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一、规范要求。
1.自助设备基本功能2.自助取款机(ATM):取款(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外币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修改交易密码(本行卡)、缴费(本行卡)、转账(本行卡、他行卡)等。
3.自动存款机(CDM):存款(本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修改交易密码(本行卡)、缴费(本行卡)、转账(本行卡、他行卡)等。
4.自动存取一体机(CRS):存款(本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取款(本行卡、他行卡)、修改交易柜员办理金融业务。
5.多媒体查询终端(BST):受理与哈尔滨银行丁香银联卡有关的余额查询、交费、账务查询、账务打印、面膜修改以及存折补登等。
6.网银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智能化浏览我行网站,使用移动USBKey(惠金盾)安全认证网银服务。
7.自助设备布设基本条件8.拟布设自助设备的自助银行已经监管部门或总行批准。
9.符合业务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布设计划。
10.人员配备能够满足设备运营管理要求。
11.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2.自助设备申请及上线的相关工作由分行负责进行13.设备申请。
有安装意向的分行及所属支行应在预计对外营业的至少45天前向总行提交自助设备购置申请,同时对必要性、效益性进行说明,并明确拟安装设备类型、安装地点,布设方式、数量。
14.申请审批。
15.总行电子银行部队分支机构自助设备配置进行审批。
16.总行计划财务部队自助设备也算情况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反馈电子银行部。
17.电子银行部根据计划财务部是预算审批情况、营业机构装修进程等情况进行相应设备的采购。
18.审批通过后,分行需与总行电子银行部确定设备上线时间,电子银行部根据上线时间安排厂商发货。
19.组织协调。
审批通过后,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自助设备上线的总体协调组织工作。
20.根据所确定的技术验收标准(记录五),在总行科技发展部指导下完成网络、布线等相关准备工作。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实现自动柜员机“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三条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银行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九条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负责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差错业务的处理;(四)负责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年度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五)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六)负责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计划,组织开展营销活动;(七)负责向客户宣传正确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操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对自动柜员机的投诉;(八)负责自动柜员机的业务培训。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自助设备在银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银行服务的重要手段。
自助设备方便快捷,节省了客户时间和银行人力资源,为客户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体验。
但同时,自助设备的管理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从管理规范、客户服务、安全防范等方面,对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作出详细阐述。
二、管理规范银行自助设备的管理规范是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客户体验良好的前提。
银行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以下要素:1. 设备试运行银行自助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充分的试运行,测试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转,同时对设备的兼容性、互联互通性进行测试验证。
试运行的周期要充分,直至确定设备可以正常上线运行为止。
试运行后,应对设备进行清理、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环境整洁干净。
2. 设备上线设备上线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审核,确保设备安装位置、安装环境、设备操控板面、购买流程、操作步骤等都得到明确的确定,从而确保客户在使用设备时可以快速地完成操作流程。
3. 设备监管银行应当设立专业的设备监控组,并严格规范设备监控流程。
监控组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或出现异常信号。
同时,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有充分准备。
三、客户服务银行自助设备的服务质量关系到客户体验和对于银行品牌的认可,因此,银行应注重自助设备客户服务的规范和提升。
1. 服务人员银行要派遣专门的服务人员对自助设备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解决客户在使用自助设备时的疑虑和问题。
同时,服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尽可能地体现银行服务的专业性和周到性。
2. 服务流程银行应当规范自助设备服务流程,明确定义客户使用自助设备的流程和操作流程,避免由于操作问题引发对于银行服务的质疑。
同时,银行应定期对自助设备的服务流程进行审核和调整,改善客户服务体验。
四、安全防范自助设备的应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处于公共场所,因此安全防范尤为重要。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要求 (1)第三章日常安全管理 (2)第四章清机、加钞安全管理 (3)第五章安全巡查管理 (4)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置 (5)第七章外包管理 (6)第八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管理,保障我行员工、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和银行的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由营业场所管理机构或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银行各级安全保卫部门是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防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自营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选址、布放,应由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共同对布放地点进行考察,确保布放场地周围环境、押送钞等情况满足安全需要。
