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4条之违约金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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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合同法》第114条的分析

违约金调整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合同法》第114条的分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 、违约金的职能与性质
(一 ) 违约金的职能 违约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还是违约的责任方式抑或两 种职能兼具 ,理论界历来有对立 的三 种观点 :一种认为违约 金只是一种责任方式 (责任说 ) ,不具 有担保职 能 ,“如果说 违约金具有担保作用 ,那么 也没有超 出其他 合同责 任方式 所具有的担保作用的限度 ”[ 1 ]。 另一种认为它是担保方式 (担保说 ) ,第 三种认 为它既 是担保方式 ,又是违约 责任 方式 (折中说 ) 。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因其 比较全 面地看 到了 违约金 的职能 ,同时也是对 违约金 这一制度 存在价 值的很 好的诠 释 。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 。为避 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 任 ,就 必须正 确履行 合同 。正 是从这 个意义上 ,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 人严 格履行合同 ,确保债权 的实现 [2 ] 。此点上 违约 金承 担的 是担 保 的职 能 。当 违约 的情况出现 ,在约定违约金的情 况下 ,自然就免去了守约人 的证明责任 ,这也是 违约金 这一制度 在弥补 损失承 担责任 维护守约人的利益上效率的体现 [ 3] 。 《合同法 》对违约金的 规定 虽简 陋 ,但对仅 有的 第 114 条进行分析后 ,更加使人们明确 违约 金的双重职能 ,即违约 金在我国合同法中兼具违约责任方式和担保两种职能 。 违约金具有承担违约责任 ,填补 损失的职能自不待言 , 我国《合同法 》将违 约金 的条款 置于 合同 的违约 责任 一章 中 ,作为违约责任的 一种方 式 。合同 法第 114条第 二款前 半段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造成的 损失的 ,当事 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 ”;依此 条款 ,只要违 约金低于损失 ,就可以 要求 增加以弥补守约人的损失 。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滞纳金是指因一方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利益的中断或延误,应当支付给对方的经济补偿。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为逾期履行,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合法有效。

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可以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债务的性质、违约程度和实际损失程度相适应。

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可能会被视为霸王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合同双方在制定滞纳金的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合理设定数额。

其次,合同滞纳金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违约方应当及时支付违约金。

如果约定了付款期限,则违约金的支付应当在该期限内进行。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催促,催促后仍不支付的,违约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最后,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逾期支付滞纳金,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产生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合同一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滞纳金导致对方产生利息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利息损失。

总的来说,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性。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滞纳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确保其合法有效,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同时,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滞纳金,对方有权利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

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现在办事都是根据合同法办事,如果对于合同方面有相关异议的,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那么对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了?下面就由解答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希望能够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法第114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第114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合同法》第114 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如何理解上周五到中院学习时,曾有人提出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调整,现就《合同法》第114 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谈一下自己的管窥之见。

1999 年10 月施行的《合同法》第114 条第 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对“过高” 、“过低”的标准,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掌握尺度都不尽一致。

经过十年审判实践的探索和调研,最高法院于XX年4月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9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据此,有观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降低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法》第114条第 2 款表述的“适当减少”所对应的参照系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根据约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只不过对“过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已。

《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第 2 款针对此问题,对何为“过高”作了一个明确的解释,即把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作为一个红线,低于此红线,不属于“过高”;高于此红线,则属于“过高” 。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违约金条款适用问题之论文

违约金条款适用问题之探讨摘要: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是对违约金进行专门规定的条款,违约金的有效益、安全等特点,使其逐渐在民商事交易中成为一种最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

但在其适用条件、数额标准、以及同其他补救方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上存在纠结不清的现象,直接影响到了这一条款的适用效果。

本文在梳理我国违约金制度立法沿革的基础上,对违约金条款在适用中的些许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违约金;适用;补救方式;合同履行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代,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由于其具有效益性、安全性等特点,使其逐渐在民商事交易中成为一种最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

