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资格认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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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09]48号

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是该工程的建设质量责任主体。

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四条责任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建设质量负责。

第五条签订合同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承诺要求签署授权书(附件1),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7),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授权书和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减免责任单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

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授权书和承诺书。

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不免除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期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质量责任标识牌,载明工程名称、简介,各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质量举报方式等。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川水函[2012]1567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2]1567号)各市(州)水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证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水利建设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及《关于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水教[2008]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试、继续教育以及岗位证书的核发、年检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河湖疏浚等单位中关系着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具体包括:已参加规定的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取得水利厅颁发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以下统称为“五大员”)等岗位证书的人员。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交[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4]20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
[2004]200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总承包》
【年(卷),期】2004(13)5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J],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J], 无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 [J],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2004年11月16日印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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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取费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特制订《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发证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任务(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等)的施工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如何,都要按规定进行取费级别的审定,领取取费证书。

二、发证办法:1、《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以下简称取费证)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申办取费证的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年已完工作量、工程类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退休职工劳保统筹证明等,到省、地、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取费证。

3、施工企业申报取费证,经单位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后发证。

4、外省、市入川施工企业,必须持省建设厅准予入川承担施工任务证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

5、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取证,企业下属施工单位可办理证书副本。

三、评审条件1、一级取费①.企业具有一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以上一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30%以上。

2、二级取费①.企业具有二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以上二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20%以上。

3、三级取费①.企业具有三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三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10%以上。

4、四级取费①.企业具有四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四类及其以上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10%以下。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公路大中修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厅公路局:在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2.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

3.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职责界定1.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文件成都铁路局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一、《省进一步要求》的适用范围《省进一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

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标准文件之前,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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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企业认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培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 2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通过政府投资代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招标或委托,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以及与之配套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景观和总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维修、设备更新、装饰、装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是指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应拥有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注册资本金等应具备综合能力的确认。 第五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建设程序,应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装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等资格条件,经认定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后,在认定的工程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资质。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企业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多项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中予以确认。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承担项目管理工程类别,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和省注册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工程咨询师等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取得认定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执业。持证执业人员流动的,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3),并经双方当事企业书面签署意见,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在变更后的聘用企业执业,且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初次取得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省外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国家已批准具备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省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按照专业技术经济能力分为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三个级别。 第十一条 具备一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 (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 (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和省注册执业资格证,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 (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甲级(一级)资质两个及以上; (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 (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0人; (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 具备一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具备二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 (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 (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 (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甲级(一级)资质一个和乙级(二级)资质一个及以上; (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 (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 (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 具备二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总投资1亿以下(含1亿)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具备三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工程项目管理”; (三)企业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 (四)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 (五)企业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六)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等其中乙级(二级)资质一个及以上; (七)企业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均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作经历; (八)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九)有固定办公场地,并有与工程管理范围内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制度、办公设备。具有较强设计会审、组织施工、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能力。 具备三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企业可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其合格证书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作为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来川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其资格认定可按本省企业规定条件申请。如取得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合格证》,市(州)县不再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规定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经认定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证书》,证书分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项目管理企业,应符合第八条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企业增加“工程项目管理”经营范围,满足设立条件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 项目管理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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