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2(000)006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172-0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执法监督检查 [J], 四川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2.认真贯彻《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开创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新局面 [J], 郑勇
3.尽职尽责扎实工作确保《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J], 刘恒
4.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J], 无
5.大力实施依法兴散战略加快发展四川散装水泥事业——在贯彻《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崔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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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成建委[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3〕416号)锦江、成华、金牛、武侯、青羊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我市自《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以来,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和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防治粉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等行为开展集中整顿,确保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达到实效。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的行为。
(二)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正确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三)查处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的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四)查处预拌砂浆(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估算用量的情况。
(五)查处其他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整顿时间、方法及步骤整顿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本次整顿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9月9―20日)。
由中心城区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拆除现场搅拌设备;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拌砂浆(混凝土)推广应用情况月报表(咨询QQ群号:254106253)。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未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新版)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新版)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新版)第十八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
第十九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一)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二)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三)平原地区施工现场八十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白江站)通过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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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白
江站)通过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市建委市交委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2008〕31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以及《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 5060-2013)等文件要求,经审核,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现予以通告:
公司名称: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白江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614X7
地址: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青山路(南区)
产品类别:湿拌砂浆
设计产能:36万立方米/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
来源: /fg/detail2025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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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禁止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第九条(环保措施)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储运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一)五城区和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二)水泥使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禁止范围)本市外环路以内禁止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禁止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
本市外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或湿拌砂浆,五城区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招投标约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水泥的,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工程建设单位等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用车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砂浆运输车等,应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的交通规费,按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
五城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的监督检查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三)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的。
第十八条(行政人员违法责任)行政机关及其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5日发布的《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办〔2008〕13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有效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现就我区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区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办公室负责实施。
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财政、质监、环保、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配合区发改局作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工作。
二、结合实际,确定范围按照《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散装水泥适用范围和禁止现场搅拌混泥土范围如下:(一)我区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二)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三)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省、市、区重点项目要带头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泥土和预拌砂浆;(五)我区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三、强化征管,依法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按照《成都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进行征收。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二)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要向区发改局提供使用水泥概算,并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在项目竣工(合格工程以上)后30天内,建设单位持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合法原始凭证、预缴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书等相关资料,经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到区发改局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
逾期不办理或弄虚作假的,不予退返。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招标,加强统计(一)本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水泥的,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
(二)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销售和储运企业,应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五、多管齐下,协力推动大力发展应用散装水泥是国家强力推进、重点扶持的产业政策,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要求,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发展。
(一)区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
(二)区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办公室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方针,以及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取得全社会的共识。
重点搞好一年一度的“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宣传工作不仅要面向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还要面向广大农村水泥用户。
同时,要加强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等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使用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区质监局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检查。
确保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四)区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对因建设工程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混凝土泵车要及时办理通行手续。
(五)区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在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资质年检时,要严格把关,对违反《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要配合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建设工程、预拌混泥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区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及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