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义(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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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随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发生演变,以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的需要之下,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运用历史、比较、价值等法学方法,分析其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标签: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缔约过失1 信赖利益的概述1.1 对信赖利益概念的讨论(1)损失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的损害。

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说。

(2)利益说。

此说又可分为两种表述。

其一,信赖利益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其二,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3)不利益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

故信赖利益又名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合同利益。

(4)处境变更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表现状态的变更。

富勒指出: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賠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我们的目的是要他恢复到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

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叫做信赖利益。

(5)权利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享有的,现有利益不受侵害及对未来可得利益善意期待的权利。

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概念是德国民法学上的产物。

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指出:“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当然无过错的一方不能请求赔偿允诺履行的价值损失,即期待利益的损失。

但法律可以通过给予受害人赔偿消极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使其损失得到恢复,即使是粗心大意的允诺者也应当对合同债务的实质不成立而负责。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摘要]不论是“黑”还是“白”合同,从法的价值层面来说,都是当事人为实现该建设工程之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该意思表示所针对合同内容的角度不同而已,在不存在法律上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但其只能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预设的结果范围内发生相应的合同效果。

[关键词]黑白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认定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①问题愈演愈烈。

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市场竞争失衡、行业饱和、政府监管失灵等原因。

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黑白合同”这一法律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那么“黑白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都对“黑白合同”的规制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招标投标法》第43 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三个法条一直来被认为是我国建设领域中对“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依据。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通过翻阅近年来法院已经做出裁判的“黑白合同”纠纷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根据《解释》第21 条规定,以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中标“白合同”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黑白合同”问题上,如果一刀切地认定表面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白合同”有效,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合同非当事人做出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解除与定金担保

合同解除与定金担保
解 除 。 合 同法 》 9 《 第 4条 明 文 规 定 了 法 定 解 除 的 条 件 , 约 定 解 除 是 基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 论 通 而 理 说认 为约定 解 除的典型形 态是 解约 定金 。
《 担保 法 ) 释 》 u8条 规定 : 当事 人交付 ( 解 第 “ 留置 金 、 保 金 、 证 金 、 约 金 、 金 或 者 订 金 担 保 订 押 等 , 没有 约定定 金性质 的 , 但 当事人 主张定 金权 利
新《 同法 》 合 在广 泛吸 收借 鉴世 界各 国立法成 果 的基 础上 , 合 同解 除 作为 一项 独 立制 度 固定 将 下来 , 变 了过 去 三部 合 同法 相互 冲 突 的混 乱局 改 面, 这无疑是 立法 的一 大进步 。 学者们 普遍认 为 但 《 保法 》 定 金 的规定 过 于简 单 , 担 对 在此 情 况下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2 0 0 0年 9月 2 9日通 过 的《 高 人 最 民法 院关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担保 法 ) 干问 若 题 的解 释 》 以下简称 《 担 保法 ) 释 》 中 以专 节 ( ( 解 ) 对 定 金部 分作 了解 释 , 使 得学 者们 对定 金 性 质 这 及 其适 用的争论 暂告 一段 落 。《 担 保法 ) 释 》 < 解 在 内容上与 世界各 国立 法均 有不 同 , 有 中 国特色 , 具 因此我们 有必要 对其适 用加 以具体研 究 。本文 拟
金 《日本 民法 典 》 5 7 也作 了类似 的规定 。 第 5条 我
国 《 担 保 法 ) 释 》 u 规 定 :定 金 交 付 后 , ( 解 第 7条 “
作 者 简 介 : 继 水 (9 0 )男 、 北 省郾 西 县^ . 汉 理 工 大学 文 法 学 院挂 学 专 业 9 级 本 科 生 王 18 , 湘 武 9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一般规定

合同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应该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法律关系。

不过,由于民法典立法体例上的原因,本编规定的内容实际上超出了合同法律关系,还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

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在合同编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且将侵权责任之债单独规定为侵权责任编,因而使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则无处规定。

因此,合同编专门规定了第三分编,即“准合同”分编。

形成的立法格局是:(1)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2)合同编的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3)合同编的第三分编规定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4)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即侵权责任编。

因而,本编不只调整合同法律关系,还调整部分其他债的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吴某某与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1]案情:2010年10月,原告吴某某的岳父,即被告陈某1的父亲陈某2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被告陈某1在内的五个子女自2004年起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00元。

在长寿区人民法院主持下,陈某2与陈某1等五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陈某2向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因陈某2自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由原告吴某某及其妻子陈某3赡养,被告陈某1另与原告吴某某达成协议一份,载明:“陈某1自2004年至2010年未付父亲的赡养费每月100元,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补给吴某某,我叁年时间交清”。

该协议由被告陈某1执笔书写,并在书写完毕后,原告吴某某在协议顶端书写“欠条”两字,原告吴某某请求法院判决陈某1向其支付垫付的7200元赡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1与原告吴某某之间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陈某1按约定支付其代为垫付的赡养费72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招聘考试试题与答案(全)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招聘考试试题与答案(全)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劳动法》于1995年1月1 日施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

