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公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场所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餐馆、娱乐场所、体育场馆、车站、机场、公园、旅游景点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业主或管理者是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了解国家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三)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业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定期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卫生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无积水、垃圾、杂物,地面、墙面、天花板等表面应清洁、无污渍。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洁设施,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餐饮具、茶具、毛巾等用品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卫生。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游泳池、水上乐园等水上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灭蚊、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积极配合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达标,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业整顿;(四)吊销卫生许可证。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前言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非常重要。
为了统一卫生管理标准,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目的与意义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2.1 保护公众健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
通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疾病传播,避免卫生问题对公众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2.2 提升公共场所形象良好的卫生管理可以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形象和品牌价值。
一个清洁、卫生的公共场所会给人以良好的印象,吸引更多的公众前来消费或使用。
2.3 合规要求和法律依据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涉及到相关的合规要求和法律依据。
制定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公共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法律风险。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要素3.1 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基础。
该组织架构应明确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与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协同合作。
3.2 卫生检查和评估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是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的重要手段。
卫生检查应包括对场所内部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方面的全面评估,确保各项卫生标准的合规性。
3.3 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开展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途径。
通过组织培训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3.4 卫生监督和处罚建立健全的卫生监督和处罚机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重要保障。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公共场所,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4.1 环境卫生管理对于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保洁人员的职责、作业流程、清洁工具的使用与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和卫生。
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我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依法约束公共场所内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二、组织架构1.建立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公共场所管理者、卫生专家、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等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卫生管理工作。
2.设立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由具备卫生管理资质的人员组成。
3.卫生管理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卫生管理部门为具体执行机构,共同协作,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卫生管理制度1.环境卫生管理(1)公共场所内应保持清洁整洁,地面、墙壁、家具等定期清洁消毒。
(2)垃圾分类投放,设立垃圾分类桶,指导人员按要求分类投放。
(3)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清洁,确保环境卫生。
2.食品卫生管理(1)公共场所内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2)食品店铺应保持整洁,设立消毒柜,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3)定期对食品店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人员卫生管理(1)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干净整洁。
(2)工作人员应保持身体卫生,不得患有传染病。
(3)工作人员应遵守个人卫生管理规定,勤洗手、勤换衣。
4.消毒管理(1)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作业,确保环境卫生。
(2)消毒剂应按照标准配制,使用前进行检测。
(3)消毒操作应有专业人员进行,在场所关闭后进行。
5.卫生监督(1)设立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违规处罚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五、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管理制度如有修改,经卫生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以上是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场所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餐馆、茶馆、咖啡馆、酒吧、舞厅、歌厅、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馆、健身房、商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
第三条卫生管理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责任,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管理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卫生管理人员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七条卫生培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第八条卫生检查与监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监测,确保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九条消毒与保洁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更换、清洗、消毒。
第十条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
第十一条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5篇)

各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种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下面是针对不同类别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的介绍:一、餐饮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1. 餐饮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餐饮场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餐厅、厨房、餐具等物品的卫生;(2)垃圾处理:餐饮场所要配备垃圾分类容器,并且定期清理垃圾,确保环境清洁;(3)灭蟑螂、灭老鼠等害虫防治:餐饮场所要制定相应的害虫防治措施,定期进行防治工作;(4)通风设备管理:餐饮场所要保证通风设备良好运转,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2.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食品采购管理:餐饮场所要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2)食品储存管理:餐饮场所要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储存食品,防止食品变质;(3)食品加工管理:餐饮场所的食品加工过程要保持清洁,避免交叉污染;(4)食品售卖管理:餐饮场所要保持菜单清晰明确,食品陈列整齐有序,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3. 员工卫生管理制度(1)员工健康管理:餐饮场所要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2)员工个人卫生管理:餐饮场所要加强对员工的个人卫生管理,包括洗手等卫生习惯的培养;(3)员工培训管理:餐饮场所要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4)员工着装管理:餐饮场所要规范员工的着装要求,包括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等。
二、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制度1.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病房和病床的清洁卫生:医疗机构要定期对病房和病床进行清洁和消毒;(2)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3)通风设备管理:医疗机构要保证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良好。
2. 医疗设备卫生管理制度(1)医疗设备的清洁和消毒:医疗机构要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2)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医疗机构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医疗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负责人(业主)职责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2、带领卫生管理____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2、完成负责人(业主)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
4、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止岗;保持经营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健康,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保持清洁、无垃圾、无异味,并定期对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2. 废物处理管理:要求公共场所建立合理的废物分类和处理制度,确保废物得到正确处理和处置。
3. 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的食品供应符合卫生标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4. 健康监测与检查:要求公共场所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和检查,确保场所没有传染病的传播和潜在风险。
5. 病媒生物防控管理:要求公共场所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如蚊虫防治等。
6. 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公共场所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健康宣传教育:要求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
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共场所卫生管理,促进公共卫生安全和健康,提高全社会的卫生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公园、游乐场、医院、学校、机场等公共场所。
三、组织机构1.各共场所管理者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卫生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应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开展卫生管理工作。
3.各共场所应定期组织卫生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管理意识和技能。
四、卫生管理内容1.场所环境卫生(1)定期对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家具、设备等的清洁。
(2)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3)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分类回收机制。
(4)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保证安全防火。
2.饮用水卫生(1)定期对饮水设备进行清洁消毒,避免二次污染。
(2)定期检测饮用水质量,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食品安全卫生(1)保持食品原料的新鲜和卫生,防止受到污染。
(2)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
(3)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4.医疗卫生(1)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理。
(2)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开展卫生消毒,杀灭病原微生物,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5.公共卫生防控(1)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机制,对可能产生传染病的情况及时报告、隔离、治疗。
(2)定期组织卫生防疫宣传,普及预防措施,提高公众的卫生防疫意识。
五、监督检查1.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各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2.各共场所应配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整改问题。
3.对于严重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共场所,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3篇)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大众健康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常见内容:1. 清洁管理:公共场所必须每日进行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窗户、门、洗手间、厨房等各个区域。
2. 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必须设立垃圾回收箱和垃圾分类制度,并定期清理垃圾。
特别是食品服务场所,必须按照相关卫生要求处理食品垃圾。
3. 防虫措施:公共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滋生和传播,包括定期进行害虫防治工作。
特别是餐饮、住宿和医疗机构等场所,必须加强防鼠、防蟑螂等虫害控制。
4. 环境卫生监测: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监测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大众健康。
5. 健康宣传教育:公共场所应设立相关宣传展示位,展示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大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
6. 餐饮卫生管理:对于餐饮场所,还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的卫生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7. 违规处理制度:对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理,以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加强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共场所是指供大众集中活动、使用的场所,如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公园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一定的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卫生管理的必要性、制度内容、执行等方面探讨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的必要性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合理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 健康保障:公共场所是大众集中活动的地方,如果卫生管理不到位,将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甚至导致传染疾病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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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