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非化工企业液氨使用安全技术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篇)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____》,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并避免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液氨冷库等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液氨使用单位。
第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加强对液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必须制定完善的液氨系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液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制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
必须每年以液氨的危害性和防护知识为内容对职工进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设备和管线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仪表控制图,设备清单,设备使用检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对我市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大安监发[2006]324号),必须每2年做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未经安全评价和备案的液氨使用单位不得运行、生产。
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向企业周围的社区、居民、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告知液氨的危害性和安全防护常识。
第十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时,液氨使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救援,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做好压力容器等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备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要求,安装液位报警装置、紧急泄氨装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并保证完好。
DB11-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ICS 13.300G 09备案号:40011-2014DB11市地方标准DB11/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se and storage of liquid ammonia013 - 11 - 01发布2014 - 02 - 01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 I 1围. (1)2规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要求 (2)表1垫片选用 (4)5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5)前言本标准4.1.2、4.4.2.5、4.5.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明、吴芳谷、唐仕川、杰、大琪、丁永华、璞、唐振强、永胜、瑞霞、静、洁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的一般要求和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液氨的使用与储存。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8009冷库安全规程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72冷库设计规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11/T384(所有部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T7658.12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2篇)

第 1 页 共 4 页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液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环境,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液氨使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冷库等。 第三条 液氨使用单位应根据液氨的特有性质及其潜在危险性,建立健全液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组织架构。需结合生产、存储等具体使用环节的特点,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液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液氨使用单位应确立液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体系,涵盖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等关键方面。 第五条 制定详尽的液氨使用操作规程,清晰界定操作流程、操作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操作人员有章可循。 第六条 编制液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报警流程、人员疏散方案、紧急救助措施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七条 建立液氨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液氨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涵盖液氨的危害性、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八条 确立液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液氨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 2 页 共 4 页
第三章 安全措施 第九条 配备先进的液氨检测设备,实时监测液氨状态,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在液氨存储及使用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明确标志的颜色、形状及图案,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符合标准的液氨储存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氨泄漏,并定期对储罐、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 建立液氨泄漏监测系统,利用监测设备和仪表实时监控液氨状态,一旦发现泄漏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确立液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液氨使用单位购买液氨责任保险,为可能因液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保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液氨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有权对液氨使用单位的关键安全设施进行抽查检验,液氨使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对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和奖惩。 第五章 处罚与责任 第 3 页 共 4 页
关于液氨储存与使用安全方面的几个问题

关于液氨储存与使用安全方面的几个问题关于液氨储存与使用安全方面的几个问题关于液氨储存与使用安全方面的几个问题2011-04-1110:26:08|分类:危化安全|字号订阅本文来自: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紧急切断装。
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结合《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根据近期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汇总,下面就液氨储存和使用环节部分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安装问题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位安装在离地面0.3~0.6m处,也不是安装在可能的泄漏源附近。
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安装这些报警仪器时未经过设计,也未安排专业单位安装,大多数是企业的机修人员安装。
同时还存在部分专家认为液氨泄漏汽化后后可能会吸收周围空气中的大量水分而变成氨水。
安装在下面比较适宜。
通过查阅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与有关人员讨论,一致认为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须安装在可能存在泄漏源的上方。
附3.0.1第.4条: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2.2第5条: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6.1.2: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6.1.3: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二、液氨储罐区围堰的高度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液氨储罐区未设围堰、同一个企业两个液氨存储场所围堰高度不一致等现象,有的高度在0.3~0.6m左右,有的高度却大于1.2m甚至更高。
氨 氨气(液氨)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氨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化学品中文名:氨;氨气(液氨)化学品英文名:ammonia生产企业名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邮编:电子邮件地址:技术说明书编码: 登记号:生效日期: 传真号码:企业应急电话: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纯品混合物有害物成分浓度CAS No.氨7664-41-7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危险性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健康危害: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中毒: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 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 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食入:第五部分消防措施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氧化氮、氨。
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
切断气源。
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加强液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安全管理,预防液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液氨使用和储存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液氨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液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液氨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液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液氨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条从事液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液氨安全管理内容第六条液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
第七条液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液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液氨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一)液氨生产单位应当对液氨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二)液氨生产单位应当对液氨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液氨生产单位应当对液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液氨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液氨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液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液氨储存安全。
(一)液氨储存单位应当对液氨储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二)液氨储存单位应当对液氨储存区域进行严格监控,防止液氨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
(三)液氨储存单位应当对液氨储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液氨储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液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液氨使用安全。
