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而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国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授予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书。
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实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2.生产设备和场所: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保养和维护记录。
3.人员配备和培训:申请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知识和技能。
申请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5.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人员证明等。
2.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3.许可证发放: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将会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前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增加食品的特殊功能或者方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涉及到食品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需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2. 目的和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和质量。
该细则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 申请条件3.1 生产场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场所内应设有隔离区域,以防止不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混合。
•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生产场所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场所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以方便员工操作和检查。
•生产场所应设有储存和包装区域,以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和包装符合卫生标准。
3.2 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生产工艺应采用卫生安全的原料和工艺,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工艺应具备合理的工艺控制点,以便实时监测和调整生产过程中的参数。
•生产工艺应设有适当的检测方法,以确保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3.3 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和监管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机制,以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4. 许可证申请和审核4.1 申请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生产许可(31条)第三章生产者质量义务(10条)第四章监督管理(7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国家标准或其部门公告等方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承担对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健康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人员;(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厂房设施,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五)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产品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2. 申请要求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注册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资格;- 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提供详细的生产流程和设备信息;- 提供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3. 审查程序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受理: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2. 现场核查: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3. 技术评估:评估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控制体系;4. 问题反馈:如有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向申请企业提出反馈意见;5. 审批决定: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4. 审查依据本审查细则的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实施规定;-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企业可能做出以下决定:- 批准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要求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和改进措施,并重新申请;- 拒绝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6. 附则本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以上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主要内容,详细审查要求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进行适时更新和调整。
> 注:本文档仅为简要概述,具体审查细则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31•【文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和质量管理,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满足社会需要,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天然的、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系指专供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过程中加入的用以改善或提高食品的色、香、味、形,增强食品感官性状,保持食品新鲜度,强化食品营养价值的天然或合成的物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分别由原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主要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管理仍按(82)轻-字第70号文执行。
第二章行业管理第六条积极做好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产品质量监督等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对制定长远规划,协调地区之间的品种布局方面的安排等提出建议;(二)做好扶优限劣的服务工作,引导科研和生产真正为食品工业的需要服务;(三)做好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四)协调产品的应用和开发工作,推荐最优食品添加剂应用品种;(五)根据国内生产发展的需要,提出新产品定点生产的建议。
第三章生产条件第七条企业条件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生产要求的技术工人和产品质量检测人员;(三)具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工艺操作规程及其他技术文件;(四)具有进行正常生产所必需的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五)具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用仓库和运输工具;(六)对“三废”(废水、废渣、废气)要有治理措施,三废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一、前言本文档旨在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合规性以及食品安全。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要求,制定本细则并于2023年起执行。
二、申请材料要求1. 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
2. 法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3. 企业资质证明: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若为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证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4. 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提供生产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5. 生产设备的清单: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所需设备清单及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流程及要点1. 申请材料初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 现场勘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勘查,确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等符合卫生要求。
3. 检验检测:对生产设备及原料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技术评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进行评审,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审批决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决策。
6. 发证及公告:申请企业符合条件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四、注意事项1. 申请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加工操作的规范性和卫生安全性。
3. 申请企业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及辅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合规。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能够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质期、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化学品或微生物制剂。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添加剂本身存在问题,可能会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使用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申请者资质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公司或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和从业经历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生产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明确生产场所的产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
其次,生产设备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记录、资质证书以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
审查人员将对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设备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再次,生产工艺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记录,包括原料采购、仓储、配料、混合、加热、冷却、包装等工艺环节。
审查人员将对工艺流程进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原料质量、防止交叉污染以及合理利用能源等。
此外,质量控制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产品质量检验与品控标准、不良品处理与纠正措施等。
审查人员将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确保申请者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有效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评估。
审查人员将对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实验室位置和环境、设备设施、检测方法以及实验人员的资质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实验室的资质证书、仪器设备购置记录、检测方法的验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涉及申请者资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实验室条件等多个方面。
审查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对于审核不合格或者存在问题的申请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整改意见,直至达到审批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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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
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
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
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
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十三)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十四)需要抽样工具和样品容器的,由企业提前准备好洁净的抽样工具和样品瓶,防止造成对样品的污染。
(十五)核查人员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填写抽样单。
封条上应有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和抽封样日期,企业工作人员应对封样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填写抽样单时要求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十六)封样后,核查人员应告知企业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目录,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送检。
核查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企业到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十七)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检验机构。
寄(送)过程要防止样品损坏、封条破损。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十八)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企业,同时应当通知审查部门。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十九)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接收的样品。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审查部门及企业递交检验报告。
附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食品添加剂申证产品名称:
核查日期: 年月日
核查人员:
(一)书面申请材料的复核性审查
(二)企业人员情况审查
(三)生产场所、环境、厂房及设施情况审查
注:必要时,“生产场所、环境、厂房及设施情况审查”部分可以留下照片资料。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情况审查
注:1、实地核查时,应另外附页记录企业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情况,如实记录企业实际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的名称。
2、企业申请生产两个以上不同工艺产品,应分别描述各自的生产设备,并且分别打分。
(五)质量管理情况审查
(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结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