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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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20•【文号】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要求,现将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0个国家局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将所属科研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交接工作。

二、1999年7月1日起,完成交接工作的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转为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科研机构,完成交接工作后,由接收单位负责到中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四、这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

三亚市2013年-2014年具备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能力代建单位简介及通讯录

三亚市2013年-2014年具备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能力代建单位简介及通讯录
筑 装修装饰工程、钢 结构工程、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城市 及道路照明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管道 工程、建筑幕墙工 程、消防设施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 公路工程、铁路工 程、金属门窗工程 (限铝塑),防腐 保温工程共16项行 业。
联系人:郑仲 明 18689884299 负责人:庄承 志 1380750004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 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 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管道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建筑防水工程 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 总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叁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限铝塑),防腐保 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三亚市2013年-2014年具备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能力代建单位简介及通讯录
序 号 单位名称 单位简介 资质情况 代建范围 联系电话
城市建设研究院简介:该院成立于1985年,是原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根据国务院六部委国科发政 字„2000‟300号文《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改制而成,现隶属 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所属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是城市建设行业综合性的 科研设计单位。 该院拥有市政公用行业(环卫、给水、排水、道路、桥梁、供热)、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旅游规 划设计甲级、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风景园林和环境工程专项、工程监理等十几个专业甲级资 质,火力发电资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全 城市建设 国城镇供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生活垃圾 1 研究院 处理专业委员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城市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风景环境规划设 计学术委员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专业委员会低碳研究学组等也依托该院设立。 该院现有员工10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以上260余人,中级450余人,各类注册人员180余人,国家突 出贡献专家4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8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专家11人。 海南分院简介:城市建设研究院海南分院是城市建设研究院在海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于2012年5月 在海南省三亚市注册成立,同时取得了《省外建筑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海南分院办公场 所面积约450平米,下设人力行政部、计划管理部、财务部、设计部、代建部、监理部、海口办事处 等七个部门,分院现有人员约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2人,工程师26人,国家注册人员约10人,涉 及专业有建筑、结构、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卫、暖通燃气、电气自控、岩土及造价等。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津劳局[2002]30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劳局[2002]30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下同)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但对于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得重复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2、原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3、退休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并且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凭证为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劳社部发〔2002〕5号

劳社部发〔200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 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写说明 (3)1.2 目的和意义 (5)1.3 范围和定义 (6)二、背景分析 (7)2.1 全球化与国际技术转移的历史背景 (8)2.2 当前国际技术转移的现状与趋势 (9)2.3 我国国际技术转移的现状与挑战 (10)2.4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11)三、建设目标与定位 (12)3.1 建设目标 (13)3.2 功能定位 (14)3.3 发展战略 (15)四、功能与任务 (17)4.1 科技资源共享与服务 (17)4.2 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 (18)4.3 人才培养与国际合作 (19)4.4 政策研究与管理咨询 (20)五、建设策略与措施 (21)5.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3)5.2 创新体制机制 (24)5.3 引入多元化资金来源 (25)5.4 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26)六、实施计划与步骤 (27)6.1 短期计划(1-2 年) (28)6.2 中期计划(3-5 年) (29)6.3 长期计划(5 年以上) (30)七、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32)7.1 技术风险 (33)7.2 管理风险 (35)7.3 市场风险 (37)7.4 政策风险 (37)八、保障体系与支持系统 (39)8.1 组织架构与管理体系 (40)8.2 制度建设与政策支持 (41)8.3 资金保障与财务管理 (43)8.4 技术支持与创新平台 (44)九、总结与展望 (45)9.1 建设成果与经验总结 (47)9.2 发展前景与展望 (48)9.3 结语与致谢 (49)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我们制定了本建设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目标、任务、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以期为我国技术转移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方面的伟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方面的伟大成就

1985年,实施星火计划;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制度, 对于开发型科研机构开始逐步减拨事业经费;
1
• 1986年,国家实施“863”计划,实行首席科学家制,科研项目 通过竞争获得; 198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成立; 1987年,人大审议通过《技术合同法》; 1988年,北京市在海淀区设立新技术开发区; 1988年,中国科学院实施“一院两制”发展模式; 1988年,火炬计划诞生; 1989年,中科院、教委建立开放实验室制度; 1990年,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1年,国家科委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 1 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
1987年,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 干规定》,将1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的目标进一步落实为七条措施,照抄如下: (1)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 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2)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 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都应逐步进入企业;(3) 其他技术开发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4)科研机构要 精简缩编;(5)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6)全面实行所 长负责制;(7)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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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政策回顾
•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学技术事业 的发展,有很大成就,也有不尽如人意之 处。对此,国内外讨论很多,大家也有很 多切身体会。本文试图做的,是对这一时 期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的政策环境的得失, 做一个总结回顾。因资料缺乏,要做这项 工作,着实不易。这是初稿,贴出来,供 行家讨论批判。若其中年代、史实记忆有 误,万望指正
1982年,中国科学院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自然科展计划——由计委、科委牵头的“科技 攻关计划”开始实施。

国有科研院所改企转制研究(全文)

国有科研院所改企转制研究(全文)

