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中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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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集毛光合诉水富县运政管理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抗诉案--------------------------------------------------------------------------------案情简介1995年2月,个体运输户毛光合购买云C-00865中巴小客车一辆,同年4月15日在云南省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办理了2103233号《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及8686号《道路运输运营证》,并于4月11日缴纳了运政管理费30元,在水富县范围内从事个体运营。
1996年5月15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在本县境内的盐水公路牛角背处进行路查时,路查人员用手示意云C-00865小客车停车接受检查。
毛光合雇请的驾驶员苏勇(苏持有昭通地区行署公安处1995年2月13日核发的云C-00865机动车驾驶证)停车待检。
路查人员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苏勇出示证件,苏未出示。
路查人员当即以未缴规费违反客运管理为由,作出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决定,并将车开至水富县港口停车场停放,客车被停运112天。
1996年5月21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将011620号处罚决定书送达毛光合。
毛光合不服处罚决定,于1996年5月28日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1996年8月28日,水富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水行初字第7号判决。
判决认为:水富县运政管理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进行必要的路查是应该的,路查中发现原告毛光合的营运车辆未缴管理费,也未出示《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行为。
本应按未缴费及未带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却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无营运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规定实施了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属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
由于运政管理所的行为使毛光合在中止车辆运行期间不能营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但毛光合没有完善有关的营运手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撤销水富县运政管理所1996年5月15日第0116620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二、被告水富县运政管理所赔偿原告毛光合中止车辆运行期间的损失每月500元和应交的养路费2046.6元,两项共计3878.60元。
第七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1982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2.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 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 的最高权力。
2.宪法的基本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 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 力。
2.宪法的基本原则
(3)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 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 民主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 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 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财产权: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 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案例4】老人手持《宪法》抗强拆
• 北京63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 中。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黄振 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 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 • 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 这本新《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用蓝色圆珠笔划出这 样一些字句:“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 侵犯。”
宪法
一、维护宪法的权威
1.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认识宪法
⑶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 法律更为严格。
制定程序
宪 法 普通法律
修改程序
由国家成立专门委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 员会起草,提交全国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通过。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 委会制定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 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对院长委托事件

对院长委托事件俗语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使命和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包庇犯罪的地方,我国有一位县法院院长在任期间收受贿赂上百万,吃完被告吃原告,谁给的钱多就让哪一方获胜。
劣迹斑斑的法院院长罗云是米脂县人,2001年7月份被任命为清涧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7年担任靖边县法院院长和党组书记,2011年担任府谷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党组书记。
他在任期间曾收受过320万元的贿赂,让本应该败诉的被告成为了胜诉方。
罗云被捕后交代了自己犯下的多起受贿案,他在任期间对于贿赂照收不误,满脑子只有金钱和权利,在任期间共收受贿赂万,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罗云交代,他第1次收受贿赂是在2009年9月期间,当年罗云担任靖边县法院院长。
当地某公司委托人找到了罗云,送给罗云3万元贿赂,委托罗云在案件执行中关照一下被告人。
罗云收下3万元贿赂后,随即批准了执行局局长到深圳去执行本案件,利用权力为行贿人带来便利。
2010年7月份,靖边某房地产公司赵某某向罗云院长行贿200万,罗云收受贿赂后与该公司签订了13套购房协议。
2010年10月,靖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孙宾犯故意伤害罪。
孙宾本应该被判有期徒刑12年,因为孙宾的舅舅朱琳向院长罗云受贿20万,罗云在判这起案件的时候表示要对孙宾少判5年,当时没有人反对,孙宾的刑期也被减少了5年。
2012年4月,罗云担任府谷县法院院长期间曾审理过一起股权纠纷案。
原本应该败诉的一方刘某某向孙宾受贿320万,罗云接受刘某某的贿赂后,将原本败诉的刘某某改判为胜诉。
