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管理办法

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领导指示精神,加强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各类零星建筑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大幅度减少因零星建筑活动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内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区住房和建设局监管的零星施工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的建设(包括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土地整备征收拆除中的水、电、通讯、监控、消防的迁改(移)重建,以及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二)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三)零星安装和拆卸作业(包括空调、广告牌、雨棚、充电装置、光伏发电设备、机械式停车库、入户燃气管道及其他各类设备、管线等的安装和拆卸作业等)。
(四)零星高处施工作业(包括建筑外墙清洗、外墙装饰、外墙零星维修等各类建筑外墙施工作业,各类临高、临洞口边作业,各类借用高处作业平台的施工作业等)。
(五)其他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零星施工、安装、拆卸、高处作业等建筑活动。
第三条【协调原则】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区安委办统筹协调,明确各街道、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督促责任落实,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
第四条【监管原则】零星建筑活动的监管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街道办统筹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零星建筑活动,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管理本行业范围内的零星建筑活动。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零星建筑活动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零星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前往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对未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擅自开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停工;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确保本行业领域零星建筑活动全部纳入日常监督和管理,查处整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零星建筑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
低碳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

低碳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低碳环保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农村地区,低碳示范村建设是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推进低碳示范村建设,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低碳环保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低碳环保知识,引导他们树立绿色生活理念,积极参与低碳示范村建设。
其次,要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利用。
在低碳示范村建设中,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推广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同时,鼓励农民采用高效节能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另外,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推广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循环利用。
此外,还要注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低碳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低碳示范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要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为低碳示范村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低碳示范村建设。
同时,加大对低碳示范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
综上所述,低碳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需要从宣传教育、清洁能源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全面推进,形成政府、企业、农民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低碳示范村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为农村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2020版)前言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施行《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细化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判定依据,提高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的品质和质量,实现住宅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部署,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编写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2020版)(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作为开展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评价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细则》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参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中衡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斯励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筑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董勇、董孟能、龚毅、程丹、赵辉、杨修明、丁勇、王永超、张陆润、王智、董莉莉、韩幼玲、程吉建、郭长春、何丹、叶强、赵本坤、冷艳锋、杨丽莉、杨元华、李丰、田霞、陈进东、吴俊楠、姚清、皮璐、秦砚瑶、刘军、吴思睿、何开远、彭渤、王聪、贺磊、唐丹、左黎、胡萍、刘晔、陈杰、叶剑军、徐仁忠、边汤正、吴巍宇、郎建军、郭圣志、郭静、钱渝、曹路、张梅、刘颉、王徽审查专家:谢自强、况平、贺超、张智强、陈怡宏、向渊明、李全、姚加飞、童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3.1一般规定 (2)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安全耐久 (11)4.1控制项 (11)4.2评分项 (22)5 健康舒适 (33)5.1控制项 (33)5.2评分项 (46)6 生活便利 (66)6.1控制项 (66)6.2评分项 (75)7 资源节约 (93)7.1控制项 (93)7.2评分项 (102)8 环境宜居 (127)8.1控制项 (127)8.2评分项 (137)9 提高与创新 (149)9.1一般规定 (149)9.2加分项 (149)附录A 绿色建筑条文及评价方法 (166)附录B 生态小区条文及评价方法 (188)附录C 生态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要求 (196)附录D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方式 (197)附录E 重庆市乡土植物推荐名录 (198)1 总则1.0.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评价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施《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制定本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7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
根据本市实际,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低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绿色低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能源结构优化1.调整能源结构,控制传统能源的开采和消费,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2.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3.促进能源转型,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变革。
二、节能减排1.加强节能管理,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节能减排。
3.推广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碳排放。
三、循环经济发展1.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和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
3.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推广和应用。
四、低碳交通1.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低碳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2.推广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建设充电设施,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3.优化交通管理,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拥堵和排放。
五、绿色建筑1.推广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
2.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提高建筑空间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
3.实施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推动建筑节能改造和绿色建筑普及。
六、生态修复1.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2.推进退化土地修复和治理,提高土地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
3.推广生态农业和生态修复技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七、碳交易市场建设1.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的发展。
2.加强碳排放监测和统计,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和透明度。
3.鼓励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推动企业自主减排和碳资产管理。
八、政策引导1.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低碳示范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2.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绿色低碳示范工程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3.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认识和支持。
九、科技创新1.加强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2.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吸收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和管理经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渝建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13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5]138号)同时废止。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
1、市建委科教处联系人:平大野联系电话:63672908;63603771(传真)2、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人:余朝鹏联系电话:63635766;63621183(传真)附件: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是指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评审合格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申报和评审遵循独立、自愿及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标准

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标准
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能源利用效率:园区建设应采用高效节能技术,使用能源效率高、污染低的设备和系统,同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2. 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建设应推广资源循环利用,如水的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再利用等。
3. 环境保护:园区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噪音和振动等。
4. 建筑节能:园区内的建筑应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5. 交通便利:园区建设应充分考虑交通便利性,设置合理的交通规划,鼓励低碳出行方式,如步行、骑行和公共交通等。
6. 绿化环境:园区建设应注重绿化环境建设,增加园区绿地面积,种植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提高园区生态环境质量。
7. 培训和宣传:园区建设应加强低碳意识的培训和宣传,推广低碳生活方式和环保理念,提高园区业主和使用者的环保意识。
以上是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低碳园区规划方案