2.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5.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7.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 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9.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0.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11. 用人单位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14.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平原则、公开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的原则。

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 ,保守秘密。

带动合同法第条规定

带动合同法第条规定

带动合同法第条规定第一篇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结合《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对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一条规定了违约金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为违约责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经济补偿。

违约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弥补损失: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因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2. 惩罚违约行为:违约金可以对违约方产生一定的经济压力,从而促使其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3. 引导合同履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后,有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自律,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三、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在约定违约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操作执行。

3. 当事人可以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以促使违约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的调整和免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此时,违约方可以请求免除或调整违约金。

1. 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免除或调整违约金。

简论合同法实践中的契约自由

简论合同法实践中的契约自由

简论合同法实践中的契约自由发表时间:2010-10-12T09:11:08.78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8月第2期供稿作者:万德松[导读] 契约自由理论在合同法领域中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契约自由从来都被看作合同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万德松(河北医科大学社科部河北石家庄 050000)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契约自由理论在合同法领域中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契约自由从来都被看作合同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原则的契约自由更多地被表述为:是否缔约,与谁缔约,缔约的内容及形式由缔约人自己决定不受强制干预,仅此而已。

其实对于契约自由的这种理解,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

一、契约自由的渊源探讨契约自由的一个重要理论渊源就是在启蒙运动中兴起的人文主义伦理思想,该思想所包含的对人的自由与权利观的尊重,在契约自由原则中得到彻底的贯彻。

在契约自由原则确立后,契约自由所包含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责任等价值也得到了法律的尊重。

这是人文主义伦理思想中关于天赋人权、人人都有自由追求幸福和财富的权利在契约法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

在近代私法中契约自由是与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并列的三大原则之一。

德国学者海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

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

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

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1。

可见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理论在契约法上的体现。

契约自由思想作为反映商品经济法治化的内在需求,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它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是自罗马法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中叶)开始,经过长期的演进的结果。

“罗马法史可以说是一部契约自由思想由不成熟到逐步成熟的生成发展史。

”2据考证在《法学阶梯》一书中,就已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部分思想,其中意思自由与形式自由构筑了罗马法中契约自由的基本内涵。

法学专业学生读书目录(2012)(1)

法学专业学生读书目录(2012)(1)

2011级法学专业学生读书目录大学一年级:一、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论书丛稿黄静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中国古代法制史话李用兵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商鞅著,《商君书》,任何出版社出版均可韩非著,《韩非子》,任何出版社出版均可二、宪法: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林来梵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张千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三、法理学读书书目法理学:理论与语境(第四版)作者:(美)比克斯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1—1 法理学检读作者:於兴中海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6—1法的价值论作者:卓泽渊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8—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4—1—1法理学问题(美)波斯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2—1—1四、外国法制史:基本参考资料: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扩展阅读:《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五、刑法总论:1、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北大出版社2000年3、刘艳红《刑法学总论》北京北大出版社20064、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5、苏惠渔《犯罪与刑罚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六、民法总论《为权利而斗争》耶林德国网上直接可以找到龙卫球《民法总论》大学二年级:一、物权法学崔建远:《物权法》陶钟太朗:《居住权研究》二、刑事诉讼法学: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6月版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陈光中主编:《刑事司法论坛》(1—4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三、法律逻辑学1、雍琦主编,《实用司法逻辑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雍琦、金承光、姚荣茂著,《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四、债权法学崔建远、韩世远、于敏:《债法》崔建远:《合同法》五、商法学1、张国健,《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2、郑远民,《现代商人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谢怀轼,《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建议读书目录:1.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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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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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著32.00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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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35.00

人格权法978—7-300-10990-9
王利明著35.00

经济法学(第二版)
978-7-300-16089-4
张守文

45.00

财税法学(第四版)978-7-300-19447-9张守文著48.00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978-7-300-17668-0张卫平著46.00
物权法(第三版)978-7-300-18789-1
崔建远著59.80

判例刑法学(教学版)978-7-300-14059-9陈兴良

39.80

刑法总论(第二版)
978-7-300-14090-2
周光权著45.00

刑法各论(第二版)
978-7-300-14202-9
周光权著55.00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
978-7-300-18548-4
郑旭

45.00

侵权法学978-7-300-13533-5周友军

49.80

普通公司法978-7-300-11227-5峰著68.00
网络法学978-7-300-11004-2刘品新著25.00
中国宪法(第四版)978-7-300-12301-1许崇德
主编
29.80

商法学(第二版)978-7-300-13955-5
徐学鹿
主编49.80

证据学(第五版)
978-7-300-18181-3陈一云
主编35.00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
978-7-300-16149-5
林楱年叶秋华主编38.00

婚姻家庭法学(第三版)978-7-300-16894-4杨大文龙翼飞主编29.00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
978-7-300-18072-4
田平安
主编
48.00

法社会学新阶978-7-300-18452-4付子堂主编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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