东窗事发罗云在职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他是如何被有关部门发现的呢?2010年,罗云收受过朱琳献上的20万贿赂,后来朱琳因为犯有受贿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立案调查,朱琳坦白交代自己曾给担任院长的罗云送上过20万的贿赂款。
有关部门随即开始调查,法院院长罗云落马,他在任期间收受贿赂的金额超过500万。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庭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4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孟祥华判决书

孟祥华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飞;孟祥华【当事人】钟飞孟祥华【当事人-个人】钟飞孟祥华【代理律师/律所】张珏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珏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珏【代理律所】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飞【被告】孟祥华【本院观点】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孟祥华向钟飞现金交付200000元,虽然主张系在石头镇信用社取款,但不足以证实向钟飞履行了现金交付200000元的义务,孟祥华对现金交付200000元的真实性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就本案所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孟祥华实际出借给钟飞的借款金额,孟祥华有无实际履行案涉款项的交付义务?钟飞对向孟祥华出具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收到借款1025000元,认可孟祥华转给谭劲松的58万元系履行2014年9月11日向孟祥华出具的借条,对其中的现金200000元不予认可。
孟祥华主张曾向钟飞现金交付20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800000元,包含部分利息在内借款10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孟祥华向钟飞现金交付200000元,虽然主张系在石头镇信用社取款,但不足以证实向钟飞履行了现金交付200000元的义务,孟祥华对现金交付200000元的真实性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案涉借款应认定为本金580000元。
法理试题

法理学期末考试05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出版《法理学的范围》,并将法理学从法学中分离出来的是()A.德国哲学家黑格尔B.英国法学家边沁C.美国法学家庞德D.英国法学家奥斯丁2.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主张的是()A.亚里斯多德B.西塞罗C.柏拉图 D.乌尔比安3.英国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著名的代表作是()A.《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B.《法律的道德性》C.《论当代在立法和法学方面的使命》D.《法律的概念》4.在西方,“法”的概念不同于“法律”,是因为“法”指的是()A.理想法B.实然法C.公平D.权利5.法律概念的特点有()A.法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B.法律实践中的不可操作性C.法律上的规定性D.语言上的确定性6.法律原则的特点有()A.具有很强的操作性B.高度的稳定性C.强大的适应性D.强制性)7.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比,有较好的()A.社会适应性B.稳定性C.预防功能D.社会改革功能8.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是()A.实体法B.程序法C.普通法D.成文法9.衡平法存在于我国的A.台湾地区B.澳门地区C.香港地区D.台湾和香港地区10.下列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一般法针对任何法都是一般法,特别法针对任何法都是特别法C.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事项的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事项的法D.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可以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加有效。
二、概念比较(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1.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2.法律事件和法律事实三、判断分析(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论诽谤罪的价值选择及司法认定.doc

论诽谤罪的价值选择及司法认定作者:宋鹏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本文案例虽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诽谤”的对象都是公职人员,而这些人又有把“诽谤罪”当成打击报复的丁具之嫌,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公职人员的诽谤案件时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无法真正从证据上来审查是否应该立案或逮捕。
实践中,对于何种言沦是诽谤,特别是对公职人员和政府的评价是否可认定为诽谤,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做小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诽谤罪批捕权的上移,无疑有助于基层检察院摆脱办案干扰,更为深远的意义则在于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价值抉择:诽谤罪应有的价值立场诽谤制度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价值衡量,过于苛责的诽谤法会导致大众及媒体不敢畅所欲言,但是绝对的表达自由又有可能滋生虚伪甚至错误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和尊严造成破坏。
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同时人格尊严和个人名誉又是文明社会不可忽视的人权。
如何达到二者的平衡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难题。
(一)外国法借鉴1英美法系的诽谤立法。
在大多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诽谤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较为少见。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通过《纽约吋报》诉苏利文案,确立了“真正恶意”(actul;malicc)法则,即在原告为政府或公职人员的情况下,本应由被告承担的事实真实性抗辩转变成由原告即政府或公职人员证明明知陈述的不实或完全不在乎事实的真伪。
”j这是针对原告为公职人员而适用的法则,它为公众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更广阔的言论空间。
2大陆法系的诽谤立法。
大陆法系的诽谤罪又叫毁损名誉罪,是指公然指摘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日本刑法要求毁损名誉罪必须公然进行,否则不构成此罪,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刑法则只要求向第二者散布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便构成犯罪。
领导监督的含义特征分类与功能讲义

2、功能 预防、 矫正、 反馈、 督促、 反腐
第二节 领导监督的原则、方式与程序
一、领导监督的原则
(一)法制性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三)公开性原则 (四)时效性原则 (五)全面性原则
二、领导监督方式
1、二个层次:思想、行为
思想监督是通过行为观察了解干部思想 行为:是否“作秀”?