在我国法律中,《合同法》第114条也对违约金有专门的规定。

违约金条款的制定是对实现合同目的保障,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则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数量化。

在世界贸易迅猛发展的今天,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无疑会使复杂的民事活动起到定纷止争。

下面我谈谈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一,关于违约金条款适用主体的问题。

首先需要确定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理论曾经有过否定违约金乃民事责任形式的主张,我国也不例外,违约金制度在我国曾经一度是披着民法外衣的行政责任,受这种观点影响,我国有关合同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并不使用”违约金”这一概念,而以”罚款”或”违约罚款”代替。

但是新《合同法》的颁布,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创设了违约金自由约定制度,即违约金条款的制定和适用主体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已不存争议。

因此,违约金由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给非违约方,国家并不予以干预。

至于违约金的支付对象,如上所述,违约金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由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给非违约方。

但是,如果将违约金的给付对象指定为第三人,该违约金是否依然适用?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看,如果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则该违约金条款不得被适用,否则,其实际上就变成了罚金条款,而非违约金。

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在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违约金是约定双方在合同中设立的一种救济措施。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经济惩罚性的赔偿金,主要用于约束合同一方的履约行为,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违约程度、损失程度等因素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导致违约金无效。

三、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并未设定具体的上限。

但根据法律原则,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不能对违约方造成不当的经济困扰。

四、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在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应当明确具体,一般情况下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应当在约定的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五、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一般可以按照违约方未履约部分的百分比来计算,也可以按照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六、违约金的争议解决如果在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出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七、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合理、符合公序良俗,并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

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救济处理。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页眉可删)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是多少合同的违约金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这类合同的30%,支付这类合同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赔偿这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人员的经济损失进行拟补。

我国的司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对这类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是多少1、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2、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4、担保法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违约金怎么算1、违约金约定注意事项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1)、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1)、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114条

合同法114条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包括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其主要的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

也就是说,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违约方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达到合同的目的,那么也可以采取该补救措施来履行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违约方在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违约的成本,从而起到约束违约行为的作用。

违约金的金额应当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后果来确定。

如果违约导致守约方受到了损失,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守约方由于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合理的估算方法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后果。

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逾期的后果可以预先约定,但是不得排除对守约方的损失加倍或者更高倍数的赔偿,不得免除对守约方损失索赔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逾期履行合同的后果。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获得预先约定的权益或者采取相应的行动。

但是,合同中的约定不得排除对守约方损失加倍或者更高倍数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履行合同的后果,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对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进行追加约定。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损害赔偿的金额进行追加约定。

如果一方违约,根据追加约定进行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追加约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追加约定是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额外约定,主要是为了对特殊情况下的损失进行补偿,并强化违约责任的约束力。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迟延履行的性质、迟延的时间、守约方损失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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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 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第31卷第1期□2009年1月V OL.31N O.1□J UN.2009134 法 学雷裕春合同法第∀,9条之违约金解释论合同法第114条之违约金解释论□雷裕春[摘 要] 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违约金性质、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等问题进行学理解释,认为:对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3款应分别进行定性才是科学合理的,对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应区别对待,当事人请求是启动违约金数额调整程序的前提,请求违约金调整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

[关键词] 合同法;违约金;赔偿性;惩罚性[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179(2008)06-0134-04On Interpretations of Default Penalty in Article No.114of Contract La wL EI Yu 2chun(Guan g x i U ni versit y of Fi nance an d Economics ,N anni ng 530003,Chi na )Abstract :The paper ,giving t heoretical explanation to t he nat ure ,amountadjust ment and p rocedure of adjust ment of t he default penalty stipiplated in Arti 2cle No.114of Cont ract Law ,argues t hat it is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to qualify Section 2and Section 3of Article No.114of Cont ract Law respectively ,and t hat t he amount of compensative and p unitive default penalty should be differently ad 2justed.Litigant parties ’request is t he p remise of starting t he procedure of adjus 2ting penalty amount.Furt hermore ,t he burden of proof rest s on t he litigant party who request s amount adjust ment.K ey Words :Contract Law ;default penalty ;compensative ;p unitive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在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违约金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基础上,在其第114条对违约金作了专门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自合同法实施以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存在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到底是惩罚性的违约金还是赔偿性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该如何调整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实务处理的结果不一样,势必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因此,为了准确地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有必要对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本文拟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学理解释,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违约金制度。

