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 引言水泥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材料之一,其生产需要严格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为了监督和管理水泥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办法和要点。
2. 实地核查对象实地核查对象为拥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水泥生产厂家和水泥产品经销商。
核查的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选,并确保涵盖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
3. 实地核查内容实地核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3.1 生产设施核查企业的生产设施,包括水泥生产线、储存设施、原料仓库等。
确认设施的齐全性和完整性,并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3.2 产品质量管理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管理、产品检测和评估等。
确认企业是否有合理的质量管理流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3.3 人员管理核查企业的人员管理情况,包括员工培训、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配备等。
确认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人员资源,并能够保证其在生产过程中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3.4 安全生产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包括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应急预案、职工安全教育等。
确认企业是否能够有效地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5 环境保护核查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和排放情况。
确认企业是否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实地核查流程实地核查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实地核查计划:根据核查对象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实地核查计划。
包括核查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2.准备工作:核查前应提前与企业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准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比如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3.实地核查:按照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
记录核查结果,包括有关设施、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月底实施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月底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建材》
【年(卷),期】2016(0)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
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
【总页数】1页(P56-56)
【关键词】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水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制度改革;相关产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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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第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0版开始实施/第三届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J],
2.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访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师郭利 [J], 梁喜琴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暨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在昆明举行 [J], 李聪聪[1]
4.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暨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上的讲话 [J], 谭辛鹏[1]
5.新版《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12月1日起实施 [J],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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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doc

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等文件的精神,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为:1、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和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投资建设的企业。
(一)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约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于1999年9月1日以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企业应提交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省级经贸委核准文件(依据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2、建于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3、建于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管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4、建于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年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的粉磨站企业,需提交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5、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6、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8、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2021年水泥产品实施细则

编号:(X)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送审稿)2021-××-××公布 202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改革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发证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
本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及说明见表1。
水泥生产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特种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
按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一)企业应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表2、表3、表4)。
(四)企业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企业生产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
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对 申请材 料不符合本 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
应当 当场或者在5 日内 向企业发送 <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 对申请材 料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和<
可申请不予 受理决定书) 。 4, 自 ,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 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 日 , 1 起 新建企业可
水泥产 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则
( 求意见稿 ) 征
J I 1— 0 4 C,. 1 2 0 3
J /34 1 8 (9 6 CT 1 — 9 2 19 )
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J /4 6 1 9 ( 9 6 CT 1 - 9 1 1 9 )
磨、 水泥均化及 配制、 水泥 包装及散装 生产工序 的企业 熟料厂指包 括
原料 处理、 生料粉磨 、 熟料煅 烧生产工序 的企业 : 粉磨 站指包括水泥 粉 磨、 水泥 均化及配制 、 水泥包 装及散装 生产 工序的企业 ; 配制厂指包括
水泥均化及配制、 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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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获得 第 申证单元水泥生产许 可证的水泥厂可以生产并销售水 5 3 泥和熟料 ;获得第三 申证 单元熟料生产许可证 的熟 料厂只 能生产并销 售熟料 ; 获得水泥生产许 可证 的粉磨 站、 配制厂只能 生产并销 售第 一申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水泥是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水泥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生产许
可证才能合法开展生产活动。
下面将介绍水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
证的基本条件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条件:
(1)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水泥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
(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生产场地和生产条件;
(4)拥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资质的技术人员;
(5)具备与水泥产品生产有关的环保环境保护措施和设备。
2.所需提供的资料:
为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等相关信息;
(2)企业法人资格: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生产设备和工艺:提供水泥生产设备的购买证明、设备清单、
设备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4)生产场地和生产条件:提供生产厂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场地平面布局图、相关环保环境保护措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等;
(6)产品质量控制: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方案、产品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文件;
(7)环保方面:提供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总之,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企业生产的水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
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模板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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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第页共页
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示意图,应标明其相邻特征道路、建筑物或单位方位、距离
等)
石灰石预
均化堆场
汽车衡
注:企业多场所的应按照场所分别绘制。
原原棚助及堆辅料煤
库泥存
水储
膏的棚
石路堆
发统热
系余电控验
中化
粉备
煤制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备表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检验设备表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原材料明细表
主要原材料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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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8-00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 1 2 工作机构 ............................................... 3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 4 4 许可程序 ............................................... 6 4.1 申请和受理 ............................................ 6 4.2 企业实地核查 .......................................... 8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 9 4.4 审定与发证 ............................................ 9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10 5 审查要求 .............................................. 11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11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 13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 21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21 6 证书和标志 ............................................ 25 6.1 证书 ................................................. 25 6.2 标志 ................................................. 27 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 ...................................... 28 8 监督检查 .............................................. 29 9 收费 .................................................. 3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31 11 附则 ................................................. 31 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 32 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 39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5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 58 附件5水泥企业质量操纵项目表 ............................. 60 附件6检验报告 ........................................... 66 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 70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强度等级
通用水泥 1 通用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62.5、62.5R、 2 钢渣硅酸盐水泥 32.5、42.5 3 砌筑水泥 12.5、22.5 4 镁渣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5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 6 磷渣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7 钢渣砌筑水泥 12.5、22.5
特种水泥 1 快硬硅酸盐水泥 2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3 铝酸盐水泥 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5 低热微膨胀水泥 6 油井水泥 7 道路硅酸盐水泥 8 硫铝酸盐水泥 9 白色硅酸盐水泥 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11 明矾石膨胀水泥 12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13 彩色硅酸盐水泥
14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 15 钢渣道路水泥 16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 熟料 1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注:1.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高的强度等级覆盖低的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企业猎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同意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2.水泥厂申请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强度等级52.5(含)以上的,可覆盖第三单元熟料,同意企业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强度等级低于52.5的,必须申请熟料产品单元,才可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照特种水泥单元中的各个品种分不申请。企业获得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同意生产该品种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
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
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2.2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不同意外购熟料,不同意存在独立的特种水泥粉磨站。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治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依照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白费资源的情况。 3.7.1 依照《国务院关于公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