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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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窃取客户信息,伪造假银行卡盗取客户资金等案件的发生,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信誉,控制操作风险,保障正常经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银行自助服务设备。

一般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循环自动柜员机(CRS)、自助查询机、自助缴费机等。

第三条本制度明确了自助设备安全安全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内容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安全保卫部负责本行自助设备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信息部负责自助设备维护的管理。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负责自助设备现金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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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便民自助终端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便民自助终端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便民自助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便民自助金融服务终端(以下简称便民自助终端)的管理,保障机具设备安全运行,提升支农便民服务质量,依据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于制度规定,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便民自助终端是指布放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商户(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等民众居住相对集中区域并聘用专人管理,由本行统一提供便民自助终端机具。

在终端管理员的协助下,通过便民自助终端,为客户办理各类现金类或非现金类业务,包括为农村(社区)居民及其它人群提供小额存取款、小额贷款、付费通支付费用、定活互转业务、行内外转账、短信签约、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存折补登、密码修改、账户非正式挂失等基本金融服务的新型支农便民服务模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三条行总部设立便民自助终端管理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业务副行长任副组长,行总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沟通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支行(含营业部,下同)开展便民自助终端所有工作。

各支行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任组长,并贯彻人员,明确责任,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便民自助终端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贯彻人员负责便民自助终端的硬件设备购置(按总行固定资产采购及招标规定执行)、人员培训、安装调试、业务推进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普惠金融事业部是本行便民自助终端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一)拟定、修订便民自助终端管理办法,以使本行的便民自助终端业务良性、规范发展;(二)拟定、修订便民自助终端合作协议,明确支行与签约合作单位的权利、义务;(三)对各级金融*场进行充份的调查,拟定便民自助终端的发展规划;(四)组织并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对各支行便民自助终端协管员(终端管理员)开展培训工作,加强业务辅导,有效提升协管员、管理员的业务素质;(五)对便民自助终端及绑定账户的新增、变更、撤(注)销要及时予以审核认定,不得拖延,利于终端业务的快速开展;(六)负责拟定便民自助终端考核办法,充份调动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更好的开拓业务;(七)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业务开展不理想、进度缓慢的便民自助终端,要向支行进行督促与反馈,在合理的期限内业务开展仍无明显起色的,要求支行及时予以调整、整合;(八)业务发展部总经理为便民自助终端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便民自助终端有关业务。

银行便民自助终端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便民自助终端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便民自助终端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便民自助终端管理办法模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便民自助终端的使用和管理,便于客户便捷地使用银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一条便民自助终端的经营管理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三)保证自助终端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

第二条本行采用自主研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方式,建设便民自助终端网络。

第三条便民自助终端的管理分为设备管理和软件管理两大方面。

第四条设备管理包括设备运行监管、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故障维修、设备安全
防护等方面。

第五条软件管理包括系统升级、业务处理、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等方面。

第六条本行借助自助终端网络奖励计划,鼓励客户优先使用便民自助终端,降
低行员办理业务压力,提高客户服务效率。

第七条本行建立健全自助终端使用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对自助终端的运行状况、业务实现能力和客户反馈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对运行良好的终端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运行不好的终端进行整改和监管。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八条本行建立完善的自助终端安全保障机制,包括硬件防范、网络安全、应
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

第九条本行采取多种安全技术与措施,保障自助终端系统的安全,如加密技术、二次认证、防病毒软件、安全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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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模版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模版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模版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镇银行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确保自助设备业务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ATM 等专业机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各网点自助设备的业务操作。

第三条自助设备含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取款机和存取一体机;非现金类自助设备:自助终端。

本规程自助设备范围为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管理员必须由柜员兼任。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村镇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的年度规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村镇银行总行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村镇银行总行在指导和管理各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为各营业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运营维护管理制度;(二)负责受理各分支机构的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保卫部、信息科技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依据审批结果予以批复;(三)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四)负责组织对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业务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五)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总行信息科技部为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技术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联调测试和设备配置升级;(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软件开发,提出技术验收标准,并组织技术验收;(三)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软件安装推广、运行;(四)负责自助设备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五)负责各机构自助设备网段配置;(六)负责与自助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章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的现金类金融自助设备,包括: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

根据布放地点分为在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内)和离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外)两类。

第三条自助设备管理的总体原则是:统一开发、分级管理、合理布局、安全高效。

第四条自助设备可提供7x24小时对外金融服务,可为本行卡和他行“银联”标识卡客户提供修改密码、账户查询、取款、存款、贷款、转账、缴费、电子现金圈存等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第五条自助设备日常管理,由布放自助设备的农村商业银行(包括支行、分理处等,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指定管理员负责。

布放自助设备数量超过5台(含5台)的营业网点,应当指定专人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第七条我行负责设备运营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助设备相关事项的指导、协调、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我行电子银行部是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设备入围选型和布放规划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发展规划、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市场准入和业务开通工作;(三)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布放选址指导工作;(四)监督、检查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五)负责对全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员的业务、技术及日常维护的指导、培训工作;(六)定期统计并分析全系统自助设备交易数据,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七)负责自助设备界面设计及相关动画、广告等发布管理;(八)负责建立和保管全系统自助设备相关参数等技术档案;(九)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检查;(十)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其他有关事项。

