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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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化妆品格业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1.1 清洁卫生: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包括生产车间、设备和工具的定期清洁和消毒。

1.2 通风要求:生产车间应配备有效的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防止污染物积累。

1.3 温湿度控制:生产车间应具备适宜的温湿度控制系统,以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原材料管理:2.1 采购渠道: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原材料,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2 储存要求:原材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专用库房中,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

2.3 样品留存: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留存原材料的样品,以备日后的检验和追溯。

三、生产工艺控制:3.1 工艺流程: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艺流程,并按照流程要求进行生产操作,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2 检验方法:企业应采用合适的检验方法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要求。

3.3 质量记录: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质量记录,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记录、生产过程的监控记录以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

四、质量控制:4.1 产品标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2 抽样检验: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产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3 不合格品处理: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类、处置和追溯,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入市场。

五、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检查:5.1 申请程序: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像关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5.2 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在获得许可证后,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的要求。

5.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和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操作细则。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化妆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生产设施与设备要求:1.1 设施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包括车间、实验室、仓库等。

车间应具备通风、排湿、消毒等设施,确保生产环境的洁净和卫生。

1.2 设备要求: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设备应具备可靠的性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产品的质量。

1.3 检测设备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和类型的检测设备,用于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设备应具备准确、可靠的性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人员管理要求:2.1 人员资质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包括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技术人员等。

员工应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

2.2 培训要求:生产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化妆品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

2.3 健康管理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健康档案管理等。

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原材料采购与管理要求:3.1 供应商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

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

3.2 原材料采购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包括原材料的名称、供应商信息、采购数量等。

采购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的质量要求。

3.3 原材料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原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标识、包装和存放,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四、生产过程控制要求:4.1 生产计划管理: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和生产时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凭证,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化妆品企业获得和管理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对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申请条件1.1 企业注册资金: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规定标准,不得低于一定金额。

1.2 厂房设施:企业必须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等。

1.3 人员配备:企业应具备专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控制。

二、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注册资金证明、厂房设施证明等。

2.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企业资质、生产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

2.3 发放证书:经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将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方可合法生产化妆品。

三、证书管理3.1 有效期限: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定年限,企业需在有效期内进行年度复审。

3.2 变更申报:企业如有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等变更,需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3.3 失效处理:若企业生产许可证失效,企业需住手生产并及时整改,重新申请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4.1 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2 原材料控制: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4.3 产品监测:企业应定期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生产符合法规要求。

5.2 抽检抽查: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抽检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要求1.生产许可证申请程序及条件: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流程,并满足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要求。

2.原料采购和使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合法的供应商处采购原料,并建立健全的原料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或禁用物质,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其使用,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

3.质量控制和检测: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企业应定期对化妆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二、化妆品销售企业的要求3.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投诉处理:销售企业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定期检查销售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销售企业应及时处理,并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3.包装的卫生要求: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包装材料。

包装过程应采取卫生措施,确保化妆品不受污染。

四、化妆品广告宣传要求1.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做出夸大疗效或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对于特殊功能的化妆品,广告宣传应有科学依据,合理表达产品的功效。

2.广告语言的规范性: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违反社会道德伦理的语言和图像,不得侮辱抹黑竞争对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广告监管和投诉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监管,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不误导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对违规广告进行调查和处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了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要求和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意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化妆品生产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条件,也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需要企业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可以有效地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通常,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和申请流程才能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准备文件和材料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证件、生产场所的规划图纸、设备设施的信息、生产工艺的介绍、原辅料的供应商信息、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等。

3.2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准备好的文件和材料。

3.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准备好的文件和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3.4 现场审核有关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5 审核结果通知根据现场审核的结果,有关部门将向申请企业发出审核结果通知,包括许可证的发放或者不予发放的理由。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需要企业满足一系列的要求,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要求:4.1 生产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无尘、无菌、无异味等要求。

同时,还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排污设备,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许可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

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五)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许可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五)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审批和管理的文件。

它的出台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等五个方面。

一、申请条件:1.1 企业资质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化妆品生产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1.2 人员要求:企业应有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团队,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

1.3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二、审批程序:2.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计划等,并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和检测报告。

2.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生产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

2.3 现场检查: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4 许可证发放:经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公示渠道进行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三、许可证管理:3.1 证件有效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3.2 证件变更和注销:企业如有变更,需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如停产、关停等情况需申请注销许可证。

3.3 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抽检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证要求。

四、监督检查:4.1 生产现场检查:审批部门将对持证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核实生产设施和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4.2 质量管理检查: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4.3 产品抽检:审批部门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检测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证照之一。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条件,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人员配备,包括化妆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人员。

3. 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4. 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仪器,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申请流程1. 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

2.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生产设施、技术条件、人员配备、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评估。

3. 核查评估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被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国家相关网站上公示。

4. 若申请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要求其整改。

5. 申请企业整改后,可重新递交申请,并按照前述流程进行审批。

五、许可证有效期和续展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续展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续展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

4. 经核查评估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续展,并在国家相关网站上公示。

5. 若申请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其许可证的续展。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化妆品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1 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合法注册、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拥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技术能力。

1.2 产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1.3 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培训、应急预案等,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生产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2.3 发放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有效期和范围。

三、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3.1 定期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的合规性等方面的检查。

3.2 变更和更新许可证:企业如有变更,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

3.3 处罚和撤销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的作用和意义4.1 保障消费者权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2 规范化妆品行业秩序: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范了化妆品行业的生产要求和管理流程,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4.3 增强企业竞争力: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够展示其质量管理能力和产品安全性,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与适用范围1.1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二、生产环境要求2.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等。

2.2 生产车间应布局合理,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无尘。

2.3 仓库应分类存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三、原材料管理规范3.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3.2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超标的原材料。

3.3 原材料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产品质量检测标准4.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4.2 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4.3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五、生产许可申请流程5.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5.2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环境、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5.3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现场检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六、许可审查与批准6.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2 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

七、监督管理与处罚7.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7.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八、附则与解释权8.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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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

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

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

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
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

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

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

"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

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

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

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接证书编号。

如:XK16-108 ××××。

第十二条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录》。

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

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

"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企业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

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

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

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XX:492―264003―14。


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五条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XX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
(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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