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察身份问题探讨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服务和监督,以实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和再教育,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其正常运作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矫正机构资源不足社区矫正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资源不足。
在大多数社区矫正机构中,财政拨款有限,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
这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得到充分的执行和推进,失去了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和改造的机会。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首先,社区矫正一直被社会重视的程度有限。
由于社会对惩罚和报复的需求更为迫切,资源优先分配给了监狱系统。
其次,政府对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其财政拨款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资源不足。
解决方案是增加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提高财政拨款。
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让公众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同时,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捐助,为社区矫正提供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问题二:社区矫正人员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来执行。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无法胜任复杂的工作任务。
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社区矫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不完善。
许多社区矫正人员是临时调配的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职业晋升机制不够健全,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缺乏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解决方案是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选拔程序,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具备专业背景和技能。
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问题三:监督措施不够严格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然而,目前的监督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一些犯罪分子对社区矫正的监管漠不关心。
浅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

浅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作者:陈威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发展创新的当下,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衍生出了许许多多的争论。
通过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即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否应该具有警察身份,分别从六个方面进行深入论述不支持的观点。
在此之前,针对部分对立观点加以剖析,初步了解争论的由来,以便于更好地结合社区矫正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法;警察;社区管理;身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是由专业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其矫正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等构成。
设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成功经验已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被广泛推广。
在原来,社区矫正中所存在的人民警察大多都是从监狱、劳教系统抽调的人民警察,而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目前在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尚无明确界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道、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但是却并无正式的社区矫正人民警察。
许多权威的专家教授、司法工作者以及海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持赞成态度,有的地方也建立了社区矫正警察试点,如何建强一支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又如何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社区矫正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内的两支队伍整体素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而且很多专家和学者看重的是作为刑罚执行环节的严肃性,偏重于司法在法制体系中的地位,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角度看,赋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更为符合刑罚执行的执法属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
这一观点更加侧重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刑罚是一套完善的程序,需要对每一个环节认真细致的执行才能捍卫司法公正。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作者:姜思宇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1期【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领导体系和职责复杂、专业性不足、法律对其身份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法律及相关规范应保障其在行使社区矫正职权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管理与监督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领导体系、职责复杂我国现在的社区矫正人员的领导体系和人员分工并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其工作任务的分配更是纷繁复杂。
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具有双重性质的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其任务还包括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参与政府综治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矛盾纠纷、开展法制教育等。
