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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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l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取样单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抽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2所列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

因生产许可证抽样是一次抽样,因此综合判定原则是: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任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5 检验完毕剩余样品的处理

5.1 对于贵重样品,企业应在送样时向检验单位声明是否要求检验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将剩余样品寄还企业,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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