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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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

其专项资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县(市)有关部门代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皖政[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办备案。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第216号政府令)、《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从市级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和单位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条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行政区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以下企业和单位:(一)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生产、运输、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政策,按要求及时交纳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

(三)积极带头组织生产或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在大建设中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和单位。

(四)有创新精神,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

(五)水泥生产企业,年产水泥60万吨以上,水泥散装率达到70%;和年产20-60万吨,水泥散装率达到100%。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20万吨(万立方米)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5万吨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和新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年产能20万吨(万立方米)以上企业。

(八)建设单位组织建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85%以上。

第五条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六政秘[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六政秘[2010]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有关意见》已经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有关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

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第2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相关措施。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工商、税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规划引导,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速度,遵循“统一规划、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按照30公里服务半径的要求,合理编制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方案,引导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合肥市散装水泥混凝土管理工作总结

合肥市散装水泥混凝土管理工作总结

合肥市散装水泥混凝土管理工作总结
过去一年中,我市在散装水泥混凝土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修订完善了《合肥市散装水泥混凝土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和散装水泥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职责。

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散装水泥混凝土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了质量监督考核机制。

这为规范我市散装水泥混凝土市场秩序奠定了法规基础。

二、完善监管网络建设
积极推进散装水泥混凝土质量监测中心建设,新建和改造质检室8个,配备各类检测设备30余台套,基本实现了市域范围内的质量监测网络全覆盖。

建立健全了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抽查混凝土企业60多家次。

三、强化生产企业管理
开展散装水泥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督促不合格企业整改。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加大对搅拌站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深化工程质量管理
对在建工程项目混凝土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抽查项目130余个。

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混凝土生产企业通报工程质量问题。

五、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举办散装水泥混凝土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培训班,培训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人员500余人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散装水泥混凝土规范使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质量意识。

总体来说,一年来,我市散装水泥混凝土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散装水泥混凝土质量明显提升,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为合肥市建设提供了质量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散装水泥混凝土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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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05
【实施日期】1996.08.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分别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40%以上。

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没有按标准同步建成散装水泥发放设施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生产。

散装水泥设施改造项目,各级技术改造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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