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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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

定》的

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我厅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我省采矿权审批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

(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

1、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中除地热、矿泉水外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之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

1、34种重要矿产中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其中矿产资源储量为大中型规模的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

(三)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

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的矿产资源。

主要有以下矿种:重晶石、萤石、石膏、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石、石英岩、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

玻璃用白云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陶瓷土、高岭土、水泥用粘土等。

(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

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

二、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

(一)设立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

1、划定矿区范围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式样附后)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的矿区范围图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勘查的主要内容:矿区范围拐点位置及矿区边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核实矿区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有探矿权或采矿权;其他需要察看的事项。

(3)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查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向采矿权申请人出具所有申请矿区范围内矿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4)采矿权申请人向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其中,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需报经所在地州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其在10个工

作日内出具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

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申请人所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和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

源规划的意见的,视为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5)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划定或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对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发出准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将批复送交省级、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将资料退回采矿权申请人。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A、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原则。对尚未开发和新发现的矿产地,在各矿体赋存空间相互关联的同一矿产地内,原则上只允许一个规模相应的企业申请开采,一个采矿权人也可以按矿床特征分段或分期申办一个以上采矿许可证。

B、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原则。

C、矿山建设体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D、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树妖利益的原则,对已开发的矿产地,有少部分地段尚未设置采矿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现有矿山企业扩大矿区范围或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一般不再受理其他采矿权申请。

E、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贯例的原则,对相邻矿山在平面上的矿区边界最小水平间距不得小于20米。可分上、下部分分别开采的同一矿床、不同矿床或不同矿种的矿区,不同的企业分别申请采矿权时,其范围在平面上重叠的,两个企业之间采矿深度的顶、底标高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米,安全距离的确定须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专家的审查认可。

2、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取得矿区范围批复后,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时期内,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办理以下手续:

(1)新成立矿山企业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原已成立企业但无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3)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向登记发证机关提出予以审查的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审查意见。

(5)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或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认为存在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提供审查意见)。

(6)按登记管理权限到有关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

(7)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探矿权范围内部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凭矿区范围批复到原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再持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全部范围为采矿权的,凭矿区范围批复注销勘查许可证,再凭注销勘查许可证通知申办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发生探矿权转让的,先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采矿权

(8)申请开采黄金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手续。

(9)申请开采煤炭矿产资源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煤炭部门办理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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