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09〕178号)

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具体包括: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等。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ppt38)

行政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ppt38)
(二)固定资产增量的管理
1、建立请购审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 的职责权限及相应请购程序、审批权限
2、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由独立 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进行验 收,出具验收证明。
•7、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两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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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条文
•1、资产配置及使用(配置方式、条件、要求、 报批程序,对外投资、出租、担保论证与报批, 收入纳入单位预算) •2、资产处置(履行审批,出售应通过拍卖等 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4、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评估核准或备案) •5、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管理信息化) •6、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两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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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国务院以第427号令颁 布的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主 要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机关在国有资产的登记环节中 不如实登记取得国有资产的情况,为部 门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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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部35号、36号令《两个办法》 新发布的《办法》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 监管体系。具体体现在: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 四是强化了使用管理 五是加强了处置管理 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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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四、资产盘盈
17-25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
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 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 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四、资产盘盈
特别关注: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方式 22条第三款“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1)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 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 作。
2)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 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3)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 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 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4)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
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或复核。
5)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 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 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 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完善监管系统
态管建管理立理提资,供产为数管加据理强支与财撑预政。算资管产理管,理资和产预管算理 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
实现两个结合
制范年收根度入据预分资算配产、秩清加序查强创发资造现产条和收件暴益。露管的理问、题规,全 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
完善管理制度
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信息反映第 17 期财政部条法司编 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35号、第36号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财政部承担拟定政府公共财产和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制度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为此,我部制定了新的《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作为我部履行相关职能的重要制度。
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行政办法》、《事业办法》的内容做以下简要介绍。
《行政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6条。
《事业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0条。
《行政办法》、《事业办法》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随意、家底不清等现实问题做了相应规范,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自1998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撤销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日趋凸现。
为了理顺体制、合理分工,《行政办法》、《事业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
《行政办法》第七条、《事业办法》第五条分别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模板

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模板为适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总体、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收益情况等分析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XX18年12月31日,已纳入XX资产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共XX户,独立编制机构数XX个,较上年度增长XX。
编制人数XX人,年末实有人数XX人,较上年度增长XX。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截至2XX18年12月31日,我单位资产总计账面数(净值,下同)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经清查盘点后,资产总计实有数XX万元。
负债总计账面数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
净资产总计账面数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
1.按单位性质资产情况。
我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XX万元,占XXXX%;事业单位国有资产XX万元,占XX%;民间非营利组织国有资产XX万元,占XX%。
2.资产构成情况。
流动资产XX万元,占4XX%;固定资产XX万元,占5XX.11%;在建工程XX万元,占XX%;长期投资XX万元,占XX%;无形资产XX万元,占XX%;其他资产XX万元,占XX%。
3.固定资产构成情况。
我单位固定资产期末账面数原值12XX.83万元,累计折旧78.39万元,净值42.43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及构筑物XX万元,占固定资产的XX%;通用设备XX万元,占1XXXX%;专用设备XX万元,占XX%;(二)具体管理情况1.资产配置情况我单位新增固定资产XX万元。
从资产类别分析,新增土地、房屋及构筑物XX万元,占XX%;新增通用设备XX万元,占1XXXX%;新增专用设备XX万元,占XX%;新增文物和陈列品XX万元,占XX%;新增图书档案XX万元,占XX%;新增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XX万元,占XX%。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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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二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及 来 源 证 明 # !三 "已 办 理 的 土 地 证 $房 产 证 复 印 件 # !四 "其 他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 及 隶 属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此 类 单 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 机 关 批 准 后 ’(日 内&持 原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和 批 准 文 件 $资 料 &办 理 换 领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手 续 %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 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 ’(日 内 办 理 撤 销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申 办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及有关资料+ !一 "批 准 撤 销 的 文 件 # !二 "终 止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或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审 定 的 终 止 财 务 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书 # !四"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下 达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确 认 通 知 书# !五 "资 产 处 置 请 示 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批 复文件# !六 "原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 !七 "其 他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玉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2日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池发改公管〔2024〕194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4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内容、方式、规模,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按相关审批权限作出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代理机构交易或自行组织交易。
五、列入《目录》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进场交易。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进场交易。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业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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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单位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置。
未经批准,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处置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年度终了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六)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