司法所的基层工作人员,身兼多职,造成专职不专,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领导体系、职责复杂使得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自身作为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身份难以形成高度认同和重视,最终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效果。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养水平的限制,客观上也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推进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质量方面,目前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社区矫正的专业需求,尤其体现在相关专业技能的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执法工作,更是教育矫治犯罪人的社会性工作,因此它涉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
但实践中,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从选拔到最终参加工作,往往只强调法律素养,对于相关的心理矫治、教育矫正、社会学等知识与综合技能不够重视。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定位不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以基层司法所为代表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虽然《实施办法》对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公安机关在协助组织追查、执行等方面依然缺乏硬性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社区矫正是一种以非监禁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的手段。
它旨在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同时,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重新偏向的目标。
然而,长期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矫正措施不够科学、效果不佳、监管力度不足等。
为了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我们需要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矫正措施不够科学。
社区矫正的核心是帮助罪犯改变不良行为和思想,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然而,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往往只注重行为的约束和惩罚,忽视了罪犯内心的变化和思想的引导。
这种简单粗暴的措施难以起到根本上改变罪犯的作用,容易导致罪犯再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
首先,矫正机构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准确判断罪犯的风险等级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
其次,矫正机构应该引入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罪犯解决内心问题,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和行为习惯。
此外,矫正机构应该积极开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帮助罪犯增强自我价值感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另一个问题是矫正效果不佳。
目前的社区矫正措施主要依赖于监管和约束,缺乏有效的改造手段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实践中,许多罪犯在社区矫正结束后很快就再犯,这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失去了意义。
为了提高矫正效果,我们建议加强对罪犯的改造和监管。
首先,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罪犯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和限制。
其次,矫正机构应该加强对罪犯的改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此外,社区矫正机构应该与社会各界建立联系,为罪犯提供就业、教育和社会支持等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
社区矫正执法者身份标志规范化探讨

社 区矫 正执 法者身份标 志规 范化探讨
社 区矫 正执法 者提供 全 国统一 的规范 化的身份标 志, 是很有必要 的。
( 一 ) 有 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法来 看 , 对于社 区矫 正工作 , 刑法和刑 事诉 讼法作 了统一 的规定 ; 正在制定 的社 区矫正法将会作 出更 多 的全 国统一 的规定 。 同时 , 这 些年 来 , 最 高人 民
区矫正试 点工作 的通知 》 以来 , 我 国的社 区矫正工 作 已经 进 行 了 l 0 年 多 时 间。 这些 年来 , 尽 管社 区
矫 正工 作取 得 了很 大 的成绩 , 社 区矫 正 的发 展 出
身份标 志 中 , 最 主要 的是他们 的服装 。 通过身 着具
有特 定样 式 的服 装 和佩戴 相关 的服饰 , 可 以直 截
件表明, 社 区矫正 是一 项在 全 国统一 实行 的法律 制度, 是 中国统一 的社 会 主义 法制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其 中不仅包含着基 本法律制度 的统一性 , 也必 然 包含着 实施这 种制度 的执法人 员 的外部 标 志和
五花A I ' - I 、 形 形 色色 , 其 他身 份标 志或 者没 有 , 或 者 不够 规 范 , 不仅 会影 响 开展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效 果, 而且也会大 大降低社 区矫正 工作 的严肃性 , 这 对 于顺利开展 社 区矫 正工作是很 不利 的。 例如 , 在 社 区矫正 工作 中, 特 别是 在宣 告社 区矫 正事 项 的 环节 中, 如 果社 区矫 正执 法者 身着 便装 向社 区服 刑人 员 宣告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社 区矫 正 管理 规定 , 不 仅无 法体 现 出宣告 时应 当具 有 的庄重 气 氛 , 也 缺乏起 码 的严肃性 和权威 性 。 又如 , 在对社 区服刑 人 员进 行 奖惩 的过 程 中 , 缺 乏统 一 的服 装和 身份 标志, 也有 明显 的弊端 。 在这 个过 程 中 , 参 与 相关 活动 的公安人员 、 检察官和法官都有各 自的服装 和 身 份标志 , 充分体 现 出职业 的尊严 , 增 添了这类活
社区矫正官执法身份的实然与应然

构工作 人 员 ” , 是指“ 社 区矫正的核心工作力 量, 是具有 社 区刑 罚执 法 主体资 格 和公务 员 身份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 他 们 掌握 社 区矫 正 工 作 的方 向 、 政 策、 内容和 进度 , 并 以其 他社 会 资源如 矫 正社工 和
社会 志愿 者 为外 围 支 持力 量 , 负 责 矫 正工 作 的具 体开 展 ” 。 目前 , 中 国从 事 社 区矫 正 工 作 的 “ 矫 正官 ” , 根 据社 区矫 正 的相 关试 点 和 试 行 规 定 , 主 要是 司法 所 临时或 长期 从事 此项 工作 的司法 助理 人员 , 并事 实包 括 某 些 省 市 抽 调协 助 工作 的监 狱
有 所依 傍 并避免 造成 警 种混 乱 。
关 键词 : 社 区矫 正 官 ; 执 法 身份 ; 立 法缺 失 ; 执 法 队伍 ; 警察 身份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6 . 1 7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4— 9 1 4 2 ( 2 0 1 7 ) 0 2— 0 0 5 2— 0 6
法 的相关 规定 中 , 社 区矫 正 的管 理机 关 不 再 由公
安机 关担 任 , 但 关 于社 区矫 正 的具 体 执行 , 只笼 统
表述 为 “ 由社 区矫 正 机 构 负 责 执 行 ” , 而“ 社 区 矫
正机 构 ” 设 在 哪个 部 门 、 性质 如 何 、 有 哪 些 职 责 权
然 只规定 了作 为社 区矫 正 执 行 机 构 的 乡镇 、 街 道
区矫 正 队 伍 建 设 的 结 构 性 缺 陷 。社 区矫 正 的 性 质 如 果 界 定 为 刑 罚 执 行 , 那 么赋 予社 区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可编辑版】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工作情况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
