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一、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工艺装备;2.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业产品生产安全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人员;4.具备合法的投资经营资格;5.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产品技术要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者需要提供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指标,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申请者必须提供产品的成分、材料、工艺、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以供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初审、现场核查、技术评审、许可证颁发和公示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审查通过后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核。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

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五、变更和注销生产许可证持证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事项,必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将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审查通过后重新颁发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

若生产许可证持证人无法继续生产或不再需要生产许可证,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

六、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许可证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撤销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生产,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同时,监管部门会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八、信息公开监管部门会定期公开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和质量安全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特定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一种许可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工业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申请和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和注销;3.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评估;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1.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2)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3) 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4) 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申请程序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能力介绍、质量管理体系和措施等。

(2) 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等。

(3)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相关管理机构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四、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和注销1. 许可证的发放(1) 发放条件: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核评估后,相关管理机构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 发放内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

2. 许可证的变更(1) 变更申请:企业如需变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应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2) 变更内容: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生产范围等。

(3) 变更程序:相关管理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通过后发放变更后的许可证。

3. 许可证的注销(1) 注销申请:企业如需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注销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1. 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工业产品时,必须具备的合法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于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本文将对《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2. 申请资格要求根据《细则》,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有完善的生产管理组织,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等;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3.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在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申请表: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类别等相关信息;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等。

4. 审核程序4.1 初审申请材料提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包括核实企业资质、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合规性等。

如材料填写完整、准确无误,则进入下一步审核;如发现问题,将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4.2 现场审核通过初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的检查,以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审核结束后,将给予意见和建议。

4.3 终审根据现场审核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终审,确定是否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如果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则发放许可证,并在设备、产品包装等方面进行标识。

如不符合要求,则不予发放,并告知原因。

4.4 发证经终审通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登记在案。

企业可以在使用许可证后开始生产工业产品,并在相应的场所和产品包装上标识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

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24
【实施日期】2011.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制体系,推动生产许可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工业产品生产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资格。

2.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

3. 申请人必须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4. 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

四、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人资质的核实、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评估等。

3. 若初步审核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4. 核查和评估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

五、许可证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2. 申请续期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续期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续期。

4. 若申请人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或者暂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产品质量、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抽查等。

2.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3.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工业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查处,责令其停产、罚款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 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案例)
A企业(持有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在X市 B企业(无许可证),A在B工厂内,新设“取证
危化品生产点”,未经许可审查,供B下属企业 使用 。 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注:无证生产、生产条件变化 第2条
第6条:相比80号令第7条(根据《管理条例》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本规章直接授权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审查发证工作。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第43条) 第7、8条:相比80号令,内容、位置有所调整。 适用范围:条例 目录 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条件、受理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10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 执照 。 第12条:相比80号令,去掉附件,呼应149号令, 统一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删除了80号令第16条关 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形(理由:与行政许可 法不符,受理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一、修订必要性 二、修订过程 三、主要内容 四、问题
一、修订必要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 下简“《办法》”总局第80号令)自2005年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全面 提高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53条 办法第55条
条例47条 办法第50条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2013年8月,第三次印发各省级质监局征求意见,并同时征求直属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专门沟通, 并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
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

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
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

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产业政策、证书打印方式、收费标准、特殊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定会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抽样规则、产品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业政策、型式试验、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及判定规则等内容进行审定。

第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工作部署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需要,每年定期对已发布的实施
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组织编制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表(附件1)。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下达实施细则制(修)订任务。

第八条审查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计划组织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相关产品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

实施细则讨论稿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模板》)规定的体例和内容编写,因产品特点需要作出特殊规定的,应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指导下完成有关内容的起草。

并征求生产企业与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九条审查部将实施细则讨论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与征求意见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审查讨论。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检验单位和技术专家对实施细则讨论稿进行研讨,必要时还应当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会议纪要与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并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实施细则研讨纪要的审批意见,组织起草工作组对实施细则讨论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实施细则审定稿。

第十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由全国许可证办
公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组成的实施细则审定工作组,组织召开实施细则审定会。

并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拟定实施细则审定会纪要,整理归纳并形成“实施细则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附件3),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审定会议纪要、处理意见和征求的意见,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修改实施细则审定稿,并形成实施细则报批稿,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公示、审批并发布。

第十二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对实施细则(审定稿)审议后,报请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司依据法规司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请总局批准、发布。

第三章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实施后,应当根据行业生产工艺更新、技术进步、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升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实施细则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一)涉及发证产品的国家产业政策有调整;
(二)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行业发展或技术进步,企业的生产制造工艺发生较大改变;
(四)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大变化。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变化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实施细则修订需求信息的收集。

审查部应当跟踪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变化,每年年终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下年度的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实施细则修订需求信息,将实施细则修订需求报告和修订计划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并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修订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可对上述程序部分简化。

第四章实施细则宣贯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具体组织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人员、审核员实施宣贯,审查部配合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开展实施宣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实施宣贯。

第十九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需要提出实施细则宣贯申请报告,连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附件4)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宣贯会结束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宣贯会纪要。

第二十条除审查要求外,实施细则正文部分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人员宣讲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派员宣讲。

实施细则正文审查要求部分和实施细则附件核查办法由具有高级审查员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宣讲。

第二十一条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可以通过向企业与省局发放实施细则条款释义文本的方式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37号)和《关于做好标准修订与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修订衔接工作的通知》(许可中心[2009]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
附件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计划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
- 9 -
附件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 1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