二、 改革和完善我国领导监督体制
一、现状:监督体系基本建成并发挥重要作
用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系
政党监督体系
领导
行政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体系
司法监督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系
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法律、 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 它产生的国家机关(一府两院)实施的 监督。
各级人大对领导(一府两院)的监督包 括各个方面。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党内监督
2、政党监督体系
民主党派监督
党委组织部、纪委、代表大会与党员
政协委员
领导
《党内监督条例》: •党内民主生活会。 •结合信访法纪部掌握领导工作内外。 •实行信访约谈。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谈话诫勉制度。
•特点:非权力、非对立、不过急 •形式:政协例会、视察、调研、 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和 参与行风评议
将要害部门如纪检,人事,组织领导抓在自 己手里,由他任命、提拔,听话升迁否则赶 走
根深叶茂,精于构筑关系网,利用自己“权 力资源”打通上边,有硬后台,消息灵通, 上头精神紧跟, 风声紧暂时收敛“,事发 东窗之前已补救得天衣无缝。一般人若没过 硬证据和更硬后台,不敢去监督。
深懂舆论力量,利用舆论给自己创造条件。 官帽多,光环眼花缭乱,再想去监督他就更 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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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写诗获罪续:中央曾下文告诫“典型错案”2013年06月19日17:22 南方都市报我有话说(227人参与)彭水诗案经南都报道后,引起中央重视,官方结论定性为“一起基层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典型错案”。
现在的秦中飞变得比以前更加谨小慎关键词:因言获罪经典报道:重庆彭水诗案2006年10月19日A16-17版南都记者刘伟发自重庆4月8日这天,秦中飞在讲台上度过了自己38岁生日。
他看起来要比实际年龄年轻些,说话时满面笑意,文雅中透着淡然。
除去因长期失眠而一谢至顶的头发,“彭水诗案”投下的阴影似乎已经散去。
7年前重庆“彭水诗案”轰动一时,被视作现代版“因言获罪”,时年31岁的秦中飞正是雷暴的风眼。
该案全程跌宕起伏,一度成为保障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但通览后续进程,它终究难逃“一起无法复制的个案”窠臼,未能担负起社会与历史赋予的重任。
这结果殊为遗憾。
7年后回望“彭水诗案”,个体与体制碰撞后的支离破碎依旧触目。
尤值深省的是,通过对案情的首次深度揭秘,该案原本曾获来自体制顶层最强力介入与引导,本是政府“纳谏听议”的垂范之举,却因基层政权一而再的阴奉阳违,最终沦为一系列“因言获罪”案中最著名的一桩,且仅此而已。
“办成铁案”县委副书记要求从严处理,办成铁案。
县长指示出手要狠,效果要好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7年前的细节依旧像个时时作痛的伤疤,镌刻在秦中飞心里。
涂鸦《沁园春·彭水》之后,这个一向安分守己的小城教师,命运只能用多舛来形容。
针砭时弊而遭遇政府指控,秦中飞并非首次,但借助全媒体时代的立体传播,“彭水诗案”最终成为最被关注的个例。
如今回看,其进程不啻于一部峰回路转的悬疑小说,情节一波三折,结局更是难以捉摸。
多年后,借助当年一份政府文件,如今看来依旧迷离的案情,终于有了答案。
根据文件记载,2006年8月31日,彭水县县长周伟(该职务为时任,以下涉及官员亦同)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福安电话,称社会上正流传着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手机短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周伟随后指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明光,查清该信息的编发人,并了解是否有政治图谋。
秦中飞被迅速锁定。
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谢拥阳和民警冯江龙对秦中飞的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秦的电脑和手机里有发送《沁园春·彭水》的记录。
两名警察上述行动后被认定“法律手续不全”。
随后,谢、冯口头请求副局长冯久洪同意后,当晚把秦中飞带回进行询问,秦中飞承认向县教委副主任秦中和等人发过该短信的事实。
9月1日凌晨,办案民警将秦中飞留置在刑警大队值班室,并戴上手铐。
上述行为后来亦被官方认定为“违法”。
9月1日上午,周明光召集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县法院刑庭、县检察院侦监科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司法局、县综治办主要负责人等人开会,研究秦中飞案立案等问题。
县委副书记孟德华、县长周伟先后到会。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此案可以立为刑事案件侦办。
周明光要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
