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佚名【摘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从使用环节人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职能进一步强化。
2011年以来,成都市9个区(市)县逐步将散装水泥管理职能从发改部门调整到建设部门,调整幅度达到64%,该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散装水泥管理职责的区(市)县已达15个。
绵阳市立足实际,从有利于散装水泥推广出发,将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划归建设部门。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1页(P50-50)【关键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管理职能;机构改革;管理职责【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7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职能进一步强化。
2011年以来,成都市9个区(市)县逐步将散装水泥管理职能从发改部门调整到建设部门,调整幅度达到64%,该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散装水泥管理职责的区(市)县已达15个。
绵阳市立足实际,从有利于散装水泥推广出发,将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划归建设部门。
阿坝州编委《关于增设散装水泥办公室请示的批复》(阿编办〔2011〕85号),增设了散装水泥办公室,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履行散装水泥管理职能职责。
另外,甘孜州也成立了散装水泥办公室,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负责全州散装水泥推广发展的具体工作。
至此,全省21个市州除遂宁市外均设立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推广发展管理职能全部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散装水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为全省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成建委[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3〕416号)锦江、成华、金牛、武侯、青羊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我市自《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以来,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和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防治粉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等行为开展集中整顿,确保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达到实效。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的行为。
(二)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正确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三)查处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的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四)查处预拌砂浆(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估算用量的情况。
(五)查处其他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整顿时间、方法及步骤整顿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本次整顿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9月9―20日)。
由中心城区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拆除现场搅拌设备;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拌砂浆(混凝土)推广应用情况月报表(咨询QQ群号:254106253)。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5.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散装水泥发展和
应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局、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德阳高新区规建局:
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建筑业发展规划,我局编制了《德阳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第5号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
发展散装水泥可以节约资源,保护和净化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力争2005年底全市散装水泥比例达到60%,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70%,城市市区基本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发展一定规模的商品混凝土。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切实抓好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散装水泥政策的宣传,规划的制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及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控;市建委负责督促城市建设等施工单位积极使用散装水泥,协助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未使用散装水泥的施工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质监局负责散装水泥的质量监督检验。
县市区不再设立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工作人员。
三、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方针,全市范围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生产企业每吨征收1元,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二OO三年十二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
岗位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第一次开盘,生产企业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条件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应有预拌混凝土购买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派代表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

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散办[2010]1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16【实施日期】2010.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成散办[2010]1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办:2010年,成都市散装水泥工作已列入成都市委、市政府《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目标,纳入对各区(市)县委、政府考核。
根据《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成都市散装水泥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72号)要求,为便于各区(市)县统筹安排全年工作,现将《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作出工作部署,认真遵照执行,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中心城区第一项: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分值18分,加分2分)各区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散办备案,得18分,没有进行规划编制工作得0分。
加分:严格按照市散办《关于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通知》(成散办[2010]12号)要求编制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加2分。
扣分:没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但有前期调研、论证等基础性工作,扣9分。
规划编制完成,但没颁布,扣3分。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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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文名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四川省 属 性 管理条例
对 象 散装水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
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
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
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
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
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
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
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
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一) 重点建设工程;
(二)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临时性构筑物以及其他零星使用水泥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或者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
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的,不
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逐步实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
凝土的区域及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
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市区散装水泥库、
混凝土搅拌站和工地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依
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四条 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保
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
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
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
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
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
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
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
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有关部
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