第六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物防、技防设施要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银行自营机构设计建设方案等须经银行二级分行(未设置二级分行的省(区、市)分行由一级支行)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代理营业机构由集团公司同级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需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防设计、施工必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八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施工管理单位应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有关资料应留档保存。
第九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建设竣工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须参与审核,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营业;如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外营业。
自助银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自助银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自助银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银行设备管理,优化银行营销服务,以提升客户体验为目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自助银行设备的管理及运营。
第三条自助银行设备应该按照合理布局合理采购,科学合理运营管理,保证运行安全。
第二章自助银行设备采购第四条自助银行设备的采购应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需求调研,专业人员把关,严格审核,确保设备质量和功能的满足。
第五条自助银行设备的采购前应该考虑以下因素:设备接入,网络通讯,设备运维,配件供应,安全及后续维护。
第六条自助银行设备的采购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约,主动了解设备的质保期、售后服务及保修政策。
第三章自助银行设备运维第七条自助银行设备应该有专属的管理人员,每个设备应该有相应合格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自助银行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使用过程中的重点保障,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设备维护计划,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快速响应设备故障。
第九条自助银行设备的运维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更改或提供设备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自助银行设备的安装应该考虑周全,在合适的位置设置设备,设备应该处于公共的视线范围内,防止被人为破坏,防止恶意攻击等。
第十一条自助银行设备应该安装监控设备,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设备故障信息,分析故障原因,改善运行。
第十二条自助银行设备应该采取有效硬件与软件的技术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安全管理应该定期评估,进行升级和修复,以防止恶意攻击和数据泄露等。
第五章后续服务第十三条为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银行应该对设备进行必要维护,并提供相关支持及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银行应该主动建立自助维修服务网点,设立服务热线,及时响应业务需求,为客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第十五条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维护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维护客户权益和满意程度。
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自助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持续地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防范自助设备运营管理风险,提高运营管理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运行效益,根据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为客户提供自助现金存取、转账、查询、密码修改等服务功能的银行设备及设施,主要为在行式存取款一体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自助设备管理应遵循“双人管理、双人操作、交叉复核、互相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设置与管理(一)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应符合综合柜员的上岗资格,并遵守银行综合柜员的基本制度,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为我行正式员工;(二)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自助设备进行清机、维护和长短款查找等账务处理,以及在清机时对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三)新增、变更、撤销管理人员时,应遵循密码、钥匙管理的原则进行交接设置,并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四)自助设备钥匙管理员和密码管理员不能为同一人,严禁一人同时掌握同一设备的保险门密码和钥匙。
第五条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轮岗时应按要求做好交接。
第六条自助设备现金的清点和交接,以及清机、维护要全程在监控设施下进行。