孟德华提出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办成铁案。
周伟指示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
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时任彭水县主要领导均表示对该案不知情。
县委书记蓝庆华委托县委副书记孟德华代为接受采访,孟表示“秦中飞罪轻罪重由法院判了算”;周伟称“在重庆开会时听说此案”,并表示始终未插手该案;周明光则承认,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
2006年9月1日下午,按照周明光的指示,谢拥阳等五名警察对秦中飞的办公室、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在法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秦中和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
搜查中,发现秦中飞的电脑里有别人转发的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但搜查笔录未作记载。
因该案线索提供人要求保密,周明光等人决定,将案件线索来源虚构为国保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国保大队民警顾某补填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国保大队长谢拥阳补写了审核意见,县公安局副局长冯久洪补上了审批意见。
填表和审批时间均提前到8月31日。
9月1日晚,彭水县有关领导在县公安局召开专门会议,再次研究该案。
文件显示,讨论过程中,“有些同志对秦中飞是否应立案侦查提出不同意见”。
经统一认识,与会人员认为秦中飞编发短信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按公诉程序办理。
周伟要求通过办理此案,打击少数,教育和识别一批干部,并批评县公安局办案组织不力,工作效果不明显,要求进一步加强力量,并指示整个工作由孟德华协调,政法方面由周明光牵头,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办案。
彭水县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县检察院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均参加本次会议。
案惊高层南都报道后,该案引起中央主要领导的重视,并获得接连批示“统一认识”后,彭水县公安局即从刑警大队、治安大队抽调10位民警充实到专案组。
9月1日晚11时许,以涉嫌诽谤罪对秦中飞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之后的几天里,副局长冯久洪安排专案组民警,先后将接到过秦中飞短信的40名群众通知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其间,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都没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此案情况。
第一次转机出现在9月19日,秦中飞高中同桌李星辰,在个人博客上记载了这桩公案。
因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而遭到刑事拘留,秦中飞并非首次,但却成为全媒体时代第一个被广泛传播的个案。
舆情迅速从个人遭遇切换至地方政府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现代版“因言获罪”迅速传开。
案情引发全国讨论,彭水县对案件走向开始失控。
9月27日,重庆市委主要领导人要求时任重庆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常委朱明国核实情况。
朱明国了解情况后即批示彭水县公安局,以教育为主,妥善处理,迅速放人。
9月29日,彭水县即以“犯罪情节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为由,对秦中飞取保候审。
根据公开报道,9月29日,彭水县教委的主要领导徐某找到秦中飞妻子陈琼等人,要求其对秦中飞进行取保候审。
遭陈琼拒绝。
此后过程,颇为有趣。
“9月30日,教委主任徐某和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再次与我们商谈关于取保候审的事。
被拒绝后,该公安局副局长说,不管家属是否同意,秦中飞都要被放出来,只是例行通知一下你们。
”秦中飞的哥哥回忆。
后在秦中飞远房表哥申请下,秦中飞终于被取保回家。
但彭水当政者的努力并未就此结束。
知情人透露,此后,为了应对舆论压力和上级检查,周明光要求谢拥阳提供过去在办理秦中飞案件中发现的、但未依法固定的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
谢拥阳遂安排民警顾某,从复制的秦中飞电脑信息中下载了9张这类图片。
这与当时媒体报道相互印证。
孟德华此间对媒体表示,据目前的调查来看,“秦中飞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已经由公安局国保大队立案并查”。
10月7日,县公安局正式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时秦中飞已经重回教委上班,“每天都在惊慌中度过,只能睡几个小时”。
这种担忧并未持续太久。
10月19日,南都深度版率先刊登长达6500余字的报道———《重庆彭水诗案———一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眨时弊被刑拘》,相关评论纷纷见诸报端。
10月20日,该案引起中央主要领导的重视,并获得接连批示。
