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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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家用汽车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以解决借款人消费或经营周转资金需求为目的的个人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指家用汽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和越野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指定的、授权可以经营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以自有家用汽车抵押申请借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xx区内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用良好;(五)借款人必须为所抵押车辆的所有人;(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品种、利率、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第八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品种为个人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xx银行规定的各业务品种利率浮动区间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抵押汽车评估价值的50%;同时,按照已使用年限,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以车辆重置价格计算的如下比例:已使用年限6个月1年2年3年贷款金额/重置价格50% 45% 40% 35%“评估价值”指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或支行认定价值。

“已使用年限”指自购车发票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

“重置价格”指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新车当前的售价(不同经销商的优惠幅度不同,重置价格的确定,应以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为准)。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信息共享
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 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09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 之汽车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购 车合同等。
申请流程
申请汽车贷款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待审批等环 节。
审批标准和程序
审批标准
汽车贷款审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购车用途、车辆类型 和价值等多个方面。
规范汽车贷款市场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 管,规范汽车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 者权益。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金融市 场体系,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02
汽车贷款机构和业务范围
汽车贷款机构类型
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服务,根据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和抵押物 价值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 利率。
汽车金融公司
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主要服务于合作品牌的汽车 购买者,一般以较低的利率和较 灵活的贷款方案吸引消费者。
信息系统故障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汽车贷款业务数据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07
汽车贷款催收和法律诉讼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A.审计委员会B.内部审计部门C.首席审计官D.内部审计人员【答案】 B2、关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单位,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B.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币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C.人民币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D.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角、分【答案】 D3、(2018年真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是()。

A.关注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逾期类贷款D.次级类贷款【答案】 C4、(2018年真题)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A.项目所投保的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B.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C.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D.项目批准文书【答案】 C5、汽车金融公司()是指将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

A.资产证券化B.同业拆入C.向金融机构借款D.发行金融债券【答案】 A6、( )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原则购买转让方的不良资产,并通过资产转让、资产重组、追加投资等方式,对收购的债权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最终实现价值提升。

A.不良资产业务B.中间业务C.投资业务D.并购重组业务【答案】 A7、计算信用风险预期损失时,不涉及的参数是( )。

A.违约概率B.违约损失率C.有效期限D.违约损失暴露【答案】 C8、以下选项中,()是银行发生损失最频繁、最集中的领域。

A.关注贷款B.政策贷款C.不良贷款D.信用贷款9、( )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行现金营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资产安全,提高现金营运效率,防范现金营运风险。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所属现金业务部门。

1.3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现金营运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2.1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制。

2.2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对现金营运管理工作的安全、合规、效率负责。

2.3 岗位职责分工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现金收付岗:负责现金的收取、支付、清点、保管等工作。

(2)现金复核岗:负责现金业务的复核、监督、审批等工作。

(3)现金调度岗:负责现金的调配、运送、保管等工作。

(4)现金清分岗:负责现金的清分、鉴别、包装等工作。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现金收入管理(1)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准确入账,严禁截留、挪用现金。

(2)现金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清点、鉴别、包装,确保现金真实性、完整性。

(3)现金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复核,确保账实相符。

3.2 现金支出管理(1)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2)现金支出应遵循审批程序,确保支出合规。

(3)现金支出时应进行清点、鉴别,确保现金真实性、完整性。

四、现金储存与运输4.1 现金储存(1)现金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现金储存场所应安装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3)现金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金安全。

4.2 现金运输(1)现金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现金运输过程中,应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押运,确保现金安全。

(3)现金运输途中应遵循规定路线,严禁绕道行驶。

五、现金清分与销毁5.1 现金清分(1)现金清分应采用专业设备,确保清分质量。

(2)现金清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清分准确、高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

《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3)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4)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5)第五章支付管理 (6)第六章贷后管理 (8)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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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使用流动银行车,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贴身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我行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银行车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流动银行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可申请使用流动银行车:
(一)各二级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机构空白县域、乡镇等区域需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当地营业网点受到破坏,短期无法恢复正常营业,需要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因流动银行车具有临时、机动的特点,并以车辆形式存在,本着“个金条线牵头、分条线履职”原则,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审批各分支行
流动银行车业务使用需求。

