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银行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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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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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离柜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客户。

第四条网上银行电子证书是确认xx银行网上银行客户身份的电子信息以及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有效身份标识。

xx 银行网上银行以客户登录时所用的客户号(登录ID)、企业操作员编号、证件号码、客户证书和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以上述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自身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职责第五条基本要求(一)总行存款经营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

(二)按照职责权限要求设置岗位,不得违规混岗操作。

(三)网上银行系统不单独设置账务体系,其账务处理由核心业务系统完成;账务差错调整由总行存款经营部、计划财务部和科技开发部共同完成。

(四)客户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以核心业务系统产生的电子信息为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

(五)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系统的客户使用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CFCA)。

(六)总行存款经营部应按月对网上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和运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予以通报。

(七)网上银行客户信息、账户信息签约和注销,实行双人操作。

(八)按照国家收费价格管理规定向使用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系统的客户收取相关费用。

(九)对客户进行营销推介及答疑:1、支行柜员在办理业务时要主动向客户营销推介网上银行,提供相关资料介绍。

2、支行大堂经理应熟悉网上银行业务,能够对客户提出的涉及网上银行服务业务特点、功能、使用等问题予以初步解释。

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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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使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旨在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保障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安全和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山西农信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是全省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研究推动电子银行发展的工作机制;(二)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与考核;(三)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培训工作;(五)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宣传、推介、营销;(六)负责组织农商行电子银行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七)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完善的需求提出,推动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创新以及电子银行业务新产品的研发;(八)负责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以及电子银行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电子银行业务文档的收集和管理;(九)负责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十)负责市、县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整体规划和审批;(十一)指导全社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银行业金融资金的安全,完善银行业电子银行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电子形势手段或网络通信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储蓄、支付、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活动第四条电子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客户的需求,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银行服务,以及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服务;(二)向客户提供转账支付、实时回收、信息查询、账户迁移等便民服务;(三)提供多种形式的保证措施,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四)提供特定目的的结算服务,如优惠活动、促销活动、电子发票等;(五)提供客户的网上投资理财服务;(六)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咨询服务;(七)支持以电子金融业务为基础的符合国家及有关规定的银行相关业务。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资料资格审查、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等机制,认真履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客户行为监督和报告等机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疑转账支付的,应及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电子银行应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实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确保安全账户交易。

第九条电子银行应当采用多重认证体系,加强访问控制,建立监控系统,测试应用程序漏洞,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子银行应当全面实施系统备份、业务备份及灾备措施,确保客户账户及其资金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专业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落实客户投诉处理职责,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最新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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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附件1: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2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管理职责 (8)第三章基本规定 (10)第四章柜员管理 (21)第五章参数管理 (22)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第十五章收费管理 (35)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第二十章附则 (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按照区域设立的二级部门,旨在指导当地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监督和保障各项业务日常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村镇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附件: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渠道协同: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

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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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xxx 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业务查询、转账支付、投资理财等各种金融及衍生业务。

第三条凡办理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余额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网银日志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行内转账、跨行汇款、同城转账、批量转账、自助缴费、基础理财、投资理财、集团服务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状态查询、账户挂失(口挂)、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等。

(五)其他服务。

第五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是指由金融认证中心(CFCA)发放,包含了申请人特征信息、申请人密钥等有关要素,能确认申请人唯一身份的一组电子信息。

数字证书是确认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客户身份的电子信息,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

网上银行的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为USBKey。

第六条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我行网上银行站点,进行信息、账户查询,或办理金融交易、衍生业务的客户。

网上银行客户按性质分为非注册客户(或称公共客户)和注册客户。

注册客户是指办理了客户注册手续,与银行签订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并从银行取得了数字证书的个人或企业;非注册客户(或称公共客户)是指未申领数字证书的个人客户。

非注册客户(或称公共客户)可以享受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大众版所提供的信息及账户查询等服务。

凡是在xxx村镇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向xxx村镇银行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系统。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

电子银行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为广大客户提供了更加丰富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然而,与此同时,电子银行业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网络安全、信息泄露、交易欺诈等。

为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分类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前,应当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战略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评估应当考虑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规模、复杂性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风险控制银行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策略、内部控制制度、应急预案等。

同时,银行应当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三)风险披露银行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交易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等。

披露应当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和评估风险。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服务(一)客户教育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业务。

教育内容应当包括电子银行的安全知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

(二)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银行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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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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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一节需求提出 (4)
第二节业务论证 (4)
第三节业务审批 (4)
第四节开发及运行 (4)
第四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开发及变更申请表》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电子银行新业务的需求申请、评估、立项、开发、审批和实施,确保电子银行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远程银行业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渠道上进行功能性改进、功能性新增的需求申请、评估、立项、开发、审批、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实现的服务功能按照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进行分类。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远程银行部是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申请的归集、具体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公司业务类主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公司业务类新业务需求的收集、分析、整理和提请工作。

第六条总行零售业务部是个人业务类主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个人业务类新业务需求的收集、分析、整理和提请工作。

第七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系统开发工作,并参与电子银行新业务的论证。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错帐业务的处理工作,并参与电子银行新业务的论证。

第九条总行计财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成本核算与产品定价工作。

第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分、支行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新业务需求申请,负责新业务上线后的实施和营销推广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需求提出
第十二条总行各部门及分、支行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由业务主管部门分析新业务可行性。

第二节业务论证
第十三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召集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论证会,总行相关部门参加。

会议主要内包括:
(一)业务主管部门对业务需求、操作流程、业务相关规定等进行说明;
(二)各参会部门进行讨论,确定新业务的可行性。

第三节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新业务需求属金融新产品管理范畴的,由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本行《银行金融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和《银行金融产品开发操作规程》提交银行产品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新业务需求属于功能改进和功能新增范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开发及变更申请表》(附件1)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进入开发组织阶段。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电子银行新业务需求,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业务的应用场景、操作流程、管理办法等。

第四节开发及运行
第十七条新业务的开发工作由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涉及本行业务核心系统及其它系统软硬件平台改造的新业务需求,按照本行信息科技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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