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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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篇)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篇)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第一条为遏制烟草的危害,确保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无烟的公共场所环境,根据爱国卫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街道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禁止在指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确定的本单位禁烟公共场所包括:(一) 街道各科室、公共办公区及会议室;(二) 街道所有的档案资料室;(三) 员工活动室;(四)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且不得出现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各村居及下属单位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 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二) 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三) 及时制止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体街道工作人员有责任劝阻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同时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禁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告者有权要求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街道控烟管理部门所有。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第一条为遏制烟草的危害,确保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无烟的公共场所环境,根据爱国卫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需自觉遵守本制度,禁止在指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本机构内划定的禁烟区域包括:(一) 美容院、办公室及会议室;(二) 员工活动室;(三)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清晰的禁烟标识,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且不得出现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本单位的禁烟监督员负责执行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 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二) 在禁烟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三) 及时制止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本院员工有责任劝阻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同时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清新、舒适、文明的公共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要求,现对公共场所禁烟事宜作出如下通知:一、禁烟场所范围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康复中心等医疗场所的室内区域。

2、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的室内区域,包括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等。

3、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内部。

4、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书店、影院、展览馆、博物馆等商业和文化场所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健身房、游泳馆等体育场所的室内区域。

6、餐厅、酒店、宾馆等餐饮住宿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包括大厅、走廊、电梯等。

7、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电信营业厅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8、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二、禁烟要求1、在上述禁烟场所内,禁止任何个人吸烟。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对在场所内吸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1、对于在公共场所违反禁烟规定吸烟的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履行禁烟职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与执行1、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2、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吸烟的危害吸烟对个人健康的危害是巨大的。

烟草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等。

长期吸烟会增加患癌症(如肺癌、胃癌、膀胱癌等)、心血管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中风等)、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等)的风险。

不仅吸烟者本人的健康会受到损害,二手烟也会对周围不吸烟的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儿童、孕妇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六、公共场所禁烟的意义1、保护公众健康:在公共场所禁烟可以有效减少二手烟的暴露,降低非吸烟者患各种疾病的风险,特别是对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群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9类场所吸烟将罚款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9类场所吸烟将罚款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9类场所吸烟将罚款
时政民生南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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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罚款要动真格的了。

记者今天(11月28日)从省卫生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将从后天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将对在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室内会议室等9类特定场所内吸烟的人处于20-50元处罚。

单位未进行劝止的,也将被处以1000至10000元处罚。

《爱国卫生条例》对禁烟场所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等9类特定场所,明确规定禁止吸烟。

为增加控烟的力度,条例规定。

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对吸烟个人进行处罚,一直是控烟的难点。

对此,即将的《条例》规定,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文化、体育等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关于这一条,不久的将来还将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副厅长汪华说。

而如果有单位未履行其在公共场所禁烟职责,《条例》也明确,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17年江苏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2017年江苏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2017年江苏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切实落实公共场所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措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直接关系公众健康。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均明确提出“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和“加大执法力度”。

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工作职责,对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控烟执法是控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向公众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吸烟违法性的同时。

也通过处罚违法人员、单位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巩固控烟工作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2017年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各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促进公众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支持。

三、职责分工各市爱卫办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学校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网吧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交通运输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客运站等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共体育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星级宾馆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的公司职工、协力单位人员及到公司洽谈公务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会议室、接待室、各办公室、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二、门厅、走廊、楼梯、大厅、餐厅、浴室、卫生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三、设备室、库房、机房、楼梯间等功能性用房;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厅内。

第三章禁烟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在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六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禁烟管理的宣传教育、检查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所有公共区域禁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者,应不予其办理业务;一经发现吸烟,对相关部门的陪同人员,按视同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导致禁烟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提出专业考核。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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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
2.商场;
3.机场、车(船)站、港口;
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
5.医院候诊室、病区;
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7.公共交通车(船);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五条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六条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于1000元罚款;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爱卫办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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