第六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收付清算)负责流动银行车柜员/机构管理绑定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运营控制)负责指导流动银行车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好出纳业务工作,并对成都地区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操作监控查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省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流动银行车通讯、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做好相关维护、使用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保卫部负责制定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各分支行落实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省分行总务部负责流动银行车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及时根据需求做好车辆派出准备,并指导使用行缴纳GPS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省分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确保流动银行车安全运营。

第四章流动银行车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需求行使用流动银行车,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业务内容、使用时间(含每日使用时段)、车辆行驶目的地等要素。

原则上使用时间应为连续的自然日,如有中断需在行发文中特别注
明。

第十三条经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审批同意后,将通知书发送需求行,并抄送相关条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需求行凭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通知书,填写《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流动银行车使用申请表》(附件),请省分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需求行应提前做好与流动银行车停放目的地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车辆停放的准确位置和电源的接驳。

第十六条需求行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NOTES向省分行总务部、信息科技部报送使用需求,省分行总务部按照要求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将车辆开回省分行,由信息科技部对流动银行车上电子设备进行系统及补丁升级和调试,做好开机准备,并向需求行提供BL终端MAC地址。

需求行应按柜员/机构信息生效的时间提前向省分行运营服务条线报送柜员/机构信息维护申请。

新建核心柜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变更核心柜员信息(包括所属CBS机构、交易能力级别、柜员类型、柜员组号等)、机构信息应提前2个工作日、变更外围角色及MAC地址绑定关系、建立应急柜员、指纹回退、密码重置应提前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需求行联系省分行总务部提前一天与信息科技部、保卫部人员一同在流动银行车使用地点确认电源连接到位和进行网络、监控及电子设备的调试和柜员信息、MAC地址绑定关
系、指纹、密码的有效性测试。

第十八条省分行总务部于使用当日将流动银行车行驶到目的地,在确认电源连接到位、设备正常开机后,将车辆钥匙与需求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每次工作结束后,总务部负责和需求行进行流动银行车电子设备清点交接,交接完毕后,总务部应通过部门邮件通报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信息科技部和保卫部。

第五章流动银行车风险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根据派出流动银行车所办理的不同条线业务种类,应根据相关条线业务的风险内控管理要求,执行操作规定,并纳入各条线日常合规管理,按照条线负责制,实行业务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综合柜员尾箱现金、重空、印章、有价单证等操作、监控及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分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事中监督授权、复核、编押、签章等操作、监控及管理,应严格按照省分行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已使用流动银行车的需求行应按期接受各条线管理部门的业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合规操作录像监控查看,应由需求行在流动银行车使用完毕后考盘直接进行检
查,并由运营服务条线对成都地区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流动银行车信息设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流动银行车使用人员应保护各类电子信息设备,严禁各种破坏电子设备行为。

第二十五条每日业务终了后,流动银行车使用人员应主动关闭网络设备、电子设备及UPS电源。

第二十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定期对UPS进行充放电,保证UPS可用;负责定期对流动银行车上BL前端进行系统补丁、防病毒库进行升级;负责按照需求行需求在使用期间每日定时开通网络。

第七章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银行车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保障安全,服务客户。

第二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办理车辆交接、钥匙管理,以及安防设备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车辆的车门开关、钥匙管理视同营业网点边门管理和钥匙管理,实行“授权有限”原则,严禁其他人员接触,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开启和及时关闭车门,防止隐患。

第二十九条流动银行车实行安全员负责制,使用单位必须
明确安全员的职责,以及其他乘员的相关安全义务,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同时,结合车辆使用的时间、地点,制定相应有效的应急预案适时演练,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车辆使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在营业服务期间随时处于双人武装守护状态;确保车辆发生紧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110以及省分行保卫部指定电话报警。

第三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安防意识教育和保密教育,不得向无关人员提及车辆相关信息等情况;严格人员出入,无关人员不得登车观看,并且做好外来人员登记。

第八章流动银行车车辆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总务部负责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停放和管理。

车辆停放期间,做到每月1-2次起动运行,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时实整装待发,保证车辆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条收到动车指令后,总务部提前准备车辆,未办理申请不得动用车辆。

第三十四条保持车辆车容整洁,做到及时出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全辖,用于特制的流动银行车管理,其他车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分行负责制定和修改,由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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