10月22日,重庆市主要领导再度批示,“组织精干力量从速查实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在10月20-31日期间,内地就有20家报纸刊登了22篇言辞颇为尖锐的评论。
10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组成调查组进驻彭水,对此案进行审查。
10月24日,市公安局认定此案为错案,责成县公安局立即撤销。
当日,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
随后,县检察院给予秦中飞2125.70元国家赔偿。
“教训深刻”官方结论中,“彭水诗案”几乎被全盘否定案发至秦中飞重获自由,“彭水诗案”历时不足两月。
但由该案引发的讨论,则在官、民两端内部持续发酵。
依照各自逻辑,各方针对本案的意义均作出深刻阐释。
2006年底,中央相关部门曾向各地下发《关于“彭水诗案”的情况通报》。
根据公开报道,广西南宁良庆区法院引述该通报称,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查办“彭水诗案”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严格依法办事造成的错案,也是一起党政领导非法干预的典型案件,“教训极其深刻”。
时任重庆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评价,“干预司法就是严重错误。
”他说,“彭水诗案”反映出有的基层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司法,在规范依法行政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他告诫广大领导干部,对待不同意见和群众意见应该心胸开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官方结论中,“彭水诗案”几乎被全盘否定。
政府文件披露,“彭水诗案”办成错案的直接原因,是定性不准,把秦中飞对当地党政领导的批评当作违法犯罪进行处理。
“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应对办法。
”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被指在当地某些党政领导的指示和压力下,先入为主,导致案件定性错误;为了罗织罪名,非法询问、非法搜查、非法留置,违反办案规定;为了逃避责任,不惜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机关和上级部门,导致案件一错再错。
重庆市公安局事后调查,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当地某些政法部门执法随意,置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于不顾。
此案几乎在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项重要措施上都存在问题。
“如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调查取证,非法检查、非法搜查、调取证据不规范、询问讯问笔录不规范,一人办案以及指供、诱供、逼供等等。
”“彭水诗案”中,秦中飞用手机短信描写了彭水县的一些社会现象,后经调查大多属实。
在一份中央下发至地方的通报中,秦中飞的举动被认为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委政府提出批评、建议,甚至有一些偏激的言词,这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正常表现。
”“彭水诗案”后,彭水相关负责人职务出现变动。
时任县委书记蓝庆华于当年12月被免职后,2007年2月14日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县长周伟2007年2月2日当选为该县县委副书记。
时任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表示,蓝庆华是一次平级调动,均为副厅级,但比起原职县委书记的权力来说,小了很多,其中已经有了处分的意思。
对于县长周伟的安排,黄奇帆说,不是出了一个事,所有人都要受到处理,这个事情主要是一把手负责,何况一把手已经受到处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蓝庆华于2011年2月任重庆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根据公开报道,周伟后调任酉阳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2011年11月开始任重庆大足区委副书记职务。
“以此为戒”中央下文提醒党政干部不能以维稳名义,消除所谓“不和谐声音”秦中飞获得国家赔偿后,中央相关部门曾下发文件,提醒党政干部要以“彭水诗案”为戒,不能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消除所谓“不和谐声音”,结果造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恶劣后果。
必须彻底转变这种思维方式和处理办法,严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然而告诫并未能杜绝类似事件。
2009年河南灵宝籍王帅,因在网上发布了家乡被征农地的现状,遭到“跨省追捕”;2010年辽宁西丰县更是出现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捕”的丑闻。
尽管事发后部分责任人受到处罚,如山东高唐董伟案中涉及的县委书记孙兰雨被免职,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也引咎辞职,但更多的则依然为“曝光———撤案———再无下文”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