二、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之解释(一)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性质之解释关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尽管该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与“债务履行”并用,亦不过是对于迟延履行赔偿额的预定,仍属于赔偿性违约金。

[1]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但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即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惩罚性违约金为辅。

持这种观点的王利明先生认为惩罚性违约金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违约时享有不等价的权利义务、使交易当事人承担了不可预测的风险及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使135 法 学雷裕春合同法第∀,9条之违约金解释论违约金的约定成为一种变相的赌博,这不符合违约金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的本意,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因而他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

但他又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条第3款明确承认了惩罚性违约金;二是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三是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后,一方违约,但并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

[2](P627~629)这两种观点都是从整体上把握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些问题难以自圆其说。

第一种观点没法解释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为什么允许违约金适当高于造成的损失,也没法解释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为什么在迟延履行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除了履行债务外,还要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混淆了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的性质与某个具体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性质。

[3]要厘清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之性质,就必须弄清违约金有多少种,如何区分不同种类的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种类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将违约金分为两种即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对何为惩罚性违约金、何为赔偿性违约金、如何区分这两种违约金,中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梁慧星先生认为惩罚性违约金,即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支付的作为惩罚的一笔金额。

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的总额。

这一区别在实践上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则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则只能请求违约金,不得变更请求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

[4](P259)崔建远先生认为,对此二者的区分基本上可以违约金能否排斥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为标准,其中惩罚性违约金(大陆法系又称固有意义的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以外,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赔偿性违约金(大陆法系把它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只能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主张偿付违约金,不能双重请求;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只能请求偿付违约金。

并将惩罚性违约金解读为只有在违约金纯为迟延履行而约定时才承认。

[5](P228)也有学者认为,对“惩罚性”的理解是将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相比较,认为“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

[2](P566)“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约金”。

[6]上述观点中,梁慧星先生和崔建远先生的观点是从排斥论的视角来区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两位先生均系合同法的重要起草成员之一,其观点基本上可以代表合同法起草阶段对这一问题的主导见解。

而后一种观点主要是从损害对比的角度来对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进行区分的,如果对这种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存在一种悖论:违约愈严重,造成的损失愈大,违约金就愈少惩罚性质,愈多补偿作用。

[3]而且这种区分标准有鼓励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之嫌。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倾向于梁慧星先生和崔建远先生的排斥论观点,该观点更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的立法原意,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就第2款和第3款分别进行具体分析,然后作出定性,才是科学合理的。

1.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该款的规定看,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标准应与“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损失尚未存在,因此,该款规定的违约金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来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应为赔偿性违约金。

但必须明确,该款规定的违约金既然是损害赔偿的预定,由于交易市场变化无常,违约实际发生时违约金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在所难免,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只能是大致相当,不能苛求完全相等,所以约定的违约金适当高于损失符合违约损害赔偿预定的要求,这种情形也应视为赔偿性的违约金。

2.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该款规定的文义看,不管迟延履行是否造成损失,债权人都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履行,其惩罚性显而易见。

但问题是如果由于迟延履行又造成了损失,债权人除了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履行外,还能否要求迟延履行方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责任的承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这里尽管没有明确提及违约金136 法 学雷裕春合同法第∀,9条之违约金解释论可以与损失赔偿同时并用,但违约金理应属于补救措施之一,因此,该款规定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可以并用的。

另外,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一般法理,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得受阻,既然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及有关法律均未禁止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并用,那就应当是许可的。

正是因为违约金能与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并用,按照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排斥论区分标准,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违约金完全可以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二)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数额调整及其程序之解释1.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如上所述,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既然是一种预定,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比,就可能有高有低,这就必然存在违约金高低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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