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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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
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2.对债权人的约束
3.对其它民事程序的影响
第三节 破产企业管理
一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主要是指破产宣告后, 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 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 人民法院指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 组;(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 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想一想:
[先导案例]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A铸材公司 的破产申请?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依当事 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 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过程。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 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 (一)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 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 法律规定,这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规定由 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 内召开;(2)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3)管理 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 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 求学生了解企业破产的概 念及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 理,重点掌握破产企业管 理、重整与和解,并能运 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 关破产的具体法律问题。


[先导案例]
案情介绍: A铸材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 初,全部资产为620万元。A铸材公司成立 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 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 公司即负债80万元,2001年负债620万元, 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达1,300 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现象,经B市经委同意,A铸材公司于2004 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破产过程中法院
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之间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 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 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 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 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 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和解协议失败的法律后果
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 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 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 (1)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 (2)和解协议无效。 (3)和解协议不能执行。
第七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 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 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五)重整的终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 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 职务。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正在进行的破产程 序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结束。 破产程序终结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因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
(2)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 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 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 (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 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申请事项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类破产申请事项: 1.破产清算
2.重整
3.和解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
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
的司法行为。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 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 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二、破产清算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 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 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 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 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 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 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 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 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节
通知、公告和债权申报
一、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和公告
(一)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 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 财产监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 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二、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 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 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 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 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 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 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 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1.申报期限 2.申报范围 3.申报方式 4.登记造册
(三)审查确定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 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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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我国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扩大了破 产申请人的范围,其破产申请人除了债权人 和债务人之外,还包括:(1)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是其法定义务); (2)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 机构破产)。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 人会议的成员。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 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 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 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 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 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
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
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申请的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
因的债务人。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
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
据和文件。
(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 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所取得的全部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 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 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 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三)破产企业财产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 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 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 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 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二、破产企业财产管理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概念 破产企业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 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 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 产企业财产也称债务人的财产。
(三)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 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同时履行 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 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二)重整申请时间和申请人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三)申请重整的条件
1.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整;
2.只要单独符合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就可以申请重整。
(四)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 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 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直接由管理人进行接管。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批 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 和营业事务。 3.由管理人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但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 事务。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
议草案。
(三)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 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条件时,即达 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 公告,终止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 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 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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