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后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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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

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

⽤假⾝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假⾝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假⾝份证结婚骗财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分析如下:⾸先,婚姻关系属于⾝份关系,⽽⼈的社会⾝份与姓名之间并不能划归⼀致,不能单纯地以姓名来确定⼈的社会归属。

姓名是⼀个⼈的⾝份代号,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份的⼈。

但姓名⼜不完全等同⼀个特定⾝份的⼈。

⾝份是指个体成员交往中识别个体差异的标志和象征。

⼀个特定⾝份的⼈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

婚姻有⼀个 “事实在先”的特点,⽆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

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与否和是否有效。

法院应当认定使⽤虚假姓名的⼈为婚姻当事⼈,可以认定真实⾝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的真实⾝份。

不能认定真实⾝份的,应当以婚姻登记的当事⼈为诉讼当事⼈。

其次,事实在先原则是指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与否和是否有效。

既要考虑法律规定,⼜要考虑婚姻⽣活事实;既要考虑维护法律尊严,⼜要考虑适度保护当事⼈利益,稳定婚姻秩序。

我国⽴法对于违反婚龄、重婚等如此严重的违法⾏为,都可以有条件承认婚姻有效。

那么,对于使⽤假⾝份证结婚这种相对较轻的瑕疵⾏为,⼜怎么不能认可其婚姻效⼒呢如果从法律上否认其婚姻的存在,但其客观存在的婚姻事实,包括有的已经⽣育⼦⼥,都是⽆法否认的。

这些婚姻事实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效果,即承认不承认婚姻事实的存在或效⼒,直接涉及到⼀⽅能否以配偶⾝份继承财产或取得其他利益等。

否认双⽅婚姻的存在或效⼒,往往会给⼀⽅带来严重不利。

再次,⽆效婚姻⼀般是指⽋缺婚姻成⽴要件的违法结合,因⽽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

我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作者:罗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

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

不完全统计,有47.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

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

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怎么向法院起诉事实婚姻确实存在

怎么向法院起诉事实婚姻确实存在

怎么向法院起诉事实婚姻确实存在事实婚姻是指一对男女在事实上形成夫妻关系,但是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也没有依法办理结婚手续。

然而,在很多案件中,事实婚姻的存在与否会对诸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当事人如果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和合理解决。

本文将介绍如何向法院起诉事实婚姻存在的相关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提前准备在向法院起诉前,请确保充分准备以下材料,以确保起诉过程的顺利进行:1. 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自己和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对方共同生活时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水电费账单、住房租赁合同等。

2. 证人证言:如有可靠的证人能够证明你们存在事实婚姻,也请准备好相关证人证言并保持联系,以备案件需要调取证人作证。

3. 相关证据:例如共同生活的照片、银行资金流水、购买房产的协议等证据,可用于证明你们的共同财产和居住情况等。

4. 法律依据:在起诉前,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以便以事实为依据提出请求和诉讼理由。

二、选择合适的法院和起诉方式首先,你需要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离你居住地较近或者与婚姻关系有直接关联的法院进行起诉。

例如,如果你们曾经合法登记结婚,却未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选择离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你需要选择适合的起诉方式。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口头起诉或者书面起诉的方式。

口头起诉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录并安排听证。

而书面起诉则需要书面起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法院。

三、起诉程序在起诉过程中,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编写起诉状:根据实际情况,起诉状应包括你们存在事实婚姻的事实、请求法院认定事实婚姻关系、请求确认和分割共同财产等具体内容。

2. 提交起诉状:将编写好的起诉状提交给法院,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3. 法院立案: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立案登记,并为案件安排庭审日期。

4.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你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证人,并根据庭审规则参与庭审,全面陈述事实,并对对方的陈述进行回应。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例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案例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基本案情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虚构购房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案涉房屋相关执行异议均为虚假。

以虚假身份结婚登记之救济

以虚假身份结婚登记之救济

以虚假身份结婚登记之救济作者:范治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6期摘要伴随着结婚登记程序的简化,给借婚姻骗取财产、毁婚带来了可乘之机,导致结婚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身份,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

这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麻烦。

当前,婚姻法立法层面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救济,但在信息虚假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该救济途径难以行使(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

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虚假身份登记之婚姻救济作出一个系统的安排。

关键词虚假身份婚姻登记救济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368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为一个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包括实质性要件和形式上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结婚当事人在符合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只有完成“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一形式要件,其法律行为才能确认为有效。

但现阶段,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以下简称涉假婚姻)已缕见不鲜,导致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相符。

据抽样统计,在一个只有23万人口的小县,该类婚姻登记就达321对之多。

一、涉假婚姻问题之由来一是贫困山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大龄男青年娶亲难。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批农村青年外出务工。

外面精彩的世界,吸引了众多贫困山区女青年外嫁他乡,导致这些地区男青年取妻困难。

而经济相对落后省份的大批女青年(以下简称外来女)在他人介绍、金钱买卖等背景下,嫁给经济发达省份的偏远农村男性为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山区男青年成婚难问题。

