理论,正因为此,无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该说都未能获得多数 学者的支持,一直以来只是为少数学者主张。 至于“具体分析说”,虽然其研究问题的方法不无借鉴之处,但若进一步分析该 说,也并非没有疑问。其一、具体分析说没有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提出一个统一 的标准,若采用此说,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其二、从上述具体分析说论 者的论述来看,该说仍存在不少值得研究之处,如上所述,该论者认为行为人出T 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想象竞合 犯,并且指出刑法399条第3款的规定就是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适例。 我认为,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 数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前述,若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那么,就是单 纯的一罪,并非成立想象竞合犯。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我国学者的共识,并不存 在争议。另外,就论者所根据的我国刑法399条规定看,当行为人收受贿赂之后, 又枉法裁判的,在该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即不仅实施了受收贿赂 的行为,又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当然难以成立想象竞合犯。所以,具体分析说 论者的理由有待完善和进一步论证。 想象竞合犯毕竟是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造成了数个法益的侵害,因此,对想象竞 合犯仅按照一重罪处罚,而不考虑较轻的法益侵害事实,从理论的科学性而言,也 并非可取。因此,从法益侵害的事实出发,我认为,“从一重重处断”是正确的。 但如何理解“重处断”中的“重”,是应当解释为“从重”,还是应当理解为 “加重” ?我认为,由于加重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有违罪刑法定主义,所 以,“重”理解为“从重”为宜。其实,在我国,对想象竞合犯“从重罪从重处断” 的原则也为司法实践所重视。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就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 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三、“从一重重处”的具体适用 1.法定刑的轻重比较 从一重重处,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 重的处罚,其核心问题就是理解和掌握“从一重”的含义和标准。在我国刑法理 论和实践中,对干“从一重”含义和标准的理解意见是相当一致的,认为“从一 重”是指应按照行为所处罚的数个罪名中最重罪名的法定刑定罪处罚。而当行 为所触犯的数罪名的法定刑轻重完全相同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比较孰轻孰重,然 后按照较重之罪适用刑罚[6 ](第73页)。因此,对法定刑的轻重比较,便成 为对“从一重”的正确理解的前提和关键。 关于法定刑的轻重比较应以主刑的轻重为标准,主刑重时,法定刑便重,主刑轻时, 法定刑便轻。具体来看:(1)主刑的轻重比较。我国刑法33条规定,主刑种类分 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主刑的轻重 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依次递增。所以,在我国死刑最重, 无期徒刑次之,有期徒刑又次之,拘役更次之,管制最轻。当数罪名的法定刑中有 不同刑种时,应以重刑种为标准。(2)同种主刑的轻重比较。同种主刑的轻重,应 以法定最高刑上限的高低为准,即高者或为重,低者为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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