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
全国主要城市现行天然气分类价格统计表(2015)

调前价格调后价格车用气4.735.120.392013.7.103.23 3.650.422014.9.13.65 3.780.132015.4.1非居民3.79-4.59 3.99-4.790.22014.10.1季节性差别气价居民 2.53-4.20.5-1.72014.9.1新增阶梯气价车用气 4.2 4.950.752014.9.13.25 3.650.42014.9.13.65 3.47-0.182015.4.1车用气 3.75 4.20.452014.9.2非居民 3.45 3.80.352014.9.1居民3.38 2.38-12013.11.21工业用3.4 3.28-0.122013.11.21其他 3.6 3.28-0.322013.11.21车用气3.56 3.950.392013.11.20非居民 2.85 3.350.52013.11.20车用气4.1 4.380.282014.12.4非居民 3.6 3.920.322014.12.4非居民4.42 4.13-0.292015.4.1车用气4.88 4.59-0.292015.4.1出租车 4.58 4.29-0.292015.4.1工业用(增)3.82013.7.10工业用气销售价格区别存量气和增量气分别作价备注全国主要城市现行天然气分类价格统计表涨幅执行时间各省并轨后非居民门站价格(元/m ³)2.7(4月1日起执行)2.93(4月1日起执行含管输费0.25元)国家制定并轨后最高门站价格(元/m³)2.72.882.72.68国家制定最高门站增量气价格(元/m³)3.143.323.143.12国家制定最高门站存量气价格(元/m³)2.262.442.262.24调价燃气类别非居民非居民太原已调省市北 京上海天津石家庄秦皇岛邯郸国家公布调价省市北 京上海天津河北销售价格序号1234衡水张家口其他 3.62013.7.10车用气4.454.80.352014.9.3工业用(增) 3.82013.7.10其他 3.62013.7.10居民2.12.26-3.390.162014.11.1阶梯气价工业用(增) 3.82013.7.10其他3.62013.7.10工业用(增) 3.82013.7.10其他3.62013.7.10工业用(增) 3.82013.7.10其他 3.62013.7.10临汾车用气44.50.52014.9.186吉林长春车用气 2.022.92.462.46(4月1日起执行)4.42 4.820.42014.9.1车用气 3.7 4.50.82013.8.1非居民 4.3 4.560.262014.10.10大庆车用气 3.5 4.450.952013.8.1车用气 4.6 4.90.32013.9.10非居民 2.95 3.250.32013.9.10非居民3 3.30.32013.9.1车用气 4.5 4.80.32014.4.16泰州非居民 2.9 3.260.362013.9.1宜兴非居民 3.4 3.770.372013.9.1非居民 3.6233.9730.352014.10.1其他 3.4432013.9.1车用气4 4.40.42013.8.28非居民 2.87 3.30.432013.8.1居民2.2 2.450.252013.11.1非居民3 3.30.32013.9.1中准销售价格最高可上浮15%,下浮不限车用气4.54.80.32014.6.52.86(4月1日起执行)2.612.462.863.33.052.92.172.022.42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常州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哈尔滨山西黑龙江江苏578居民 2.2 2.420.222014.2.1阶梯气价工商业 3.25 3.550.32014.11抄表上浮最高15%,下浮不限高邮居民 3.3 3.14-0.162014.11.1阶梯气价工商业 3.77 3.71-0.062015.4.1冬季上浮不超10%,其他上浮不超5%车用气 4.2 4.14-0.062015.4.1杭州非居民4 4.840.842013.7.20平湖非居民 4.1 4.740.642013.7.20宁波非居民 3.85 4.450.62013.8.1绍兴非居民 4.752013.7.20桐乡非居民 4.3 4.940.642013.7.20车用气 3.9 4.20.32013.08.20非居民 3.75 4.520.772013.08.20衢州非居民 4.65 4.790.142014.12.15联动调整4.715.040.332014.9.15.04 4.91-0.132015.4.34.14 4.50.362014.9.14.5 4.4-0.12015.4.14.75 5.050.32014.9.15.05 4.87-0.182015.4.14.1 4.450.352014.9.14.45 4.35-0.12015.4.1车用气3.84.30.52013.8.1非居民(存) 3.66 4.060.42014.9.1非居民(增) 3.3 4.54 1.242013.7.10特殊行业(存) 3.96 4.360.42014.9.1特殊行业(增) 3.6 4.84 1.242013.7.10车用气4.38 4.690.32014.11.27非居民(存) 3.29 3.690.42014.9.1允许经营企业下浮非居民(增) 2.95 4.2 1.252013.7.10居民22.7-3.50.72014.11.27阶梯气价1日起执1日起执行)3.04(4月1日起执行)2.873.31非居民 2.43车用气非居民车用气盐城长兴济南青岛潍坊淄博扬州浙江9车用气 3.78 4.330.552013.7.10非居民 2.95 3.060.1092013.7.10车用气 4.1 4.40.32014.11.25非居民3.654.030.382014.9.1综合销售价格工业用气3.07 3.250.182014.9.1综合销售价格出租、公交车用 4.15 4.40.252014.10.15其他社会车用气 4.4 4.70.32014.10.15非居民(存) 3.35 3.70.352014.10.15非居民(增)3 4.1 1.12013.8.16车用气 4.68 4.990.312013.8.25非居民 3.615 4.1350.522013.7.10泰安车用气 3.8 4.30.52013.9.04车用气 3.8 4.370.572013.7.10非居民3.24.160.962013.7.10工业用(存) 3.342013.9.6工业用(增) 4.392013.9.6其他用(存) 3.542013.9.6其他用(增) 4.392013.9.6车用气 4.25 4.620.372013.9.6车用气 4.752013.9.23非居民4 4.510.512013.7.10车用气 4.1 4.50.42014.9.1非居民2.463.10.642013.10.9非居民(存) 3.08 3.480.42014.9.1非居民(增) 4.22014.9.1泰州非居民 3.26 3.530.272014.9.1工业 3.23 3.70.472014.9.1商用 3.53 3.70.172014.9.1车用气 3.6 4.360.762014.9.1汴梁非居民3.64.30.72013.9.282.95(4月1日起执行)2.682.713.123.152.242.27威海聊城菏泽郑州滨州德州临沂烟台莱芜济宁山东河南1011鹤壁非居民 3.13 3.470.342014.9.1新增工业 3.31 3.650.342014.9.1新增商用 3.47 3.650.182014.9.1新增平顶山 3.07 3.470.42014.9.1工业3 3.410.412013.8.1商用及其他 3.675 4.0850.412013.8.1车用气 3.18 3.850.672013.8.10工业2.830.22013.8.10商用及其他 3.22 3.810.592013.8.10车用气 3.340.72013.8.10工业2.77 