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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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包括独立生产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与审批生产企业需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质量控制方案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否则将被注销。

许可证不得转让,企业需按照规定进行过期、注销、延期等后续手续。

四、生产要求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活动。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质量管理控制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质量检验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进行严格检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尺寸、物理性能、密封性能、拉伸强度、耐压性能等。

检验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六、产品标识生产企业应为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统一标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容量规格等。

标识应清晰、可读、不易被模糊或磨损。

七、质量记录与追溯生产企业应自觉保留质量控制记录,包括原料采购信息、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以便随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企业应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八、监督检查与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编号:(X)XK12-00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2016年9⽉30⽇公布2016年10⽉30⽇实施⽬录第⼀章总则 (1)第⼆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4)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6)第五章产品检验 (7)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4)第七章附则 (14)附件1企业核查时书⾯材料清单 (16)附件1-7产品技术与⼯艺⽂件清单 (16)附件1-1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主要⼯艺流程图 (16)附件1-2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场所⽰意图 (17)附件1-3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设备表 (19)附件1-4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检验设备表 (19)附件1-5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21)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员表 (22)附件1-7产品技术⽂件和⼯艺⽂件清单 (23)附件2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31)附件4⽣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附件5检验报告 (33)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表 (3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审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作,应与通则⼀并使⽤。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全许办 危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全许办 危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全许办[2005]46号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进行补充修改的通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5] 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自《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的共同努力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展顺利。

随着各地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部分省市在审查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科学合理,经研究,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见附件),请与原《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附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修改内容:1、《实施细则》总则部分增加1.6条,其内容为:1.6 取得闭口桶、B型桶或小口径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应的可以生产全开口桶、K型桶或大口径桶。

2、《实施细则》7.1条修改为: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产品类别、申证单元、规格、级(类)别,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对只生产镀锌钢桶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镀锌钢桶);对塑料编织布外购的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塑料编织布外购);对车载罐体中罐体外购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罐体外购),而且外购的罐体必须是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

二、实施细则附件部分的修改内容:1、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修改为: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注:(1)盛装Ⅲ类危险品的钢桶、钢提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第一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定义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指:包装、储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和压力容器等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三)本细则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及说明
第二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 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 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25.4mm3 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 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 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 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 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 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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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口径,铁罐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3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盛装Ⅲ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

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储存用/配车用/车载钢罐体申请取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本细则中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仍须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储存用罐体暂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暂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邮政编码:510110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站:联系人:朱丽萍、卢明、党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限制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属于限制生产能力的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本产品以一个生产订单为一批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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