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几年钢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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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钢铁行业国家政策汇总

面对中国钢铁与铁矿石行业急速发展,中国政府推出多项政策,以规范行业发展,减小铁矿石价格过快上涨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利影响。

(一)进口铁矿石方面2006年12月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正式发布了《2007年进口铁矿石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推进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的意见》两个文件。

这是自2005年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二个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旨在整顿铁矿石进口环境。

另外,从

2007年11月1日开始,我国对铁矿石进口实行备案制,对进口铁矿石企业的资质、进口铁矿石的流向等实行信息上报登记。实行进口铁矿石合同信息上报制度后,将有利于规范我国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防止违规违法贸易行为的发生。

(二)钢铁行业发展方面

自2003年起,中国对钢铁业实施微观调控。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并于2006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而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颁布《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以下简称“发展政策”),发展政策规定国家须限制消耗大量能源及导致重大程度污染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如焦炭、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及钢锭。发展政策鼓励钢铁企业制造高强度钢材及III级(400MPa)及以上的热轧带肋钢筋。

xx国务院已于

2009年1月14日原则上批准“钢铁产业振兴规划”,并于

2009年3月20日颁布《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支持钢铁业。该规划的详情主要包括:

(1)重点推动企业重组及促进行业整合;

(2)集中勘探铁资源及确保生产安全。

(三)矿产勘查及采矿方面

除有关钢铁业发展外,发展政策亦就原材料做出指示。发展政策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勘查与开发铁矿资源,但企业必须就矿区取得采矿许可证。5000万吨或以上铁矿储量的新采矿项目均须经国家发改委的核查或批准。

早在1999年,财政部及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使用费须按探矿年份计算,并根据地块面积每年支付,第一年至第三年勘探年度的费用为每年每平方公里33

人民币100元。此外,从第四年勘探年度起每年须额外支付每平方公里人民币100元,直至每年每平方公里人民币500元为止。采矿权使用费必须根据矿区面积每年按每平方公里人民币1,000元支付。

2000年9月,包括国土资源部在内的六个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开发中国西部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与采矿权市场,并鼓励外资勘查及开采中国西部地区的非油气矿产资源。2003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出《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当中提出中国将主要依靠开发国内矿产资源以满足现代建设的需求。中国政府鼓励勘查及开发市场所需矿产资源,尤其是中国西部的矿产资源,以提高国内矿产品的供应。2004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国家对若干企业采纳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采矿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进行任何生产活动。

国务院于2006年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进一步表明中国将加强勘查与开采矿产资源。

在持续加强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国务院亦颁布规范开发及利用矿产资源的政策。2007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增设、修订、延长及持续探矿权以及地质调查均须经探矿权注册部门登记及批准,其后将会发出电子探矿许可证编号。2008年3月

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

2008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在未正式获得相关矿产资源勘探或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委托人进行任何地质勘查活动。2008年3月3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全国地质勘查规划》通知,载有中国2010年前的地质勘查计划目标,包括在矿产勘查方面的主要突破,可动用国内矿产资源大幅提高,在中国西部建立若干勘查及开发重要资源的后备区,以及将新确认的铁矿储量增加50亿吨。

国土资源部于

2008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至2015年)》,务求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替代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至2015年)》规定于2008至2010年国家新增铁矿保有储量将为30亿吨,并于2011年至2015年进一步扩大至60亿吨。与此同时,铁矿产量将会于2010年增加至

9.4亿吨,并于2015年增加至11亿吨。

工信部

2011年11月7日发布的《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要“强化铁矿石资源保障体系建设”、“积极优化铁矿资源全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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