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66名,已经解矫71名,现共有95名。
其中缓刑65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的3人;管制的1人。
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
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
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
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为了加强公安局江北分局与区司法局的联系,及时制定并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名单。
要求每个月,公安局江北分局各派出所的联络员与辖区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地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相互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管理工作。
今年还出台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几点意见》。
通过健全工作制度,达到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协调问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分类教育等一系列工作奠定基础。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法应明确执法人员地位与职权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法应明确执法人员地位与职权201X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实践调研,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执法人员的地位和职权。
《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矫正小组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成员中应有女性成员。
”可见,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矫正小组其他人员的职能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但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却找不到任何“执法人员”的字样,只在第7条和第20条出现过三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提法。
作为正式立法,对其执法主体冠以这样的称谓,没有区分执法责任主体、执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和其他行政服务人员,是否意味着人人可以办案、人人可以执法?如果不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导致职权不清、责任不明,不能不说是执法者主体地位缺失的直接表现。
据报道,截至201X年1月,我国已有14个省(区、市)成立省级社区矫正局,16个省(区、市)设立社区矫正处;323个地(市、州)、2607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占全国建制数的97%和91%。
经批准,北京市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总队,各区县成立支队。
西藏各地(市)社区矫正机构全部建成,全区74个县(区)均配备了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察和监狱执法人员的任职资格,都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作出规定,但是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至今没有法律规定。
为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修改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并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纳入司法行政警察队伍,成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与监狱警察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按照警察管理体制选拔和管理,以实现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分析报告概述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化的再教育和重返社会的过程。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矫正效果和社会安全。
本报告旨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很多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过少,无法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
同时,矫正机构的设施和设备也存在短缺问题。
解决方案:增加资源投入,加强社区矫正体系的建设。
政府应当提供更多的经费用于社区矫正,招募更多专业人员并提升待遇,改善设施设备条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的整体水平。
问题二:矫正对象脱逃问题近年来,矫正对象的脱逃现象频频发生。
一些矫正对象利用社区矫正的监管松弛和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逃脱监管,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
解决方案:加强监管和管控。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跟踪和管理。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要与警察、社区居民等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社区治安。
问题三:重教育力度不够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再教育使矫正对象重新认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并帮助他们重返社会,但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重教育的力度不够,导致矫正效果不佳。
解决方案:加强犯罪心理和职业培养。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犯罪心理学知识,了解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培训机构合作,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学习机会。
问题四:社会融入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的再融入社会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由于社会对矫正对象的歧视和排斥,很多矫正对象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和社会关系。
解决方案: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合作,提供就业机会给矫正对象,并推动社会对矫正对象的接纳和支持。
问题五:信息共享不畅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但信息共享不畅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问题。
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合作存在不足。
社区矫正中存在问题