(一)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对液氨使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二)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对液氨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控,防止液氨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
(三)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对液氨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液氨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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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非化工企业液氨使用安全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液氨的非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8163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 1251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28009-2011 冷库安全规程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 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AQ 3018-2006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GB 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AB 003-2001 液氨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安全规程(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
本文件中简称液氨场所。
3.2 液氨储罐区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本文件中简称罐区。
3.3 液氨钢瓶储存区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包括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棚库。
本文件简称钢瓶储存区。
3.4 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3.5 用氨厂房在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以及充装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用氨生产车间、氨分解器区域4 一般要求4.1 选址与布置4.1.1 液氨场所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工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同时须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外人口密集区域的影响。
4.1.2 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4.1.3 氨压缩机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罐区属于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4.1.4 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2006的规定:4.2 人员管理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4.2.2 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专职安全员,负责液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人员应当由公司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专职安全员同时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高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
4.3 制度建设4.3.1 新、改、扩建企业应按照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3.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4.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劳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作业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3.4 企业应按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工作。
4.3.5 企业应按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4.3.6 企业应按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及相关其他工作。
4.3.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相关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4.3.8 企业应制定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9002 的有关规定,同时聘请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报安监局相关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液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 安全技术要求5.1 设备设施要求5.1.1 企业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在本单位职工和附近300米范围内居民易看到的高处;5.1.2 企业应制定液氨易泄漏部位的巡检、维修保养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5.1.3 与液氨接触的部件不应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得零配件;5.1.4 液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5.1.5 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应急通讯器材。
5.1.6 液氨场所应配备应急抢修工具,至少应包括手锤、扳手、钢丝钳、改锥;根据可能泄漏部位,液氨场所应至少配备如表1所示的堵漏工具。
工具的数量和规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1 堵漏工具选用5.1.7 液氨场所应按GB 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同时应配备消防水及喷雾水枪。
5.1.8 企业应当按照GB18218-2009对本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5.1.9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按国家及南通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2 特种设备管理5.2.1 液氨场所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初次投入使用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并领取相关使用证;5.2.2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应定期委托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验,确保合格使用;5.2.3压力容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定期校验,确保合格;5.2.4 自备液氨钢瓶应按钢瓶的管理要求,定期检验,领取使用证;租赁的钢瓶应要求出租方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5.3 监控系统要求5.3.1 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氨压缩机房、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钢瓶装卸区、用氨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氨气)检测仪;5.3.2 有毒气体报警仪应设置在可能泄漏释放源的上方,安装高度高出释放源0.5-2米。
检测点与泄漏源距离不大于2米。
5.3.3 液氨钢瓶仓库、用氨厂房设有事故排放风机的,有毒气体报警仪应与之联锁。
5.3.4 有毒气体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测试报告,企业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生产厂家每年进行复检,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5.3.5 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3.6 有毒气体报警与视频监控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液氨操作控制室或值班室。
5.4 人员防护要求5.4.1 液氨场所岗位人员应每人配备过滤式防毒全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化学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各一套,另岗位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宜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化服。
5.4.2 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
5.4.3 液氨场所应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5.4.4 液氨场所应配备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急救药品。
5.5 操作安全5.5.1严禁利用氨气管道做电焊接地线。
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火花。
5.5.2 在含氨气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防护措施(1)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移动式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并落实人员管理,使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2)供气装置和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3)进行检修和抢修作业时,应携带氨气检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5.5.3 液氨气瓶应放置在距工作场地至少5M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风良好。
5.6 储存安全5.6.1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
远离火种、热源。
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5.6.2 与氧化剂、酸类、卤素、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罐远离火种、热源。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5.6.3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氨气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6 特定场所安全要求6.1 制冷系统(场所)6.1.1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玻璃材质为宜,且应每班至少两人在岗值班,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控制室或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1.2 变电所与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严密封堵。
6.1.3 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6.1.4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5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设事故电源供电;6.1.6 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
6.1.7 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声光报警装置。
6.1.8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
6.1.9 贮氨器、室内液氨储罐上方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室外高压贮氨器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6.1.10 制冷系统宜设紧急泄氨器。
6.1.11 冷凝器、贮氨器、排液器、低压循环槽、中间冷却器等附属制冷设备,均应安装安全阀,并确保安全阀有效。
6.1.12 制冷系统的安全阀排出口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应高出厂房屋檐1米以上,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3米以上,并应采取防雷击、雨水、杂物等措施。
6.1.13 制冷系统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1.14 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GB7231-2003的要求进行标识。
6.2 罐区6.2.1 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应定期校验。
应安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运转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