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对公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一)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外机构可以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和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以下四类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不适合本规程:1、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2、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4、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香港及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四)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办理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1. 概述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和结算的业务。
该业务能够降低外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并提升结算效率。
本文将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
2.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1 开设人民币账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之前,首先需在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可开设人民币账户。
2.2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在开设人民币账户后,申请人还需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
申请人需向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
银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
2.3 签订合作协议申请人在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后,需要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会包含双方的权责关系、业务规定、费用结算等内容。
签订合作协议后,申请人即可正式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 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3.1 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申请人需要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货物的详细情况、交易金额等。
3.2 提交结算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或其他渠道,将结算申请提交给银行。
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交易信息和支持文件。
3.3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申请后,会进行结算申请的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交易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银行将继续进行后续处理;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银行将给出理由并拒绝结算申请。
3.4 资金划付和结算经银行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根据申请人指示,进行资金划付和结算操作。
银行会将指定金额的人民币从申请人的人民币账户划付给收款方的人民币账户。
3.5 结算通知和凭证在完成资金划付和结算后,银行会向申请人发送结算通知。
结算通知中会包含结算金额、结算日期、交易摘要等信息。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 3 —。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银行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简化实施方案
附件:xx银行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简化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xx银行跨函[2013]012号),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分支机构(深圳除外),深圳分行及省外分行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相关程序报备后实施,实施前报备总行。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业务,不包括资本项目业务。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可简化业务流程:(一)在我行已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且以往记录良好。
(二)未在我行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企业所在网点调查,企业业务资质完整、贸易背景真实。
第五条以下企业不得简化业务流程:(一)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
(二)非重点监管企业办理监管部门明确提示的高风险业务(如涉及黄金和集成电路加工、转口贸易、保税物流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符合简化业务流程要求的企业办理以下业务时,原则上无须审核交易单证,直接凭业务凭证办理:(一)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款业务。
(二)单笔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付款业务。
(三)单笔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业务。
第七条我行为符合简化业务流程要求的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所需的业务凭证为:(一)收款业务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2、《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
(二)对外付款业务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2、《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或《xx银行境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八条办理单笔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付款时,我行除按第七条要求审核相关业务凭证外,还应审核以下交易单证:(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跨境业务 结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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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引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业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逐渐成为国内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首选。
本文档旨在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业务。
一、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之前,企业需要在合适的银行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
开设账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按银行要求缴纳一定的存款作为账户余额。
二、申报资金进出口1. 资金进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进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进口到账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 资金出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出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出口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1. 资金清算企业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前,需要将资金清算到跨境人民币账户中。
具体操作如下:1.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参与者发送人民币。
2.境外参与者将收到的人民币通过境外银行转账到其境外账户。
2. 结算支付完成资金清算后,企业可以开始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支付,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与境外参与者达成结算协议,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
2.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账户向境外参与者支付人民币。
3.境外参与者收到人民币后,可以将其兑换成本地货币或留存为人民币。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规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2.风险管理:对于资金进出口、结算支付等环节,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包括货币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银总部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银总部发[2009]3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商业银行: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我总部制定了《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跨部门试点工作组。
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及时总结分析试点情况并向总行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三条在上海市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上海市政府推荐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可以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第四条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编号、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等有关信息。
境内结算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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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XX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我行办理付汇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第八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进出口核销管理,经办行无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九条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业务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经办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向人行报送有关信息的主报告银行。
如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且选择我行为其主报告行,我行需承担企业跨境人民币各类业务信息的报送和备案义务。
应要求企业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见附件1)。
同时,经办行应留存企业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