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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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厦府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协作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依法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附后)。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附后)。

其中:(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包括:1.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1000米、长4900米的矩形空间区域;2.以杏林导航台中心为基点、半径500米的空间区域;3.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净空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这个空间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都可能威胁飞行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需要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

二、禁止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四、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民航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和A1级通用机场。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惠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初稿)

惠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初稿)

惠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初稿)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惠州市航空铁路办公室负责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气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公安、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军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等有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经广州军区批准,惠州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范围如下:(一)根据军队净空管理有关规定,机场净空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1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3.2公里的区域。

(西北角:惠城区江北金鸡沥,西南角:惠阳区新墟以北五门山,东北角:惠东县梁化鸡笼山东2公里,东南角:惠东县平山镇以东九里湖,以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区域)在机场净空区以外,高出机场标高3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应根据航线高度具体论证其是否对飞行造成危害。

根据民航净空管理有关规定,在军方划定的净空区范围内,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以内有高于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也应被视为障碍物,对此类障碍物,应根据其位置援引军民航净空管理规定中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4.外延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二千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附三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
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
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
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附四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离开导航台距离|离开定向台距离||干扰源名称|(米)|(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千瓦|2,000|3,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千瓦||5,000|||__________||_________||广播电台|50千瓦|5,000以上|10,000|||__________||_________|||100千瓦||15,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千伏以下|3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高压|60-110千伏|700||||__________|_________||||220-330千伏|1,000|700||输电线|__________|_________||||330千伏以上|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2,000|2,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改建|500以上|600以上||电气化铁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建|700以上|1,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5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15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排灌站|20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备|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注|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它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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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颁发时间1982-12-11
【标题】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2-12-11
【实施日期】1982-12-11
【有效性】有效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在各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

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

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

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1976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1.机场净空要求
2.机场端净空、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注:略]
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附件1:机场净空要求
附件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9米处,以平面巧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4.外廷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2000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

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附件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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