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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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工商局调档公司章程(3篇)

工商局调档公司章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文旨在探讨工商局调档公司章程的相关问题,包括调档原因、调档程序、调档内容以及调档后的处理等。

二、调档原因1. 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向工商局提交公司章程。

2. 公司设立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交公司章程。

3. 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后,需要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4. 公司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期间,需要提交公司章程。

5. 工商局监督检查:工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能需要调取公司章程。

6. 其他原因:如公司章程内容存在争议,或者工商局认为有必要调取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况。

三、调档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工商局提交调档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申请:工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3. 发放调档通知:经审查合格的,工商局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调档通知。

4. 调档:申请人凭调档通知到工商局指定的地点领取公司章程。

5. 退还申请材料:调档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给工商局。

四、调档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3.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职责: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职责等。

4.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

5. 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包括公司解散、清算的条件、程序、责任等。

6. 其他事项: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调档后的处理1.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调档所得的公司章程,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如发现公司章程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工商局报告,并提交更正或者补充材料。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第1篇提案人: [提案人姓名/职位]提案时间: [提案日期]提案单位: [公司全称]一、提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优化,[公司全称]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原公司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制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特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1. 适应市场变化:近年来,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原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已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新要求,亟需进行调整。

2. 优化公司治理: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对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3. 明确股东权益: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原章程中关于股东权益的条款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需要重新界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 规范公司运营:原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在实际运营中存在模糊地带,容易引发争议,有必要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规定公司治理原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2. 股东(1)明确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

(2)规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的审批程序。

3. 董事会(1)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

(2)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选举程序和任期。

4. 监事会(1)规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

(2)明确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选举程序和任期。

5. 高级管理人员(1)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和权限。

(2)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制度。

6. 财务会计(1)明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2)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要求。

7. 解散和清算(1)规定公司解散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

股东会会议法律规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东会会议法律规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东会会议法律规定流程及注意事项本流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一、股东会召开的条件:二、会议流程及注意事项股东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下表以提前15日通知为例。

(T为会议召开日,T-n为会议召开前n日,T+n为会议召开后n日。

)应急事项的处理:1、股东委托授权无效、股东临时缺席导致不满足召开董事会条件的,可参考公司章程约定寻找其他会议召开方式(电话接入、直接书面决议等);2、会议过程中发现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该议案应废止;3、会议漏签股东签字的,或会议中法人股东代表仅签字未盖公章,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尽快完成盖章签署。

特别注意事项:《公司法》第22条规定: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16条规定: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33%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33%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33%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款规定的临时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有:代表公司表决权 1/10 以上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

我国有很多类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等。

这些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要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公司法里面,规定了一些百分比,主要有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

那么,公司法33%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公司法33%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款规定的临时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有: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

▲二、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要多少股东同意才行?表决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之一,是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资比例对于公司的运作进行管理和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

基本上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的计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进行。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地位获得方式有哪些?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

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本条是讲述规定事由提出股东诉讼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解读:1、本条是补充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诉讼资格的细化。

公司章程的补充(3篇)

公司章程的补充(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章程。

第二条本补充章程是对公司章程的补充和完善,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补充章程的修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但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

第六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可以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者网络会议等形式。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每股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公司发行债券;(五)公司分配利润或者弥补亏损;(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日通过公司公告方式对外公布。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总经理一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九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4年秋10月自考公共课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自考公共课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自考公共课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精选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B.公司作出合并的决议后,应当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C.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以其受让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2、下列主体中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法人行为的是______。

A.法定代表人B.公司实际控制人C.国有股东D.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3、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转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这种境外上市方式属于______。

A.境外直接上市B.存托凭证上市C.造壳上市D.买壳上市4、公司法上的公司债是指______。

A.公司所欠的所有债务B.公司所欠银行的债务C.公司所欠股东的债务D.公司以有价证券形式所形成的债务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A.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C.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D.其他股东反对转让的,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6、关于公司集团,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集团本身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集团内的成员公司具有法人资格C.股份持有是形成公司集团的唯一途径D.我国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由国家全资控股,因此属于公司集团7、下列有关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管理人和债权人协商解决偿还比例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偿还比例8、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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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纵观本《办法》,理解认为这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应该包括“增发”,
配股\可转债\分离债应该也是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股东大会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六、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保荐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也许出席股东2/3通过,且出席社会公众股2/3通过。
《上交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于管理层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2/3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章程营业期限界满,通过决议修改章程维持公司。有限责任2/3以上表决权股东、股份有限2/3以上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股东。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股权分置改革,出席股东2/3通过,且出席社会公众股2/3通过。
股权激励: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获得股票超过股本总额的1%。
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加审核的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由参加审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1)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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