银行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制度模版

第十七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修订说明:(一)本章根据《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第一版)“第十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修订。

(二)根据《关于总行及分行会计部改建为运营管理部的通知》(招银发[2012]414号)要求,统一将“会计部”修改为“运营管理部”。

(三)第二节基本管理原则1. 调整管机员用工形式。

取消清机中心自助设备管机员必须为我行正式员工的要求。

改为:根据《招商银行岗位管理办法(第二版)》(招银发[2012]654号)规定,自助设备管机员经批准后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2. 取消新增、变更、撤销管机员时需登记“招商银行设备管理员档案表”的规定,改为在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3.根据分行建议并经总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评审,删除“年终决算日前必须清机”的规定。

调整为“年终决算日日结时,所有自助设备清机计划必须处于结束状态,不能有未完成的清机计划。

”(四)经总行零售部业务管理室评审,因本章内容为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故删除原“第三节业务介绍”。

(五)第三节选址、验收、交接、停用、报废的要求1.根据分行建议并经总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评审,修改自助设备需要长期停用、撤点或计划报废时,管机行上报分行零售银行部和信息技术部的要求,删除书面报告的要求,管机行可通过邮件或机房维护方式上报。

2.根据总行业务部门职能变化,调整自助设备长期停用、撤点或计划报废时上报总行的要求,修改为“分行运营管理部必须以邮件形式报告总行远程银行中心综合室、总行运营管理部运营中心。

”3. 根据分行建议,设备发生管机行的变更时,取消原管机行与接管行办理设备交接时由分行信息技术部交接的要求,改为通知分行信息技术部在相关系统中更新设备信息。

(六)第八节现金管理1. 增加在行式自助设备单人清机管理模式的操作要求。

2. 取消管机行或清机中心设定每台自助设备出钞限额并报送分行零售银行部的要求。

(七)第九节清机管理1. 取消自助设备长短款调账处理需登记“招商银行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登记簿”的要求,改为在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要求 (1)第三章日常安全管理 (2)第四章清机、加钞安全管理 (3)第五章安全巡查管理 (4)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置 (5)第七章外包管理 (6)第八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管理,保障我行员工、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和银行的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由营业场所管理机构或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银行各级安全保卫部门是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防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自营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选址、布放,应由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共同对布放地点进行考察,确保布放场地周围环境、押送钞等情况满足安全需要。

第六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物防、技防设施要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银行自营机构设计建设方案等须经银行二级分行(未设置二级分行的省(区、市)分行由一级支行)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代理营业机构由集团公司同级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需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防设计、施工必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八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施工管理单位应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有关资料应留档保存。

第九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建设竣工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须参与审核,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营业;如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外营业。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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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xx银〔xx〕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助设备的安全运行,统一全行自助服务点的整体形象,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自助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设备包括营业网点内运行的联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外运行的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主要有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服务终端等等)。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全行自助设备发展规划、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和考核评比;负责自助设备的程序测试、开通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厂商对全行自助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负责全行自助设备服务标识、消耗材料的统一设计制作、管理,规范服务形象。

第六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技部门或相关公司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负责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业务测试,督促各行自助设备升级、程序更新做到及时到位。

第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应当设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并按照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助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若无法排除的报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须指定自助设备出纳工作人员若干名。

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本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自助设备的装钞、清钞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清机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效率,需配备运钞车辆、专业驾驶员、以及不少于2名的安全保卫人员全程跟随。

第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的管理员和出纳员的工作有监督检查责任。

指定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定向代班人员,负责监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和人员变动时的密码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网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不得相互推诿,要详细记录投诉情况、交易要素、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投诉内容认真查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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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xx银〔xx〕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助设备的安全运行,统一全行自助服务点的整体形象,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自助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设备包括营业网点内运行的联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外运行的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主要有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服务终端等等)。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全行自助设备发展规划、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和考核评比;负责自助设备的程序测试、开通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厂商对全行自助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负责全行自助设备服务标识、消耗材料的统一设计制作、管理,规范服务形象。

第六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技部门或相关公司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负责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业务测试,督促各行自助设备升级、程序更新做到及时到位。

第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应当设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并按照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助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若无法排除的报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须指定自助设备出纳工作人员若干名。

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本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自助设备的装钞、清钞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清机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效率,需配备运钞车辆、专业驾驶员、以及不少于2名的安全保卫人员全程跟随。

第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的管理员和出纳员的工作有监督检查责任。

指定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定向代班人员,负责监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和人员变动时的密码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网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不得相互推诿,要详细记录投诉情况、
交易要素、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投诉内容认真查证处理。

如需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处理的,把具体情况和记录内容上报共同进行处理。

第三章清机管理
第十二条自助设备钱箱视同现金管理。

自助设备清钞必须由管理网点的管理员、出纳员双人进行。

加钞前,所装钞币必须经过挑选整理,保证八成新,不得将全新或破损的钞币装入钞箱,装钞时要经过点钞机复验,并要在有电子监控的摄像范围内进行;加钞后,必须进行取款测试,看是否有故障。

