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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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矿产资源领域的转让行为。

第二章探矿权转让管理第三条探矿权转让条件1. 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条件。

2. 探矿权转让应当经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3. 探矿权转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四条探矿权转让手续1. 探矿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2. 探矿权转让须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探矿权转让期限探矿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应当依法终止。

第三章采矿权转让管理第六条采矿权转让条件1. 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条件。

2. 采矿权转让应当经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3. 采矿权转让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采矿权转让手续1. 采矿权转让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合同。

2. 采矿权转让应当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八条采矿权转让期限采矿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应当依法终止。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机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违法责任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内容。

希望能够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矿业权是个综合概念,评估矿业权不可能不考虑 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各种权能和社会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8项(见《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勘查必须符合勘 查许可证的规定;2、必须报告开工情况;3、必 须按工程设计施工;4、必须综合勘查、评价;5、 必须编写、提交地质报告审批;6、必须依法提交 地质资料;7、必须注意劳动安全、环境保护;8、 必须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1个: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7个: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0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
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号令)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令)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5项 (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一条):1、采矿必须符合批准 的权限;2、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矿产资源;3、必须依法缴纳 税费;4、必须注意劳动安全、水 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5、 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 采矿权许可是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当 中举足轻重的许可,也是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当中不可绕过的环节。 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 外延,应当注入行政许可的要素, 应当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 物权,属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 物权种类之一的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 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的规定,使社会各界对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是 否属于财产权的争论尘埃落定。用益物权是指依 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探矿权、 采矿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 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费用。

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则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价款。

首先,我们来谈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这一标准通常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的。

以探矿权为例,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的使用费可能为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对于采矿权,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通常是按年度进行。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如果未按时缴纳,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其采矿权的正常行使。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确定方式。

价款通常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来确定。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款。

评估的方法和参数选择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面,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选择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 20%,并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两年内缴清全部价款。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和规定。

这些费用和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以促进矿产资源领域的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费用和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截留、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领域,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管理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也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安全密切相关。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而采矿权则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为了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国家的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方面,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 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同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转让采矿权,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

而且,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另外,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也是关键环节。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由审批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在审批过程中,审批管理机关会对转让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资质条件、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情况等。

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才会批准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程序也是有章可循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等。

审批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和审批。

对于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行为,也有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保障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探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探矿权和采矿权所支付的费用。

价款是指在资源开发中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所实际开发出的矿石等矿产资源所得到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控制性接触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费标准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依据探矿权和采矿权合同约定,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按年度、季度或根据开采阶段进行收费。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形式。

分期支付的方式应当按约定时间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遵循高效、节约、环保、安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费用;(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三)矿区环境保护费用;(四)矿产资源科学研究费用;(五)提升勘探开发水平和技术创新的费用;(六)其他与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于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应当依法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资源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论述。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办法1. 探矿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计算方式探矿权使用费是指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在获得探矿权后需要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

2. 收费主体和依据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为国家,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 支付方式和时间探矿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二、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1. 采矿权价款的定义和计算方式采矿权价款是指矿山企业或开采者需要向探矿权持有人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采矿权的授予条件、储量、采矿成本等因素。

2.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3. 价款管理的监督与审计为保证采矿权价款的支付透明、公正,应建立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价款支付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合规与规范。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控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合理性,可以有效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的现象。

2. 保障国家利益和矿产资源安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有助于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矿产资源的安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鼓励技术创新和矿业发展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以激发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矿业发展水平,推动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增加监督和审计力度,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云南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以推动云南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办法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管理、转让、撤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其次,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得未经许可进行探矿或采矿等行为,不得挪用探矿或采矿土地用途等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受让、继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转让流程和程序,保障了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探矿和采矿活动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机制,加强了对探矿和采矿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总之,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云南省的矿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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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管理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本情况 • 1.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2.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体制及沿革 • 3.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我国矿法沿革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 1.我国矿法沿革 • 2.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章制度 • 3.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制度 • 1.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近两年已出台的相关制度 • 3.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下步需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
• 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的四项职能: 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 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煤炭、冶金、有色、 建材、化工等有关工业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划转到国 土资源部,初步实现了从地面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的矿 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
• 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矿 产资源管理方面又承担起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
(三)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运行机制
1.矿产资源勘查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勘查工作机制: • 是国家出资统包全部地质工作,由国家出资向地质队下达
工作计划、下拨工作经费开展地质勘查,资源探明后将矿 产地和相关资料交国家,国家再将探明储量的矿产地和相 关资料交国营矿山企业无偿开采 • 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获利后将利税全部上缴国家。 我国地质工作改革的主要内容 • 是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原中央所属的 大部分地勘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地勘队伍实行企业化经 营,并逐步走向企业化。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主要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章制度
具体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个方面 的规定构成: 1.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2. 矿产资源规章规范性文件;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
我国人均资源储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 居第53位。
我国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程度不高。
• 一是部分矿种生产能力不足。
• 二是矿产资源储量保障程度低。
• 三是部分优势矿产正在失去优势。我国的 一些优势矿产由于过度开发,后备储备不 足,优势正在逐渐丧失。
• 2009年底:
• 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9.5万个,其中新立6851 个。煤矿采矿许可证约1.5万个。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本情况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我国90%以上的一次能源 • 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 • 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 • 取自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三位 已发现矿产171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159种 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是: • 单一矿产矿床少,共伴生矿产矿床多; • 大型、超大型矿床少,中小型矿床多; • 富矿少,贫矿多; • 资源总量大、人均资源量少; • 部分用量较大的支柱性矿产分布严重不均衡。
2.矿产资源开采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国营国有的矿产资源开
采管理制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矿产资源开采领域出现 了许多新变化。主要为:
• 投资主体多元化, • 采矿主体多种所有制, • 矿山企业多种经营形式, •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得到大力推进。 • 矿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 相应地,我国逐步建立起以经济政策推动矿产资源
3、1930年 中华民国颁布《矿业法》 • 矿藏均为国家所有; • 外国人在华入股办矿其股份半数以上必须为中华
民国人所有;
• 把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或转移给外国人者,取消探 矿权采矿权;
• 对铁矿、石油、铜矿及炼焦煤归国营; • 钨、锑、锰、铀、镭、钾、磷矿等划为国家保留
区和禁采区 . 4、1951年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5、1965年 颁布《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6、1986年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 (一)探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 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登记审批 • 2、探矿权变更(包括转让)登记审批 • 3、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 4、探矿权保留登记审批 • 5、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 6、地质调查申请审批
• (二)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 1、矿区范围划定审批 • 2、新设采矿权登记审批 • 3、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 4、采矿权转让审批 • 5、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 6、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 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3.24万个,其中新立 3744个。煤炭勘查许可证4000多个。
(二)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体制及沿革
• 改革开放以来,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由过去多个产业部门分 散管理,逐步转变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的体制。
• 1982年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承担起负责矿产资源合 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管理的运行机制。
• 一是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矿业权有偿取 得。
• 二是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
二、我国矿法沿革及矿产资源开发 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国矿法沿革 1、1907年(光绪年间)清朝颁布《大清矿务章程》 • “凡矿产系为国家所有,非经官准,不得私相接受”; • 优先获得采矿权的程序抽签决定; • 有:勘矿执照,开矿执照和试采小矿执照三种执照 2、1914年 中华民国颁布《中华民国矿业条例》 • 把探矿权采矿权定义为物权,可以出租和转让、抵押; • 外国人可以入股开矿,但股份不得大于50%; • 探矿权期限两年,不得延续; • 采矿权没有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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