第七条自助设备密钥管理自助设备钥匙与密码应分人分管,钥匙应入专用保险箱保管,保险箱应入库保管且处于监控设施之下,自助设备和保险箱的钥匙严禁随意摆放或随身携带,密码应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的保管、领用、交接应进行登记。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二)负责自助设备管理系统的管理,编订自助设备运行管理系统的升级及改造需求;(三)负责自助设备日常运营及运维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对网点自助设备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五)负责自助设备运行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信息科技部(一)负责制定与管理本行自助设备技术标准;(二)负责自助设备系统的开发、测试、软件升级、日常运维等工作;(三)负责自助设备升级的运营维护、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技术支持与日常技术保障;(四)负责自助设备的安装调试,解决自助设备系统故障问题;(五)负责自助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xx银〔xx〕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助设备的安全运行,统一全行自助服务点的整体形象,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自助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设备包括营业网点内运行的联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外运行的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主要有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服务终端等等)。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全行自助设备发展规划、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和考核评比;负责自助设备的程序测试、开通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厂商对全行自助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负责全行自助设备服务标识、消耗材料的统一设计制作、管理,规范服务形象。
第六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技部门或相关公司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负责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业务测试,督促各行自助设备升级、程序更新做到及时到位。
第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应当设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并按照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助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若无法排除的报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须指定自助设备出纳工作人员若干名。
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本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自助设备的装钞、清钞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清机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效率,需配备运钞车辆、专业驾驶员、以及不少于2名的安全保卫人员全程跟随。
第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的管理员和出纳员的工作有监督检查责任。
指定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定向代班人员,负责监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和人员变动时的密码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网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不得相互推诿,要详细记录投诉情况、交易要素、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投诉内容认真查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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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二、按总行统一的装修规范进行装修,自助设备窗口高度适于客户操作,显示屏不能被太阳光直接照射,不允许自助设备后端机体裸露在营业厅客户活动区。
三、具备一定的操作和故障排除空间,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施。
四、自助设备必须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隐蔽,能够完整摄录到客户面部和存、取钞口图像,但不得摄录到客户输入的密码。
监控系统必须将所有自助设备和工作人员维修操作区全部纳入监控范围,二十四小时监控网点操作人员进出和业务操作过程。
五、自助设备必须安装UPS电源且自助设备及其配套的网络设备、电视监控等辅助设施必须通过UPS供电。
六、通过自助设备的屏幕标明总行客服电话。
第十三条自助设备安装完毕,由综合部会同电子银行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四章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第十四条自助设备挂靠网点要指定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使机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
一、每日营业前打开自助设备上箱体,及时取出被吞没的银行卡,登记《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表》。
二、每日对自助设备做一次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助设备是否有附加物,特别是密码键盘、出钞口、屏幕是否被异物覆盖,出钞口内是否有异物;自助设备上或周围是否有非法摄像头;周围是否有非法告示;检查插卡口是否正常;门禁是否加装读卡器等。
三、每日营业前,应清洁操作台、显示屏及面板灰尘,做到外表无积尘、污垢,显示器明亮;每月清洁一次读卡器磁头,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每季对自助设备内的点钞器、读卡器除尘,清洗各光电管、存款器通道及喷墨头;每年要给自助设备的存款器、读卡器和点钞器的机械传动部件加油,对电源与显示器应开盖吸尘,清洁电路板和打印机,检查出钞部件是否正常。
四、每日检查是否需要更换打印纸、色带;是否需要加钞;自助设备和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五、每日填写《自助设备运行日志》,记载机器运行、发生的故障和事故等情况。
发现故障情况时,应及时联系电子银行部进行解决,并立即将故障情况、内屏错误代码、外屏错误提示等信息,通过图片文字形式向电子银行部报告。
由电子银行部及时解决,电子银行部无法解决的,联系厂家解决。
六、每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自助设备的维护厂商在进行设备的维护或维修时,网点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全程参与,并与厂商共同登记《自助设备维护登记表》,记录的内容应该包括:维护公司和人员姓名,维护的自助设备编号,维护的起讫时间,维护和维修过程中进行的主要工作、更换的零部件等事宜。
自助设备维护厂商技术人员在对我社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时,网点管理人员必须核实技术人员身份。
第十六条总行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自助设备运行的环境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并登记《自助设备巡检登记表》。
巡检至少一季度一次,巡检的内容应包括设备清洁状况、UPS电源、地线、通讯线路、安防措施、安全状况、各种表格的登记情况、自助设备档案保管情况以及电视监控系统录像持续时间、清晰度、摄像头位置等。