---------------------------------------------------------------范文最新推荐------------------------------------------------------社区矫正中存在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社区矫正是一种顺应国际刑罚发展走势,适应我国刑罚文明发展需要、促进受刑人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的积极刑罚举措,目前,这项工作已在我国部分省、市试点推开,从总体情况来看,工作进展较为顺利,管理和教育稳步实施,各试点省市现在都已有部分罪犯按期解矫。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由于仍处于试点阶段,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一些地方还只是满足了制度规章的原则性要求,实现了工作计划程式的数量达标,而在质上,仍有许多工作有待于我们去细化、去做实、去加强。
下面,笔者根据自己最近一段时间所进行的调查,试就其中的相关问题,作些分析与探讨。
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处于试点阶段的社区矫正,是在没有法律专门规定、没有专业理论指导、没有专业工作人员、没有成熟运作模式、没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的背景下,靠“摸着石头过河”小心翼翼的实践着,现在,各试点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普遍面临着这样几方面的困难与问题。
1、管理遇阻社区矫正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而实践又强调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因此,在工作中,一些管理便遇到了困难。
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 / 21一是管理的权威不足。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因为身份上不是警察,没有制服,而民间习惯于认同制服、相信穿制服的管理者的权威。
因而,有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矫正对象走访时,走访对象家庭或单位让他吃“闭门羹”。
二是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资格刑,罪犯在服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时,只应当被限制若干不能享有的权利,而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应当被限制,但社区矫正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旦结合起来,则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要向其他的罪犯一样接受管理与教育,他们的自由也被限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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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察身份问题探讨
于建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34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因不具有警察身份而缺乏执法权;或者临时抽调的监狱、劳教、公安干警又不存在隶属关系,虽具有执法权但稳定性难以得到保障。
关键词:社区矫正;警察身份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239-01
作者简介:于建威(1991-),男,汉族,山东威海人,硕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警察身份问题的探讨,自社区矫正制度建立之初就从未停歇,司法行政系统人员自然因其利于实际管理的开展而积极主张;另一部分学者则从法律障碍、《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提出反对意见。
笔者将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察身份问题进行探讨。
一、缘起:社区矫正制度的政策和法律探析
本文所要讨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察身份的问题,首先要提到的是司法行政系统的缘起。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明确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
二、现状: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社区矫正警察的参考范例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建设,可以参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方式。
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总则中,社区矫正机关如果能够配套建立社区矫正警察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维护社区矫正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组织管理中,社区矫正警察也可以实行警衔制度,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警察也可以设计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二)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的实践
现行《人民警察法》并没有社区矫正警察的相关规定,但是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九点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政策创设。
与此同时,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人民警察法》并没有进行相应修订,实践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基本都去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部分地区将劳教警察转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三、路径:社区矫正警察身份的设想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关警察身份问题,笔者认为是一种相关机关权利争夺的问题,公安机关觉得自己可以胜任,司法机关觉得可以借此充实基层司法局、司法所的实力,社区矫正公务员觉得可以自身获得执法权等等。
(一)城市地区
在2002年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以后,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社区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治安状况等因素,以一名民警负责管理实有人口3000人左右为基本标准,划分民警责任区。
”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依托这方面资源进行管理,在城市里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民警、派出所就能做到很好的控制,结合居住证、租赁备案、户籍等手段。
(二)农村地区
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机关来说,地域广袤,人员分布较为分散,社区服刑人员除非自愿接受矫正,否则想要从这样一个封闭的社区对其内部成员进行矫正的困难可想而知。
毕竟在农村地区,警察进村探查社区服刑人员会有以下几种结果:一是社区矫正人群如果气焰嚣张,警察登门会一定程度的压制这种状态;二是杜绝再次犯罪的祸患,如果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身边还有其他犯罪分子,则会因为警察的定期来访而产生警觉,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尚未发生的犯罪。
四、结语
综上虽然现阶段社区矫正立法尚未完成,但是社区矫正这一工作是需要警察力量的介入,尤其是专业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的建设。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警察配置的问题,可以根据地域划分,从人员聚集程度、警力配置强度等可以看出,城市地区的监管力度,协调能力远强于农村,所以,在城市地区社区矫正人员不需要警察身份,依靠社区民警的力量就可以完成社区矫正的执行;反而农村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警察身份或是配置专门的社区矫正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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