2.90.132013.8.10商用及其他 2.95 3.480.532013.8.10工业 2.87 3.180.312013.8.10新增商用 2.865 3.180.3152013.8.10新增工业 3.09 3.60.512014.9.1商用 3.6 3.820.222014.9.1车用气 4.650.42014.9.1非居民 3.48 3.880.482014.9.1车用气 4.650.42014.9.1非居民 3.48 3.880.482014.9.1车用气 4.650.42014.9.1非居民 3.483.880.482014.9.1车用气 3.752013.8.1非居民 4.652013.8.1车用气 3.95 4.60.652013.7.19非居民 3.27 3.750.482013.7.19车用气 3.95 4.50.552013.7.20非居民 3.28 3.880.62013.7.20车用气 4.43 4.38-0.052015.4.1非居民3.640.42014.9.12.662.662.713.153.13.12.272.222.22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合肥宜昌荆州黄石鄂州长沙株洲信阳武汉河南湖北湖南121311车用气 4.38 4.33-0.052015.4.1非居民3.5240.482014.9.1池州车用气3.84.050.252013.7.10车用气3.984.380.42014.9.1工商业3.23 3.630.42014.9.1芜湖车用气 4.38 4.33-0.052015.4.1安庆车用气 4.05 4.380.332014.9.1池州非居民3.6 3.90.32014.5.9听证,未公布车用气3.984.380.42014.9.1非居民3.640.42014.9.1淮南车用气 4.38 4.33-0.052015.4.1六安车用气4.45 4.33-0.122015.4.1商业集体用气2.78 2.960.182014.9.1工业2.842014.9.1车用气3.65 3.970.322014.9.1成都非居民 4.03 3.93-0.12015.4.8广元苍溪县非居民 2.98 3.170.192013.7.10眉山非居民 2.82 3.040.222013.7.10蓬安非居民 3.26 3.680.422015.1.20新增自贡非居民 3.25 3.16-0.092015.4.1广元非居民3.24 3.14-0.12015.4.1车用气 3.1 3.560.462014.9.1商用(存) 2.98-0.29商用(增)3.56-0.87工业用(存) 2.40.29工业用(增) 2.87-0.18集中供暖 2.582.45-0.13车用气4.12013.8.15出台政策商用、公共服务3.142013.8.15出台政策工业用 3.312013.8.15出台政策并轨后的工业分类和商业用气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特大工业用气价格。
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7号

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正文:----------------------------------------------------------------------------------------------------------------------------------------------------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各地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要求,为建立完善资源性产品定价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际,经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
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为36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36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超出360立方米/年,且在48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48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48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普通居民生活用气按年度为计算缴费周期,周期间用气量不累计、不结转。
二、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
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为204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2040立方米,不含生活用气),执行现行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超出2040立方米/年,且在252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2520立方米,不含生活用气),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252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皖价电〔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15〕4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通知如下,请立即贯彻落实。
一、从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
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本次方案实施时价格暂不上浮,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二、从2015年11月20日起,降低我省车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4.33元
降低为3.63元。
同时,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最高价格管理,允许经营企业下浮。
三、降低后的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90元,各地原则上要同步同幅度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于2015年12月1日前落实到位。
四、各地要抓紧工作,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和天然气市场稳定。
同时要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年内出台。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盐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政策解读

