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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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31•【文号】劳部发[1997]23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浮动比例调整与实现利润和出口创汇增长挂钩的有关规定”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停止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号)下发以后,外经贸企业普遍实行了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对促进企业努力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搞好搞活工资分配,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约束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上述办法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进完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指示精神和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为了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推动外贸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结合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是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外贸企业会计制度范本(3篇)

外贸企业会计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客观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处理应当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不拘泥于法律形式。

4. 重要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充分反映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

5. 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能及时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企业设立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2. 熟悉国家会计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4. 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2. 熟悉国家会计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七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会计科目设置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内容真实、完整;2. 符合会计制度规定;3. 经审核无误;4. 及时办理。

第十条会计账簿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2. 会计科目设置合理;3. 账簿记录完整、清晰;4. 账簿保管妥善。

第十一条会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2. 报表内容真实、准确;3. 报表编制及时;4. 报表格式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

外贸企业会计实务

外贸企业会计实务

外贸企业会计实务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外贸企业的经营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外贸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实务体系。

本文将从外贸企业会计的特点、主要内容以及实操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外贸企业会计的特点外贸企业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 外汇核算:外贸企业的收入与支出通常以外汇形式发生,因此外汇核算成为外贸企业会计的重要内容。

外贸企业需要掌握外汇的买卖,外币的折算以及外汇风险管理等知识,确保公司财务的稳定性。

2. 跨国税收:由于外贸企业的经营跨越国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税收法规,因此要熟悉并遵守各国的税法,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发生税务问题。

3. 海关申报:外贸企业在进行海关清关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单证的编制和申报工作,确保货物顺利进出口。

对于进出口产生的关税、增值税等费用,要进行准确核算,并及时报备。

二、外贸企业会计的主要内容外贸企业会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 记账与报表:外贸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账务体系,包括台账、日记账、总账等,及时记录企业的财务活动。

同时,还需要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 外币核算:外贸企业的交易通常以外币结算,因此需要进行外币核算。

外币核算涉及到外币兑换损益的计算,需要根据汇率的变动来调整外币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3. 税务处理:外贸企业需要熟悉并遵守各国的税法,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并按规定进行申报。

同时,还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

4. 海关申报:外贸企业在进行海关申报时,需要编制相关单证,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同时,要严格按照海关要求填报申报单据,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三、外贸企业会计实操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外贸企业会计实操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准确记录:外贸企业会计实务要求准确记录企业的财务活动,包括货物进销存、外汇兑换、费用支出等,确保账务的真实性。

贸易公司(工贸一体化)财务管理制度

贸易公司(工贸一体化)财务管理制度

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总则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一、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一)会计工作岗位职责1.会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符合本企业的会计科目,及时记账、报税、出具相应报表,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以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2.开具及审核发票,确保公司的各项收入准确性、完整性。

3.审核各项业务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否完成相关领导审批。

4.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5.完成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工作岗位职责1.建立健全资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资金收付凭证。

2.根据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对已完成审批手续的各项费用支出,尽快办理付现或转账。

3.严格执行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4.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财务人员离职交接手续1.出纳离职前,必须与公司指定人员就工作内容、银行KEY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交接,由会计监督,并填写工作交际清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会计离职,由总经理或者其指定人员监督。

2.财务人员离职前,人事部门必须确认该财务人员是否存在未偿还借款。

如未偿还,必须等其偿还以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账,出纳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账目目,并每天结出余额并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3.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三联的现金收据,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8.10.01•【文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3年第3号》(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1988年10月1日对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结合对外贸易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对外贸易信息的主体,反映对外贸易业务活动的总体情况。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为发展对外贸易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对外贸易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监督和检查对外贸易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领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总公司和其他各类全国性进出口总公司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各类进出口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厂矿)、边境贸易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和上报本地区对外贸易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12.28•【文号】[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为积极推进出口商品管理体制的改革,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完成1999年外贸出口任务,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作了较大的调整。

现将《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8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73种(396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事务局”)发证商品为17种,特办发证商品为40种,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16种。

二、凡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具体目录另行通知),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商品以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均实行全球配额管理,各授权发证机关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有关被动配额商品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棉坯布的发证机关调整为:(一)事务局负责办理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的出口许可证。

(二)各省级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四、对美国出口蜂蜜,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到事务局办理“配额证书”,海关凭“双证”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9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我部对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使原有的出口商品管理办法逐步完善。

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附件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实施以来,我国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出口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出口贸易继续保持增长。

为了使我国的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范的需要,根据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决定,必须对现行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作进一步改革。

一、现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出口管理体制作了较大改进,取消了出口商品的分类,改为少数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

国家管理的商品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二是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及出口额大、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或国外要求我设限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三是国外对我实行配额限制的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四是对一些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

外贸公司会计制度及科目(3篇)

第1篇一、引言外贸公司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主体,其会计制度及科目设置对于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外贸公司会计制度及科目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外贸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外贸公司会计制度1. 会计准则外贸公司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会计政策(1)会计期间:外贸公司应采用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表。

(2)记账方法:外贸公司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3)货币计量:外贸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外币折算:外贸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交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3. 会计凭证外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凭证制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应真实、完整、合法;记账凭证应准确、及时、完整。

4. 会计账簿外贸公司应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并保证账簿的连续性、完整性。

5. 财务报表外贸公司应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6. 内部控制外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授权审批、会计监督等,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外贸公司会计科目1. 资产类科目(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2)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等。

(3)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4)预付款项:包括预付账款、预付费用等。

(5)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

(6)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7)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8)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2. 负债类科目(1)短期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

(2)应付账款: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3)预收款项:包括预收账款、预收费用等。

(4)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5)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

报关报税

1.报关主要是指进出口商或者货运代理人等向海关办理货物、劳务或运输工具进出入境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手续的过程。

2.报税是一项既简单又复杂的工作,报税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打开税务局网站登陆申报平台,填写相应的申报表进行报税二、手填申报表格(固定格式,去税务局领取或购买)加盖公章到税务大厅去申报,这些表都是要经过税务局审核的。

3.检验是贸易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有多种方式:装运港检验,出口商工厂检验,目的港检验等。

4.检疫主要是针对牲畜、农副产品、食品的。

一个国家为了本国居民的安全和健康,都制定一些法律措施来规范此类产品的进出口。

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中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出口退税相关常识一、出口退税简介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二、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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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会计
【发文字号】[1995]外经贸计财函字第52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1.27
【实施日期】199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1995〕外经贸计财函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5年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94〕财商字第604号)的要求,结合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企业报送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信息,满足我部宏观管理的需要,1995年,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应每月向我部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二、快报(包括报表和软盘)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7日内。

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请各汇总单位自行制定。

三、除每月报送快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还应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我部汇总报送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包括报表和软盘)。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格式按财政部(94)财会二字19号文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报表的汇总范围为:(1)财务隶属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2)地方外贸、工贸企业,(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地方生产企业。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的汇总范围应包括本企业系统所有全资企业和具有控股权的非全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

五、1995年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和各外贸中心不再编报原《外贸企业会计快报》。

六、快报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电脑汇总软件已由我部计算中心开发,将随文另发。

由于时间关系,1月份的快报暂推迟到2月20日前上报,其他月份请按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报表及软盘。

编报单位:1995年月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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