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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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沈政发[1987]4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4.11
【实施日期】1987.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被《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替代)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7〕43号1987年4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市政设施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堤坝、运河、蓄水库、闸门等。
第三条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所有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因故确需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容部门批准、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挖占道路费,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挖占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的位置、面积、时间挖掘或占用。
第六条经批准挖掘的道路,施工单位或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占许可证要留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查验;
(二)施工场地要设置安全围栅及安全标志。施工完毕,现场要清理干净,做到文明施工;
(三)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道路施工一律不得影响交通;
(四)不得损坏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