第十七条严禁涂改自助设备相关的各种登记表上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由网点负责人和A、B 岗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章自助设备监控管理第十八条自助设备监控管理包括自助设备电视监控和软件监控系统的管理。
自助设备电视监控系统是指安装在自助设备端的电视监控设备及相应管理系统,主要提供对自助设备交易情况的全程录像功能,以维护银行和客户利益。
自助设备软件监控系统是基于综合应用前置系统建立的运行管理系统,主要提供机具状态监控、系统维护、故障响应、统计报表等功能,可供各级自助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监控及考核使用。
第十九条营业部、各网点要明确专人对自助设备系统运行、网络运行、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对监控到的缺纸、缺钞及通信故障等信息提示,应随时跟踪了解故障设备的恢复情况并进行记录。
对监测到的设备故障,必须及时通知自助设备维护厂家到现场维修解决。
第二十条自助设备电视监控系统由电子银行部管理。
电视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网点负责人应立即将故障情况上报电子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
如二十四小时内不能修复,电子银行部必须提供备用设备,以确保自助设备二十四小时后正常运行。
更换设备时,电子银行部要对原设备中的录像资料进行刻录复制,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自助设备电视监控系统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电视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遮挡报警、断路报警、振动报警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自助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可调阅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其它部门或司法机关等需要调阅录像时必须经总行综合部批准并且由安全保卫岗人员调阅。
第六章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第二十三条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别保管,即A岗操作员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B岗操作员保管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
第二十四条钥匙用毕,不得随身携带,必须入库(柜)保管。
如自助设备管理员外出离开营业室时,需要将ATM 防盗门钥匙及自助柜员机上箱体钥匙交于柜面当班人员保管,禁止将防盗门A、B钥匙同时交接给同一柜员,钥匙交接如同重控交接,交接班时将ATM管理员职责及保管的钥匙,同时交接给下一位接班现金柜员,并在主管见证签名下进行。
柜员离岗,及时将钥匙交接给下一位当班柜员。
避免自助设备管理员遇节假日、外出时无法及时处理ATM故障等问题,以确保自助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办理钥匙、密码交接时,必须在《自助设备钥匙、密码交接登记表》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在自助设备开箱验货、土建施工、联机调试过程中,自助设备的相关资料、钥匙和密码由自助设备挂靠网点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自助设备通过验收测试、正式运行后,自助设备挂靠网点A岗操作员必须立即更改保险箱密码,更改过的密码密封后交网点负责人入库保管。
多余的钥匙密封后,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密封时间,并经网点负责人与A、B岗操作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上缴总行综合部入保险柜管理,如需启封,按现金库房钥匙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A岗操作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更换密码;密码须不定期更换,每月至少更换一次;更改过的密码重新密封后交网点负责人入库保管。
第七章自助设备的现金管理和账务核算第二十九条自助设备的钞箱视同金库管理,实行双人开箱、双人复核、双人装钞制度。
现金的领取、上缴、运送,必须执行出纳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第三十条自助设备现金加钞、点钞、清机等过程必须在电视监控下双人进行。
装入或取出自助设备现钞,必须做到双人(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操作、武装守护、及时清点、交叉复核、不得中途换人。
一、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装取现钞时,必须做到“同装、同取、同清点”;清点时,必须使用为自助设备配备的专用A级点钞机;钱箱启闭时,必须在营业室监控下进行,做到“同开、同闭、同加锁”。
二、装入或清出自助设备的现金须填写《自助设备轧账、加钞登记表》,注明时间、券别、张数及金额,并双人签章。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开箱取钞时,必须立即报告自助设备网点负责人,迅速查明原因,并会同自助设备网点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开箱;开箱后,除A、B岗操作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现钞。
第三十一条每次自助设备现金加钞、点钞、清机时,废钞箱里的钱款应单独清点并存放,避免与其他钞箱钱款混淆。
第三十二条每次加钞完毕,密码锁必须调乱,严禁出现仅凭密码或钥匙就能打开保险箱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每次自助设备加钞前应进行轧账处理,加钞后对外营业前,必须进行实地测试,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测试情况在《自助设备运行日志》记载。
测试的内容包括:一、检查钞箱设置与装载的币种面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钱箱有无串位。
三、做一笔取款交易,检查吐钞面额是否准确。
第三十四条自助设备用钞质量要求:自助设备备付现钞必须是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7-8成新的人民币;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自助设备备付现钞在装机前,须经有识别假币功能的点钞机及人工反假、过数。
第三十五条要加强自助设备现金的管理,做到合理装填,保证支付,减少现金的无效占用。
一、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应确定专人(A、B岗操作员)负责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交手续,并做到当面复点,交接清楚。
二、当自助设备柜员尾箱余额与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实物不一致,或出现可疑交易需确认,或取款人提出疑问时,必须及时清点机内库存现金,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按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
三、每台自助设备的现金库存,应考虑区域和时段因素,掌握支付规律,进行限额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准突破限额,但每次现钞的最低装入量必须保证一天的现金支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