盐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保证价格疏导工作顺利推进,市发展改革委对政策背景、调价幅度、弱势群体优惠措施等相关问题作如下阐释:一、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原因是什么?此次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主要原因:一是气源价格大幅上涨。
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文件明确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自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2018年6月、2019年4月,天然气门站价格经过两次调整后气源价格由1.7488元/立方米上涨至2.02元/立方米,上涨0.2712元/立方米,涨幅达15.51%。
二是相关政策有规定。
2015年,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与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实行联动,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同向调整下游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两份文件,对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推进方式、实施程序、完成时限均作出明确的要求。
三是维持经营有压力。
自2018年6月起,我市市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一直没有调整。
气源价格上涨致使购气成本增加均由燃气企业自行承担。
燃气调价历史

燃气调价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
然而,燃气价格的调整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成本和企业的生产成本。
下面将从历史角度回顾我国燃气调价的过程及其影响。
一、起步阶段(1990年代至2002年)在1990年代初,中国开始逐步实行燃气价格改革,主要目的是引导市场化经济的发展。
起初,燃气价格主要由政府进行定价,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业成本和市场需求的影响。
然而,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和完善的调控体系,这种定价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在1990年代末至2002年期间,燃气价格调整相对较少,主要以适度上涨为主。
二、市场化改革(2003年至2014年)进入21世纪,中国燃气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逐步引入市场化机制。
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了《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将燃气价格的决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并鼓励引入竞争机制来推动价格的形成。
随后,各地相继进行了燃气价格调整,但调整幅度较小,以稳定市场为主。
在2005年至2008年间,我国燃气价格经历了一次较大幅度的调整。
这一调整主要是受到国际油价上涨的影响,以及国内燃气供应压力的增加。
因此,为了调节市场供需关系,燃气价格得到了适度上涨。
此次调价使得燃气价格与市场供需关系逐渐接轨,为后续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从2009年至2014年,燃气价格呈现出相对平稳的趋势。
这一时期,燃气需求增长较快,但供应能力也随之提升,因此燃气价格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鼓励燃气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了燃气供应能力。
三、市场调节(2015年至今)2015年,我国燃气价格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燃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化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
这意味着燃气价格将更加依赖市场供需关系和成本因素,并逐步减少政府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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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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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是有针对性的,针对的是2015年的天然气价格,因为后期会考虑情况的不同,天然气价格也会有所调整。
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一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67)精神,经测算,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下调0.11元/立方米,由现行每立方米3.65元调整为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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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最高可上浮15%,下浮不限的规定制定,尾数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自2015年4月1日用气起执行。
三、你公司要保证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和变相提高用气价格;同时要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201x年x月x日2015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区物价局,烟台新奥实业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2号)有关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根据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做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6日零时起,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5.27元/立方米,调整为5.15元/立方米。
二、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烟价〔2014〕10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