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刑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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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必须基于合同关系所进行的诈骗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
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
力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是符合法律要求、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可执行。

6.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添加一些特殊条款,如
保密协议、违约金、争议解决等。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律师拟定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有违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或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应在拟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力求合同的清晰明了,以避免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01949号 精品002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01949号 精品002

(2019)浦刑初字第184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浦刑初字第18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5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至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陶明、孙琦,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30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为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及辩护人孙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刁某某为获得钱款,谎称其已承接到位于本区泥城镇彭四村的拆房工程,以在支付工程定金后可以将该工程发包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实质性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前科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

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193条

刑法第193条刑法第193条解读:合同诈骗罪引言:合同是人们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对合同的公正性与信任产生了重大冲击。

本文将围绕刑法第193条的合同诈骗罪进行详尽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罪行的构成要件、主体特征、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 欺骗手段:犯罪主体通过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的判断,进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欺骗手段的使用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之一。

2. 损失所得:犯罪主体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损失,自己却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益。

这里的损失所得可以是物品或者财产。

3. 构成行为: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即具有合同中的订立、履行、修改等各个阶段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判定为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巧言令色:犯罪主体通常具备良好的口才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用巧妙的言辞和外表来欺骗他人。

2. 缺乏诚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通常缺乏诚信,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3. 精心策划:犯罪主体通常会事先精心策划合同诈骗,以确保计划的成功性。

三、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合同诈骗罪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刑期可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要结合相关的具体案情、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等因素进行判断。

同时,对于有配合侦查、自首和取得赔偿的被告人,法院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的分析:1. 案例一:甲以虚假合同为噱头,让乙交付一万元定金,以购买一辆二手车。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最为诈骗罪中的一种,在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十分常见。

很多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不清楚。

那么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关于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解答合同诈骗罪的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合同诈骗罪法律条文法条: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知识阅读: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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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合同诈骗罪刑期
合同诈骗罪刑期
一、合同诈骗罪刑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合同诈骗罪刑期
二、合同诈骗罪刑期: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合同诈骗罪刑期
三、合同诈骗罪刑期: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
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合同诈骗罪刑期
四、合同诈骗罪刑期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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