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
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

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推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加快能源转型,我国提出了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
一、背景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天然气价格差异过大、资源利用不均衡、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天然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天然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能源转型的需求,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实施方案1.建立统一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天然气定价机制,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合理的天然气价格。
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交通成本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确保同城同价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2.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为了实现同城同价,必须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建立起覆盖城市和乡村的天然气管网网络。
通过加大对管网建设的投入,提高管网覆盖率和供气能力,保障天然气的供应稳定性和可及性,从而实现同城同价的目标。
3.加强监管和市场准入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天然气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促进天然气利用的多样化为了推动天然气市场的多样化发展,同城同价实施方案还要推动天然气利用的多样化,鼓励天然气在生活、工业、交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促进天然气需求的增长,实现天然气市场的良性循环。
三、总结天然气同城同价实施方案的提出,对于推动我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统一的定价机制、完善管网建设、加强监管和市场准入、促进天然气利用的多样化等措施的全面实施,才能真正实现天然气同城同价的目标,为我国能源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安发改价格〔2023〕291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经广泛征求意见及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6日安庆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保障优先。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
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一)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 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
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定价权限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
同一定价权限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榕发改价格〔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2〕6号各相关燃气企业:为保障城镇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天然气上中下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月13日福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天然气平稳供应,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改革为依托,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3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及闽侯区域联动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即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包括但不限于中海油的海西一期GSC合同内气源、合同外增量气源、中石油西三线气源、LNG现货气源等)的含税加权平均价确定。
城镇燃气企业应合理安排各类气源的采购,采购LNG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LNG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燃气企业:为建立灵敏、快速的价格疏导机制,积极做好取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市价格联动启动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关于调整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衡发改价格〔2019〕421号)中《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第三部分“联动启动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原文件规定:“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10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修改为:“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我委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一)联动范围我省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1.非居民用气。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市县,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居民用气。
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
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1.非居民用气。
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本市天然气行业将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
下面就本通知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天然气是一种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本市已经将天然气作为居民用户的主要供应能源。
然而,随着国际油价的波动和天然气市场的变化,居民用户用气费用上涨,给一部分居民用户的生活增加了负担。
为此,本市决定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过油价指数和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保障居民用户用气费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提高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
二、核心内容1.建立油价指数和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
根据国际油价变动情况,建立油价指数,以该指数作为调整天然气价格的基准。
当国际油价上涨时,天然气价格适当上调;当国际油价下跌时,天然气价格适当下调。
2.确保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的透明度。
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及时发布天然气价格的调整情况,向居民用户公示天然气价格的变动原因、调整幅度等相关信息,保障居民用户的知情权。
3.优化居民用户的用气结构。
通过适度调整居民用户的天然气价格,引导居民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选择使用天然气的用途和量,从而实现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4.加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测。
本市将加强对天然气市场的监管,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公平公正。
同时,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市场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
三、实施措施1.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油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做出相应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决策。
3.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加强与居民用户的沟通,向居民用户解释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原因和幅度,并接受居民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四发改价格字〔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实行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通知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为保障我市城区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缓解燃气经营企业上游天然气进气价格大幅上涨的压力,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四发改价格字〔2022〕180号)规定,经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和我委测算,符合启动联动机制条件。
经研究,决定对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实行价格联动,现将具体联动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后销售价格经测算,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联动后销售价格为3.51元/立方米。
此价格为最高限价,燃气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可自行下浮销售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联动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二、联动范围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不含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三、有关要求价格联动机制是指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变动方向一致的价格联动调整,要涨降同频。
执行联动价格期间,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间搭车联动和擅自涨价。
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气源充足。
要严格按《四平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规定,于2023年第三季度末向市发改委报送第三季度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情况,并提供采购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联动价格前,要加大对用户宣传解释力度,及时有效化解用户反映的问题。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资发改物价〔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资发改物价〔2021〕11号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川港燃气有限公司、资阳水务燃气有限公司、资阳临空华港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28日附件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同时避免价格频繁波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燃气门站价格(含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下同)调整而形成的供气成本推动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是指资阳主城区(含资阳老城区、沱东新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管道燃气中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价格联动机制是指资阳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
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制度。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鸡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15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3日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和计价周期(一)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道向居民家庭供应天然气。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计算,1个房产证明对应1个居民用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计价周期。
以居民用户(气表)为单位,以12个月作为计价周期。
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1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按1个计价周期的相应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计收气费。
变更后的居民用户,从变更之日起按新用户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计收气费。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为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3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1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26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价格标准按3.80元/立方米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市发改价格〔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更好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0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动范围联动机制适用于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引起的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随气源采购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
二、启动条件及联动周期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
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3个月。
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调整,纳入下个联动周期调整时累加或冲减。
天然气省内管输价格调整,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时、同向调整。
三、联动公式价格联动金额=(计算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计算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金额;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四、启动程序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城市燃气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市发改委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影响,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20%以内时,由市发改委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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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
一、背景及目标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在城区的使用不断增加,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已
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推动城区天然气价格的合理调整和建立
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能力,提高天然气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二、调整原则
1.市场调节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调整天然气价格,引导供需双方
合理预期,实现市场的平衡和稳定。
2.成本透明原则:明确天然气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成本,
将这些成本合理地分摊到城区天然气价格中,保障企业的合理利润。
三、调整措施
1.定价机制:以城市居民天然气价格为基础,农村天然气价格相对降低。
通过价格调增或调减的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动进行适度调整,以实现供需平衡。
2.建立差异化价格机制:根据城市的不同发展水平、用气需求等因素,将天然气价格分为基础价格和差异化附加价格。
基础价格根据市场竞争情
况进行定价,差异化附加价格则根据供需弹性调整。
3.引入市场竞争:鼓励多家天然气供应商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力。
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天然气价格。
4.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将天然气价格与相关行业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包括电力、燃气、热力等领域,形成综合能源价格联动机制,促进能源的
合理利用。
四、实施方案
1.成立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组,负责方案的
具体制定和实施。
2.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了解市场需求、成本情况和供应情况,确定
合理的价格调整幅度。
3.建立价格调整的周期和决策机制,确保价格调整及时、公正、透明。
4.对价格联动机制进行逐步推进,首先与相关行业进行合作,建立相
互联动的价格机制,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形成全面的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5.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确保调整后的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
原则。
五、预期效果
1.市场供求关系得到有效调节,天然气价格波动幅度减小,市场稳定
性提高。
2.天然气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效益。
3.增加市场竞争力,促进天然气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价格。
4.建立综合能源价格联动机制,促进能源多样化利用,提高能源供应
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通过制定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方案,我们旨在通过市场调节和建立差异化价格机制等措施,实现合理调整城区天然气价格的目标。
为此,我们将成立相应工作组,并逐步推进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以实现城区天然气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利用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