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重点串讲(论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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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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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什么是法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前科的总和。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本质?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四)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制定的权限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哪里可制定、分几类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预测④警示⑤制裁和保护二、社会作用:①政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法与经济基础:首先,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另一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反作用。

4.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第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

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二都所体现的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者都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的。

5.法律规范的定义: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8.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类:●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逝、地震、海啸、战争等。

●行为: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9.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宪法的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此外,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监督也有特别规定。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第一节我国婚姻法的概念与任务一、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广义上使用婚姻法的概念-以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婚姻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渊源,意义不同。

第二节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证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一、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

重婚关系在法律上无效,且要受刑罚处罚。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计划生育。

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节结婚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婚姻领域的违法行为事实婚姻关系时间界限:1986年平3月15日,关键词“起诉时”和“同居时” 第四节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非婚子女的生父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应承担一部或全部三、其他家庭成员关系1234下一页。

最新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严格区分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政治统治4、 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

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周朝“周礼”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 确认契约自由确认契约自由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确认法制原则确认法制原则P21: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阶级性1、 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志性。

2、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 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 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由的属性。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六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六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六章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颂布于:1986年。

二、我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三、我国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五、宣告失踪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七、在商务中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的“发盘”指的是:要约。

八、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九、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岁以上。

十、目前国内民法学家称为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表示一致、利益等价、有偿。

十二、民法的渊源有:宪法、专利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收养法。

十三、法人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有必要的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十四、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十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有: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

十六、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以特定形式作出,民事行为可分为: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十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收益、使用、处分。

十八、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无期限物权。

十九、知识产权的特征有: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独占性、时间性。

二十、能成为专利权主体的有: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所在单位、专利受让人、专利受遗赠人、合法继承人。

二十一、合同担保的情形分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二十二、常见合同的种类有:买卖、赠与、借款、租凭、承揽。

二十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二十四、我国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十五、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在年龄方面应是:10周岁以下。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第16章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古代冲突规范调整方法到现代直接调整方法。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国内民法的适用法五、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节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规则。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系属”由连结点给“范围”指定“准据法”冲突规范的类型有:单边、双边、重叠性、和选择性四种。

二、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制度第三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节外国法的适用一、反致和转致产生的两个条件:一是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认为它所指引的外车法包括外国冲突法在内;二是不同国家对同一民事关系采用了不同的连结点。

我国的做法是:适用外国法律时,都只指它是实体法,不指引冲突法。

二、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 三、法律规避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四、外国法的查明第五节国际民事诉讼法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权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四、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五、司法协助六、仲裁仲裁协议是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判决事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1234下一页。

法学概论 精讲3


第三节 债权
一、 债权概述
1.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的特征(相对物权而言)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即 财产归属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物权关系的义务 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物权的客体一般只能是物; 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物权的实现一般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
第二节 物权
一、物权概说
1.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行为。 (2)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 有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3)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二是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
二、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 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修建施工、铺设管线关系; 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相邻排污关系。 4.共有: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法学概论》教案 讲义 讲稿 绪论

绪论
教学要求
掌握: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历史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律规范和我国的法律体系。

了解:法的产生、演进规律、历史类型、法系等法学历史基本范畴;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的基本环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教学重点
法的基本特征;法系和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区别;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

教学难点
法律实施中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课时安排
本章安排2课时。

教学大纲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2.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的演进
1.法的产生
2.法的历史发展
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范
2.法律体系
四、法的制定和实施
1.法的制定
2.法的实施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与经济
3.法与政治
4.法与文化。

新版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课件.doc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的基本特征14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的关系21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六、法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十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这种价值被称为:法律的工具价值。

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国家。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资本主义法律、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

十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平均正义、矫正正义。

二十、法律的三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十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二十二、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

二十五、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二十六、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个决定性因素是奴隶制的出现。

二十七、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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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串讲(论述部分)
1、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党和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A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

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律要是离开党的政策的指导就会走偏方向的。

B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由于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这就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
志,是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还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C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简答)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宜我国的国体和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具有如下的优越性: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1)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与人民群众有密切的联系。

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业的管理,有权向政
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2)人民代表本身也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人民真正的公仆。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它作出决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的监督。

即"议行合一"。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凡属全国性的,都由中央决定。

凡属地方性的问题,应由地方处理。

这样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3、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表现在哪些原则上(普平两节无受利):A选举的普遍性。

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B选举的平等性。

包括两重含义:一是说每个选民在选举时和其他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是说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

D无记名投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E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F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对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A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说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其次,是说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B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睦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例如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国家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其作出个体规定,
来保证其实现。

C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简答)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

其次,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

D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5、怎样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A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

首先,自由作为一种权利,要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

例如,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选举采取直接与间接并用的原则,都与我国现阶级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其次,自由不仅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而且还要受法律的限制。

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既然是社会的人,他的行为就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人和社会,这就需要为人们的活动设定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法律。

B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公民行使自己和权利要受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自由和权利的滥用。

防止其他人利益受损,这是十分必要的。

C宪法在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这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每个公民都应树立责任感,自觉履行义务,这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宪法实施的保障A宪法自身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低触等等。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3)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开成一个自上而下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严
密体系,使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致违反宪法,从而保障宪法在国家机关的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

B普通法律的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其规定多属原则性,需要要有普通法律将其具体化。

为了确保这些原则规定的实施,国家必须依照宪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选举法和组织法,又如,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国家不做具体规定,那么宪法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C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在保证宪法的实施中,关键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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