而这类婚姻,由于双方登记前缺乏了解,男青年结婚愿望迫切,疏予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审查,给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由于多数外来女系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超生的子女,许多外来女在当地并未进行户籍登记;其结婚登记时,无法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其冒用他人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检例第121号:姚某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21号:姚某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登记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正文检例第121号:姚某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21号)【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超过起诉期限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撤销冒名婚姻登记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

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

姚某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姚某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与戚某登记结婚,该莫某某非2013年与姚某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姚某某撤回起诉。

2019年8月21日,姚某某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

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该莫某某,莫某某并未与姚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姚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姚某某的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中越夫妻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中越两国人民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越夫妻在中国结婚。

然而,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矛盾和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本文旨在分析中越夫妻离婚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中越夫妻离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财产分割等内容。

对于中越夫妻而言,离婚同样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中越夫妻在离婚过程中,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

对于中越夫妻离婚案件,若涉及涉外因素,需按照该法的规定处理。

三、中越夫妻离婚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若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则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中越夫妻离婚的程序1.调解离婚案件在起诉前,可先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依法起诉。

2.起诉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

4.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判决离婚或不离婚。

5.判决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6.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五、中越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1.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借用她人身份登记结婚应定什么案由

借用她人身份登记结婚应定什么案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婚姻观念和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

而在这种变化中,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这种行为是不被社会和法律所承认的,并且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应定的案由。

一、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完全自由结婚,自愿确定夫妻关系,平等协议,互相尊重”,这就意味着任何强制或欺骗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实则是以他人的身份信息来达成婚姻登记,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从法律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涉嫌伪造证件罪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涉嫌伪造证件罪。

在我国刑法中,伪造、变造、买卖以及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属于伪造证件罪。

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需要使用其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如果是自行伪造的,则可以被视为伪造证件犯罪。

同时,对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进行涂改、篡改等行为,同样可以被视为伪造证件罪。

三、构成婚姻无效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构成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构成婚姻关系的要件是自愿订立的协议和依法缔结的婚姻登记。

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其实质是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来达成婚姻登记,这样的结婚是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因此是不符合依法缔结婚姻登记的条件的,具有无效性。

四、构成犯罪行为如果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其实质是为了达到诈骗、偷税漏税等其他犯罪行为目的,就会构成犯罪行为。

此时,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涉及到更为严重的刑法问题。

五、导致的法律后果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如果因为借用他人身份而达成婚姻登记,在未取得对方真实的同意的情况下,就无法享有婚姻关系所应有的法律效力。

而一旦双方的感情破裂,离婚时需要解决各种财产、抚养子女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会因为婚姻无效而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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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后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师网
6月26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后又如何处理》一文,案情如下:1999年农历12月20日,
女青年张某与司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司某当时未达法定,
为了骗取婚姻登记,司某冒用其哥哥的名字和身份证进行了登记,于2000年3月20日领取
了书。二人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二人在共同生活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无奈张某诉至法院
请求,子女,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殷晓东认为原告张某的不符合《》的规定,原告和司某之间虽有之实,但不具有法律上
的名份,不能直接起诉与被告离婚,应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或告知原告变更主
体,审理原告与被告哥哥之间法律上的,之后再由原告起诉与被告之间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及
子女抚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法院应直接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同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并
向建议撤销其结婚证,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我国《》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
婚的;(二)有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该法第12条规定:“无效
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
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
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
女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提出申请时,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司某因未达到法定婚
龄,虽然冒用了其哥哥的名字及身份证和原告张某进行了登记,但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
之间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至始至终不存在法律
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的起诉,主体适格《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应以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取得结婚证为准。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虽然无效,但是到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的是原告张某和被告司某,而并非是被告的哥哥。再者,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司某”
和现实中与张某共同生活的“司某”并非同一人。原告张某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诉讼主体
适格,法院不能仅因所诉主体的名称不符而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果予以裁定驳回其
诉请,先解决原告与被告司某哥哥的“无效婚姻”,再处理相关问题,显然忽视了婚姻关系
的相对性。
三、法院应直接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
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
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因原告张某和被告司
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受诉法院经审查后,应将此情况告知他们,并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其
婚姻无效。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
养的问题,双方如能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以的方式结案,否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后进行
判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此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四、被告司某的哥哥参加诉讼并非无法律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
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
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
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案中,司某的哥哥作为司某的近亲属,他有权向法院申
请司某与原告张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被告司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哥哥的,司某的哥哥亦有权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再者,法院为查明案情,也可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独立的参加
诉讼。
五、被告司某的哥哥结婚与否,均不能构成重婚罪《》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知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此,重婚是指有配偶而
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知结婚的的行为,这里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就本案而言,虽然司某的哥哥与原告
张某之间具备形式的婚姻要件,但不具备实质的婚姻要件,无论其结婚与否,均不能构成重
婚罪。
六、法院应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本案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
审查不严,才使得被告司某弄虚作假使用其哥哥的名字及身份证骗取了结婚证,最终导致办
理的结婚登记错误。法院在依法作出宣告当事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后,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建
议撤销该结婚证书,该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当然,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 被告司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后又起诉
离婚,法院应直接宣告其婚姻无效。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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