国有科研院所改企转制研究十多年来,国有科研院所的转制改企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如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在科技产业规模和效益方面,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都迈出了成功的步伐,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可持续进展潜力的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尽管转制改企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在可持续进展方面却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如科研活动的外部性、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弱化、创新模式的不适应、产业化的瓶颈等问题,由此制约了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可持续进展。

这些都迫切需要在政策上、进展模式上进行进一步改革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成效(一)科研院所科研及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1)科研能力得到有力提升。

转制科研院所不但承担了大量的GJ科技计划和行业重点研发任务,攻克了一批制约行业进展的核心技术,取得了行业进展所需的战略性技术成果,而且还积极进行技术扩散,对行业科技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一批地方科研院所已成为区域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具体表现在研发活动重要性继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应用性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优势突出。

据科技部统计,20XX年247家ZY级转制科研院所共转让技术成果1800余项,受益企业1.5万余家。

如(图1)所示,20XX年至20XX年期间,ZY级转制科研机构完成科研项目数由20XX年的4835项增加至20XX年的7497项,总体呈快速增长态势,虽然获GJ级科技奖励数明显减少,由20XX年的144项减少至48项,但获行业科技奖励数近三年却逐年递增。

不难发现,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转制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质量总体有所下降,但为尽力保证在行业内的科技领先地位,转制后科研院所更加注重科研的行业针对性,而专利申报数的增长则说明转制后科研院所对技术的市场价值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

(2)科研投入持续增加,科技创新能力稳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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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部门│科研机构名称│转制方案│所在地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进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集团│北京市
││有限公司│
├────────────┼────────────┼──────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进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
├────────────┼────────────┼──────建│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进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湖南省长沙市├────────────┼────────────┼──────
│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进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辽宁省沈阳市
│计院│司│设├────────────┼────────────┼──────│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包括│转为科技企业,交中央企业│北京市
│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工委│
│究所││部├────────────┼────────────┼──────│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与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联合组│北京市
││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集团有│
││限公司,交中央企业工委│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暂│北京市
││由建设部管理│
───┼────────────┼────────────┼──────│铁道部大连内燃机车研究所│进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辽宁省大连市││总公司│
├────────────┼────────────┼──────│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进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山东省青岛市││总公司│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进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江苏省常州市│研究所│总公司│
├────────────┼────────────┼──────│铁道部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进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湖南省株洲市铁││总公司│
├────────────┼────────────┼──────│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进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北京市
├────────────┼────────────┼──────│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研究所│进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湖南省武汉市道├────────────┼────────────┼──────│西南研究所│进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
├────────────┼────────────┼──────│西北研究所│进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兰州市├────────────┼────────────┼──────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包括通│转为科技企业,暂由│北京市│信信号研究所、铁道建筑研│铁道部管理│
│究所、机车车辆研究所、金││
│属及化学研究所、电子计算││
│技术所、运输及经济研究所││
│、运输及经济研究所、环形││
│铁道试验基地、科技信息研││
│究所、劳动卫生研究所、标││
│准计量研究所、中间试验基││
│地、科学技术馆)││
───┼────────────┼────────────┼──────│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进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进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天津市
││总公司│
├────────────┼────────────┼──────│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科学│进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湖北省武汉市│研究所│总公司│
├────────────┼────────────┼──────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局科学│进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上海市
│研究所│总公司│
交├────────────┼────────────┼──────│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科学│进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广东省广州市│研究所│总公司│
├────────────┼────────────┼──────│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进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湖北省武汉市││总公司│
通├────────────┼────────────┼──────│交通部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进入中国路桥(集团)总│北京市
││公司│
├────────────┼────────────┼──────│交通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转为科技型企业,交中央企│上海市
│究所│业工委│
├────────────┼────────────┼──────部│交通部广州信息技术研究所│并入暨南大学│广东省广州市├────────────┼────────────┼──────│上海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并入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所││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包括交│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暂│北京市
│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由交通部管理│
│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
│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交通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湖南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湖南│湖南省长沙市││省邮政局│
├────────────┼────────────┼──────│河北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河北省石家庄││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市
├────────────┼────────────┼──────│山西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山西省太原市││电信集团山西省电信公司│
├────────────┼────────────┼──────│江苏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
├────────────┼────────────┼──────│浙江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浙江省杭州市││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
├────────────┼────────────┼──────│安徽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安徽省合肥市信││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
│江西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江西省南昌市││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
├────────────┼────────────┼──────│河南省电信规划设计院│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公司│
├────────────┼────────────┼──────│广东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息││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科学研│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广西壮族自治│究所│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区南宁市
││信公司│
├────────────┼────────────┼──────│四川省电信规划设计院│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
├────────────┼────────────┼──────│云南省邮电科学技术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划归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产││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
│邮电部邮政科学技术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进入国家│北京市
││邮政局│
├────────────┼────────────┼──────│邮电部第三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进入国家│上海市
││邮政局│
业├────────────┼────────────┼──────│国家邮政局科学研究规划院│转制为科技企业,进入国家│北京市
││邮政局│
├────────────┼────────────┼──────│辽宁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进入辽宁│辽宁省沈阳市││省移动通信公司│
├────────────┼────────────┼──────│山东省邮电科学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进入山东│山东省济南市││省移动通信公司│
部├────────────┼────────────┼──────│邮电部第七研究所│转制为科技企业,进入山西│山西省侯马市││省移动通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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