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一、相关概念介绍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
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
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
(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
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
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论想象竞合犯

完善建议
增加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力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 建立完善的司法解释机制,对想象竞合犯的司法实践进行规范和指导。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想象竞合犯的认识和理解。
立法意义
明确规定想象竞 合犯的处罚原则
统一法律适用标 准,避免司法实 践中的混乱
重不同
处罚原则:根 据行为人触犯 的数个罪名中 较重的罪名处
罚
适用条件:行 为人实施的行 为必须触犯数 个罪名,且数 个罪名具有独
立性
处罚方式
原则:以较重罪定罪处罚
特殊情况:以一罪论处
处罚依据:行为触犯的罪 数和犯罪情节
适用范围:刑法分则条文 规定的数个罪名
认定标准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触犯数个罪名
增强法律的公正 性和可预测性, 保障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提高法律体系的 科学性和完整性 ,促进法治建设 的发展
想象竞合犯的概 念
想象竞合犯的认 定
想象竞合犯的立 法完善建议
想象竞合犯的处 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与相 关犯罪的区别
定义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择一罪名处罚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择一罪名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罪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数个罪名有共同适用的法定刑
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
认定步骤
确定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判断该行为触犯的罪名 分析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具有重合性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认定方法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触犯两个以上罪名 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产生数个法益侵害结果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_ 起特点:其一,一个犯法行为;其二,触犯规走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r二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具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而且依照一罪予以惩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全然的不同。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法行为或犯法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遁去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厂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法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熟悉的阻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看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走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冒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走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走的犯法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走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非以犯法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法行为而触犯规走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因此,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致使不同罪名竞合的犯法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走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 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走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非以犯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专门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法人予以惩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一般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扌巧去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走,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法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惩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走,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刑法竞合问题研究赵丙贵等著已阅3299次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撇开国外刑法学界的论述不说,单从我国刑法学界来看,就有诸多表述和不同的版本,但都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种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是单纯的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内容提要】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使得两者纠集在一起时,更显得异常复杂。
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因而单独犯因事实认识错误形成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适合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人分为不同种类,因而必须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问题所具有的特质进行分别探讨,寻找出不同的处理标准。
【关键词】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教唆犯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的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是指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之间发生竞合问题。
或者说,是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共同犯罪问题。
而共同犯罪中出现想象竞合犯,在实践中不难想象。
比如,甲乙共谋杀丙,同时向丙各开一枪,致丙死亡,两颗子弹穿透丙的身体后,又将过路人丁打成重伤。
在单个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想象竞合犯不成问题,在共同犯罪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认定每个共同犯罪人构成想象竞合犯也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但是,共同犯罪中的想象竞合犯与单个人的想象竞合犯相比,呈现出许多特点。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说,由于共同犯罪是单个人行为的有机组合,因而其一个行为的判断除了必须坚持自然意义和社会通念这个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外,⑴还必须是一个意思联络的体现。
否则,就不能称其为一个共同行为。
这是构成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前提。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刑法要求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因而成立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必须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其一个共同行为所同时触犯的数罪名都存在故意心态。
如果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基于一个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而对这个罪名,共同犯罪人之间缺乏共同故意,则就该罪名而言,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因而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问题。
对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共同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或者称之为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
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想象竞合犯虽然都可以置于“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项下加以探讨,但应注意两者的适用方式是不同的。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孟红艳摘要:犯罪竞合论的核心是如何准确实现充分但不重复的刑法评价。
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既未能顾及是否充分评价问题,也未结合责任刑理论对是否妥当量刑问题展开研究。
对想象竞合犯不宜继续“择一重罪处罚”,而应转变为“择一重罪从重处断”,在重罪责任刑幅度内,将轻罪的不法和责任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考虑轻罪刑罚的封锁效果,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对于轻罪和重罪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为标准,严格区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加减情节。
当法定刑相同时,应根据法益侵害程度选择罪名,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
在打击错误的场合,应根据具体符合说定罪,并在处罚时“择一重罪从重处断”。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从重处断 量刑原则 责任刑 打击错误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3)04-0111-18司法实务在处理想象竞合犯的问题上,面临着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困惑:在定罪方面,部分判决在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数罪的区别判断上存在误区——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不明;部分判决在想象竞合的重罪选择上存在误认——重罪与轻罪的比较基准不清;部分判决在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列示叙明上存在误漏——触犯轻罪的明示机能不畅。
在量刑方面,从一重罪处罚,是否可以在重罪的基础上将轻罪作为酌情从重的量刑情节?被排除适用的轻罪应如何影响量刑?对打击错误类型的想象竞合犯量刑普遍较轻,是否合理?这些实践中的困惑与我国当前刑法理论对想象竞合犯“重定罪、轻量刑”“重区分、轻建构”的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换言之,当前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如何将其与法条竞合区分,对“从一重罪处罚”这一处理模式的合理性缺乏论证,对相关量刑规则的适用缺少关注。
事实上,准确处理想象竞合犯,既需要罪数理论的支撑,也与量刑理论有关。
因此,结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务,辨析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及处理模式,并对想象作者简介:孟红艳,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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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
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相同点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不同点所触犯的两个罪名间原
来没有任何关系,如盗窃
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只
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稀
奇古怪的行为,例如盗窃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才使我们将此二罪联系
起来。
两个罪名之间天然就存在交叉或者包容关系,一眼就能够看出来,或者稍作分析就能够看出来。
例如,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我们一看就知道,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儿子;又比如,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的绝大多数是致人死亡的,稍作分析我们就知道,交通肇事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是行为人的一行为偶然地符合多个罪名,它与法律条文如何规定本身无关,而与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选择有关,所以是一种动态竞合。
对于想象竞合,行为人的行为究竟符合哪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在判决书中明确列举出来,以便让人判断行为人所触犯的多个罪名孰轻熟重,以及法官对一重罪片断的把握是否准确,以防止司法人员不当行使司法权。
法条竞合,形式上存在竞合关系,但在适用法律时,一旦选择甲罪,就排斥乙罪的适用,判决中只需要列举适用的罪名即可,对于没有适用的犯罪,可以不予理会。
损害的一般是两个客体: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如果给他定盗窃罪,由于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那以破坏电力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则没有评价。
如果给他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仅评价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并没有评价行为的侵财属性。
因此,无论是以其中哪一罪论处,对行为的评价都是不完整的。
(一行为造成数个结果) 损害的是一个客体,或者说使用一个罪评价就可以了。
例如,行为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虽然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仅以特别法贷款诈骗罪一罪就足以评价该行为,而不会出现想象竞合犯中以一罪论处会出现评价上的不完整。
(一行为造成的两个法益侵害高度一致)
注意答题的技巧:如果题干中没有给出具体的案例,仅给出了法条,要你判断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选法条竞合。
(因为想象竞合是由于特定行为的出现所造成的,而法条竞合是法条本身错综复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