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概念方式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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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宝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宝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

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指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既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加以引导,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不能强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

要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3篇)

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四荒地的开发利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四荒地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土地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对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四荒地的概念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

这些土地往往地处偏远,自然条件较差,土地资源利用价值较低。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技术的提高,四荒地资源得到了新的认识和重视。

三、四荒地法律法规体系1.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四荒地的开发利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四荒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四荒地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四荒地的林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2. 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四、四荒地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的概念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

2. 四荒地土地流转的条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转让;(2)受让方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3)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4)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3. 四荒地土地流转的程序(1)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向发包方申请备案;(3)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

五、四荒地权益保障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2. 受让方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权。

3. 发包方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权。

第二轮承包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二轮承包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第二轮承包地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第二轮承包地的法律规定,内容涵盖承包地的取得、流转、保护等方面。

一、第二轮承包地的取得1. 承包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轮承包地的承包主体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

具体资格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 承包程序(1)承包方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承包申请,说明承包意愿和承包面积。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承包方的申请进行审议。

(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承包方案后,承包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4)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 承包期限第二轮承包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可以依法续包。

二、第二轮承包地的流转1. 流转主体承包方为第二轮承包地的流转主体。

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

2. 流转程序(1)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期限、费用等事项。

(2)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 流转限制(1)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

(2)流转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流转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三、第二轮承包地的保护1. 土地用途保护第二轮承包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承包方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土地质量保护承包方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土地质量,防止土地退化。

3. 生态环境保护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责任1. 违法承包承包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质量、损害生态环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永久互换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永久互换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

土地互换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为了规范土地互换行为,保障土地互换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永久互换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永久互换土地的概念及特征1. 永久互换土地的概念永久互换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互换合同中约定,互换期限为永久,互换双方在互换期限内不得解除互换合同,互换土地的使用权归互换双方共同享有。

2. 永久互换土地的特征(1)互换期限为永久:与一般土地互换合同相比,永久互换土地的互换期限不受限制,双方在互换期限内不得解除互换合同。

(2)互换双方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永久互换土地的互换双方在互换期限内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处分互换土地。

(3)互换条件相对宽松:与一般土地互换合同相比,永久互换土地的互换条件相对宽松,如土地性质、用途、位置等。

三、永久互换土地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永久互换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2. 申请程序(1)土地互换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互换合同,明确互换土地的范围、面积、期限、条件等。

(2)土地互换双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互换登记手续。

(3)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互换合同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 土地互换合同的主要内容(1)互换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互换土地的范围、面积、位置:明确互换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3)互换期限:约定互换期限为永久。

(4)互换条件:明确互换土地的使用条件,如用途、土地性质等。

(5)互换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互换双方在互换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如土地使用、维护、收益分配等。

对农村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的思考_什么是土地流转

对农村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的思考_什么是土地流转

对农村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的思考_什么是土地流转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因为举家迁移至城镇落户、随子女迁徙到城市共同生活等原因,将房屋出售,并将土地随之转包给购房人。

时过境迁,因为种种利益驱使的原因,特别是工业园区建设征地拆迁房屋等补偿费用绝对值比当初卖房和土地转包费用多了不少,很多卖房人便以种种借口和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达到其收回房屋、承包地的目的。

鉴于此类型案件数量随着经济发展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了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处理好案件,同时也为了释明笔者心中的一些困惑,结合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谈谈有关观点。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购买人不是出卖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买卖房屋、房屋属家庭成员共有出卖人无权处分等方面。

20xx年11月17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被告张某将其位于绥阳县某镇某村的砖木结构房屋以价款出售给原告郭某,并将其承包地转包给郭某耕种,双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张某)愿意将自己房屋及地基出售给乙方(郭某),供乙方所有和使用,其具体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永久所有。

二、……三、房屋面积以房屋宅基证和实际使用面积为依据,房屋为砖木结构,共计7间,包括厨房、猪圈、牛圈及其他房屋附属物,共计面积约107.2㎡。

四、甲方自愿将所有土地转包给乙方,其转包期限为永久。

如因国家政策有变,其变动后的土地仍归乙方使用和负责。

土地面积以土地承包证和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准,共1.853亩。

……”等内容,并附加约定“甲方母亲王某暂时居住在乙方房屋左侧房(1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郭某将购房款一次性付给被告张某,即搬入房屋居住、耕管承包地至今,被告张某举家迁至贵阳,其母亲王某则根据双方约定在该房屋内居住。

《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培训教案及PPT课件示范

《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培训教案及PPT课件示范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结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战略及全球农业发展趋势,预测未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势,如规模化、集约化、智 能化等方向的发展。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等 ,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如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和中介服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 。
土地流转意义
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 经济发展。
土地流转现状及趋势
土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 不断扩大,流转形式日益多样, 但仍存在流转不规范、农民权益 保障不足等问题。
土地流转趋势
未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土地 流转将更加规范有序,流转市场 将更加成熟完善。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受让 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能力,不得进行 掠夺性经营。
土地流转合同要素与签订程序
合同要素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 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签订程序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发 包方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 包管理部门。
核心内容解读
详细解读《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定》中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地流转的定义、范围、方式 、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对行业影响分析
分析该政策对农业、农村及相关行业的影响,如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挑战应对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家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是新阶段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方针政策,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农村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认识还不到位,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十分突出。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土地流转机制。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法进行。

流转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当事人双方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国家对土地承包法律规定(3篇)

国家对土地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由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四)保障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五)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保护土地承包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制度,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土地承包方案;(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土地承包方案;(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人、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二)承包期限;(三)承包费用;(四)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承包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三)具备农业生产技能,能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承包土地:(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被依法宣告失踪的人;(三)被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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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的概念及方式
流转概念: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含义是,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
营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即稳定所有
权、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经营权)。
流转主体:包括转出方和受让方。转出方是指依法享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受让方可以是承包
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的组织和个人。
流转方式: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包括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
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
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
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承租方)按转包(出租)
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出租方)负责。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
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
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实中,除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外,还有不改变原承包
合同的权利主体,仅交换承包地块耕作的互换形式。这种形式的
互换,其性质是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原承包合同规
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承包者承担。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
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
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1、让出土地
的农户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2、必须经转
出方申请且经发包方同意;3、转入方须有经营能力;4、同等条
件下,本集体经济成员具有优先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其他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
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入股不包括入股组成公司从
事经营,而只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
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份红,是具有合作生产性质的流转形式。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获得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等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或林权证
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按照法律规定,转包、互换、出租、入股应当向发包方登记
备案,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
稳定放活的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二轮农村土
地承包的长久稳定,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创新农村土地
流转机制,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农业生产经营
新形势。
依法自愿的原则: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
准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在流转土地上栽植林木,不得从事
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等破坏耕地层的活动;不准非农产业动用基本
农田参与土地流转;不准借土地流转将承包地打乱重分;不准截
留、扣缴或挪用土地流转所得;土地流转年限不准超过农户承包
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
民流转土地。
由镇乡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
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禁止。

协商有偿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入市场机
制推动土地流转,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包办代替。流转的条件、方
式、期限、价格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流转程序
(1)提出申请
土地转出方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委托转出申
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
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服务站报送。
土地转入方向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转入委托
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
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服务站办理并分别
向县、市中心备案或直接到县、市中心办理。
(2)、审核、登记
转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集体经
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对转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
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
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义务为农民确定流转价格
提供参考依据。
(4)提供信息
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
提供的信息,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并约请双方会
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
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作为中介人,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
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全省
统一文本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
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经镇乡人民政府鉴证后,流转
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分别由村、镇、县、市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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