第十三条管理网点每次清机必须由出纳员先在柜台查询核对需清机设备的现金余额,由管理员在自助设备上作结帐处理,打印凭条或者记录结帐数据。

每个钞箱剩余张数、废钞箱面值张数、回收盒面值张数均应盘点准确并在《自助设备机管理登记簿》中记录。

第十四条每台机器所加钞的库箱额度按总行有关规定的限额区间执行,不得任意超过或缩小额度,如需临时扩大额度须报经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网点对自助设备的日常操作检查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每日除清洁、保养自助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外。

巡检前后还要落实专人对自助设备工作区域进行仔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
(一)检查机具中110防震报警系统是否完整安全、有否脱落;
(二)检查机具外部周围有否多余的装置或摄像头、对非法的张贴物进行清除;
(三)检查银联标志、自助设备使用说明书有否被损坏或被其他纸条覆盖、自助设备防护罩有否损坏;
(四)特别要注意读卡器、出钞口、键盘是否有被异物堵塞等异常情况;
(五)检查流水日志打印是否正常、有否吞卡;
(六)检查电子监控录像是否正常。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可疑现象,要及时向支行分管领导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自助设备清机要求。

在行式管理网点一个星期最少做周期清机两次,离行式管理网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钞,原则上要求一日一清钞,以防出现单边交易,账款不符问题。

管理网点清机必须详细完整填写所有机器运行日志,管理网点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如遇以下情况管理网点巡检时需特别注意,要增加周期清机次数:
(一)自助设备软件或业务系统软件有改动的;
(二)新安装的自助设备;
(三)连续两次出现差错的自助设备;
(四)设备故障后刚修复正常的自助设备。

第四章密钥管理
第十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必须明确专人保管钥匙、密码,并指定定向代班人员,严禁同一员工同时撑握钥匙和密码,原则上钥匙平时由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保管。

第十八条钥匙的交接需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中详细登记交接日期、数量,并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自助设备保险柜的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换。

更换后马上由密码管理员将其写在纸上,密封在信封里和保管人盖上私章交给网点负责人保管。

其他人不得随意打开保险柜密码信封。

必要时,可在网点管理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时打开。

网点密码管理员更换时,要同时更换保险柜密码。

第二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需将钥匙、密码管理员以及定向代班人员的名单上报给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如有变动须及时上报变动后名单。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网点的自助设备管理员需认真填写《自助设备机管理登记簿》。

填写过程做到日期连贯、内容齐全、字迹清楚、责任分明。

各分栏内容如在当日无发生情况则应填写“无”,涉及要求经办复核双人登记内容的除在操作时要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在登记时也需双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自助设备的流水日志是重要的凭证,更换时要求将换下来的纸质流水日志,及时粘贴上统一的流水标签,并在《自助设备流水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如遇日期间断情况,需在登记簿注明间断原因。

第二十三条自助设备的流水日志由管理网点装订成册后自行保管3年,日志清单每年2月份报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备案,支行保管期满后可按相关规定申报集中处理。

第六章吞没卡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自助设备的没收卡、回收卡、机器故障后所保留的银行卡,网点设备管理员均应详细登记吞没卡号、日期、时间等详细资料。

第二十五条吞没卡领取需持卡人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对客户前来柜
面领取吞没卡时必须做好有效身份证件的登记和客户的签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如系本行卡,客户领取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管理网点必须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核对姓名、证件号码及卡号,确认是持卡人本人后,由客户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签名领取。

第二十七条如系外行卡,客户来领取时,由管理网点核对客户相关身份、资料无误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签名登记取卡:
(一)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持卡人姓名字母或背面签名一致;
(二)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自助设备的个人密码验证;
(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如持卡人开户行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于无人前来领取的本行卡自吞卡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他行卡自吞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的吞没卡,须填制清单并注明吞卡日期及原因,连同卡片实物上缴到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保管。

第七章长短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自助设备的长款,应当按照我行长款差错相关处理规定严格执行,并在当日及时按科目作帐务处理。

同时把自助设备编号、差错金额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中记录,并认真核对账务、根据设备打印的流水日志和库存现金情况确定差错原因。

如管理网点无法确定,可由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协助查证,待差错查实后,将长款上划总行,由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差错原因分别按本行卡和他行卡调帐办法进行调帐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自助设备的短款,应按照我行短款差错相关处理规定严格执行,当日及时按科目作帐务处理。

并将清钞记录,结帐记录填写到《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上。

同时分析原因,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短款差错情况,协助共同查找原因。

对于出钞未扣账的,管理网点要及时向持卡人追讨。

确因短款造成损失的,上报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报经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后,方可做短款损失处理。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每年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自助设备各管理网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考核。

并对检查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报请总行分管行长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总行现场检查时应按我行相关规定双人在场,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当场交受检网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奖励措施。

每年终了,总行将按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状况、管理数量以及设备交易业务量,对各设备管理网点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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