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市政工程施工属于室外、多工种配合、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目前还不能达到工厂化、智能化,而且每个工程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存在较大变化,制定本办法。
本方法以项目经理部责任制为管理主体,公司各部门配合、督促、检查形式实行。
在施工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成绩,与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状况,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考评,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工资。
第一章项目经理部组成与职责项目经理部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安全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分工不分家,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统一努力完成项目部的各项任务。
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各管理人员对项目经理负责。
各项目部人员应满足公司人员出现临时调配或临时交付的其它工作的要求。
项目经理职责1、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是项目经营、施工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机械、材料、分包、文明施工和贯标等负有直接责任。
2、负责与公司总经理签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议书》,严格执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保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
3、负责提出项目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
4、指挥项目经理部人员,办理施工前的各种手续;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临建搭设、现场准备,配备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物资分供商的评审和选择工作,经公司批准后,负责主持项目材料采购工作,并根据权限对外签定《采购合同》。
6、负责领导项目有关人员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策划、项目策划方案、工程总结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权限划分进行审批。
7、参与公司施工管理部组织的劳务分包商和工程分包商评审和选择工作,与公司选定的分包商签定相应分包合同。
8、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项目制造成本测算会议,根据公司下达的制造成本,领导编制并保证项目制造成本计划的实施。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保障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承担市政配套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进行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质量第一”的原则,落实“四必”要求,即必须确保工程质量、时间进度、安全施工、环境保护。
第四条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是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的规划、政策和需求,确定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的立项范围和标准,制定项目指南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影响等方面内容,具体走范围、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期限、效益预测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的立项背景、目的、建设内容、规划布局、总体构思、设计标准、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审批合格后,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及相关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应满足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并应经过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三章工程建设阶段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阶段是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阶段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推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需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阶段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市政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为规范市政项目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发扬江西火电优良传统,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不断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管理的规范化制订本管理办法.2 适应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公司承接的市政项目的施工。
3 依据国家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制订的管理规定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颁布的管理文件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 职责4.1 工程管理部4。
1。
1负责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核和分包商的能力评审。
4。
1.2督促项目部与分包商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的工程分包合同。
4。
1。
3负责分包商的工程进度、质量的履约能力的考评。
4。
1。
4负责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协调。
4。
1.5负责协调公司资源支持工程施工。
4。
1.6负责督促项目部完善进度、质量、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机构。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4。
2 项目经理部4.2.1负责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合格分包商签定书面合同。
4.2.2健全项目部组织机构,制订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4.2。
3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
并实行监督,不得“以包代管”。
4.2.4负责设备、材料的计划、采购、保管、施工、检查、整改、移交.4.2。
5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
4.2。
6负责编制清水砼、镜面砼、外立面装饰、道路开挖等专项方案并实施。
4。
2。
7负责及时上报相关工程报表.4。
2.8负责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
4。
2.9负责施工前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和做好相应措施.4.2。
10负责施工现场指导、监督和协调,现场文明施工满足要求。
制定考核办法。
4.2.11负责工程资料保管、整理、归档、移交。
4.3施工班组(专业施工单位)4。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市政工程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
3. 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节约和环保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设立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解决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2. 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项目审批、施工监督、质量检查、进度控制等。
3. 建立健全市政工程项目的责任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规划与设计1. 市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注重长远发展,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
2. 设计阶段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 设计方案需经过专业评审,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3. 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资金管理1. 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市政工程建设资金的专项使用和有效监管。
2.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3. 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六、竣工验收与维护1.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2. 建立完善的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为后期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3. 制定长期的维护计划,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七、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区管委会........监理公司年月日市政工程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认真落实本工程的施工管理程序,加强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组织协调,规范施工现场参建人员的建设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订本工程管理细则,望各参建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参建各方组织管理:参建各方组织管理:1.参建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2.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应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派驻,并做到持证上岗,对确实无法到场的人员应征得业主和监理的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方管理人员一经确定,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如有违反每人每次罚款1000 元;3.对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员工作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向项目经理建议撤换,对不服从业主和监理方管理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撤换、清退、处罚,直至停工;4.参建各方人员弄虚作假(假资料、假证明、偷工减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0 元;5.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应认真、勤奋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安全、质量的关键部位施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否则罚款500 元/处,夜间施工事前项目部要书面报送监理部,并且应安排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值班,否则罚款200-500 元/次。
6、各方所发文拒收、拒签一次罚款1000 元。
7、要求申报资料不能按期上报,处罚1000-5000 元,影响工程施工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8、对监理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内容要认真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否则处罚每项次300-3000 元。
9、现场必须服从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指令、要求,如有疑问,或者建议,可以到办公室协商,或者出具工作联系单,或者向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上级反映。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保障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共同负责,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二、施工组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和规模,合理组织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等沟通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施工方案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投资控制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施工工艺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五、施工质量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水平。
六、施工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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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9、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检测合同。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二、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各种原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检测仪器等,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并下达开工工作指
令,尤其是工程管理人员要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实地考察原材料提供厂商的实力,原则上施工单位从推荐的厂商中选择质优的厂商。
(2)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跟踪管理,抽验施工工序中重要部位的产品质量。
(3)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
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再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
检验合格,经工程科管理人员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4)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配比,要严格按照有资质的实验单位所确定的方案进行。
(5)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待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报告后进行下道工序。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包括施工和设计方面原因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处理,书面通知工程管理人员。
(2)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并责成责任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总监、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交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文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局备案。
9、工程停工及复工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工程管理人员应与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1)未经检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盲目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三)经整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由监理工程师请示建设局后,方可发出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0、工程投资控制
(一)每月25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月计量报表,由监理工程师按招标文书、合同的有关规定逐项核对,同时检查提交的工程质量自检报表,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签证或暂缓结算,对虚报工程量不予结算,工程管理人员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设计单位发来的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人员会同监
理工程师研究,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再转发施工单位执行。
(2)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代用,局部变更等工地洽商,须经监理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凡涉及变更设计的,还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3)凡影响工程进度和投资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3)现场签证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招标文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合理补偿的原则及时办理,分管领导签认后,签证单由监理和工程管理人员保存。
(4)出现变更的部分,若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先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2人以上的管理人员确定工程量,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在工程决算中按照施工日期参照同期的信息指导价确定;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此项,只确认工程量,价格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11、及时与建设局质安监检科联系,对砂石垫层、安管、闭水试验、回填土、结构混凝土、面层、苗木规格等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要有质安监人员的检查。
12、监理例会制度
(一)每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现场工程例会,例会由工程管理人员、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设计、质监部门参加。
(二)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技术、进度、质量、安全等
问题。
三、收尾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
(一)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工程报验单,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将验收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工程漏项,限定施工单位处理期限和再验日期,对验收资料所缺部分和错误之处限期补正。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提请工程管理人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和建设局质安监科等单位,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
(一)初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正式验收
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参加人包括财政部门、市政中心(接收单位)、监理、施工、设计、质监、勘察等单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
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市政中心(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管护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为财政预算,拨付市政中心(接受单位)。
3、竣工资料整理
(一)工程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竣工图及整理各种竣工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竣工验收资料以现场监理工程师为主,协助施工单位整理,监理单位相关监理工程师配合整理,完成后由总监审核签认提交。
(三)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完成后上报工程管理人员。
(四)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将工程全部资料收集齐全,一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五)竣工资料移交后,组织进行竣工决算。
4、工程竣工决算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单位认同的竣工图及工程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工程管理人员初审后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工程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5、工程保修金
根据施工合同保修期时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维修,如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修复,由我局自行修复的其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证期满后,退还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