低碳园区规划方案1. 引言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建设低碳园区是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低碳园区规划方案,以指导园区的低碳化建设,减少碳排放,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2. 规划目标本规划的目标是将园区建设成为低碳示范园区,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低碳措施来减少园区的碳排放,同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具体目标包括:•减少园区内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20%的能耗降低;•降低园区的碳排放量,实现30%的碳排放减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30%的资源消耗降低;•提供可持续的交通出行方式,减少园区内部交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增加园区内绿化覆盖率,改善环境质量。
3. 低碳措施3.1. 能源管理园区将通过采取能源管理措施来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园区内部能源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能源节约型设备,替代高耗能设备;•鼓励园区企业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供能系统,推广清洁能源利用。
3.2. 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园区内的废弃物分类处理系统,促进园区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园区企业采取循环经济模式,推进产业链的闭合循环;•推广低碳生产技术,减少原材料的使用。
3.3. 交通规划园区将推动可持续的交通出行方式,减少交通对园区环境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建设园区内部的骑行和步行道路系统,提供便捷的非机动车交通方式;•完善园区公共交通网络,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出行选择;•设立电动汽车充电站,鼓励和促进电动汽车的使用。
3.4. 绿化建设园区将增加绿化覆盖,改善园区环境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建设园区内的绿化带和公共绿地,增加绿化面积;•鼓励园区企业在园区建设植物景观,提高绿化覆盖率;•推广生态园区建设理念,提倡生态环境保护。
4. 实施计划为了确保低碳园区规划能够有效实施,需要明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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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推动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坪山新区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区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2010-2012)》、《坪山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广东省建设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是指广泛应用生态学原理和低碳技术,结合自然气候和地理环境将被动式设计的理念引入融合到建筑设计等领域,采用节能、节地、节水、- 1 -节材、环保五大低碳生态技术,规划和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协调、保护并高效利用一切自然资源与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居住小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坪山新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资新建的、以及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社会投资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政府保障性住房)。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新建的住宅小区,按本办法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管理模式】坪山新区政府成立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牵头、发展和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等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协调、监管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监管过程中落实相关规定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第五条【标准体系】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各环节必须执行市政府和坪山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并发布实施的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建筑设计、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装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主要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包括:《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 2 -《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
第六条【监管重点领域】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包括低碳社区、低碳住宅、低碳公共建筑、绿色施工和低碳运营等方面。
重点监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体系中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七条【低冲击开发模式】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运用低冲击开发模式。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倡导低碳生态规划理念】把低碳生态理念融入示范小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
创造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人文环境,倡导低碳生活、优质生活与节能减排的生活理念;第九条【低碳化设计】建设单位对拟采用的低碳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依据自然通风、日照、噪声、自然采光、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因素进行建筑物性能低碳化设计;太阳能光热利用;中水处理与回用;人工湿地系统;雨水收集系统;低碳出行等。
第十条【绿化规划设计】绿化项目包括草坪、灌木、乔木、花卉等。
绿化种植设置具有总体艺术,布局协调,尽量适应四季- 3 -景色的变化。
全年三季有花,花期搭配。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又有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课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建筑具有环保、节能、人性化的特点,采用遮阳、通风、采光、屋顶绿化等系列绿色建筑技术。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应按照《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设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的效果。
建设单位在设计时应实现雨水、污水和空调冷凝水应有的分流系统,以方便污水的处理。
第三章建设与监管第十三条【监管原则】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施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建设与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及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相关条文的规定,把低碳理念纳入到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坪山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加以控制,对不符合相关条文的建设项目,责令修改,督促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涉及的相关单位履行《合- 4 -同》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分别设置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专篇,并将实施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绿色建筑专篇需确定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筑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专篇应明确节能、节水、节地等低碳技术应用,以及低碳生活环境的建设规划。
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查时,应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证,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
城市建设局应在各相关部门配合下,提出坪山新区年度的低碳示范小区的建设计划,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强化实施推进力度。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应根据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用地功能设立相对应的绿色建筑指标和环保节能系统,列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建设绿色基础设施】目标: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障居民社会福利、挖掘创造经济价值。
按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系统的配套政策、多元的投资体制、多样的合作方式,积极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功能”和“绿色”目标。
- 5 -第十七条【低碳建设】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级别和采用的主要技术,并将低碳生态的技术要求及理念应用到建筑全生命周期—包括物料生产、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回用过程。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设计实现雨水、污水和空调冷凝水应有的分流系统,以方便污水的处理。
第十八条【规划许可】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在审查方案设计文件时,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规划验收】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在组织规划验收时,对于绿色建筑内容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施工许可】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坪山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标准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应建立- 6 -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的组织管理、环境保护、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等核心内容组成,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
第二十二条【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设计文件,结合低碳环保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对低碳生态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并确保监理过程的低碳生态化。
主要监理内容包括:审查低碳施工组织方案、对建筑材料进行质量证明文件审核和抽检、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与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制订低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行为及执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示范小区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依据《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广东省建设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在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通过验收后,再进行建筑工程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出具绿色建筑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专项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 7 -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筑能耗统计及审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对节能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民用建筑进行能耗统计、发布结果,并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标准完成相应能源审计。
第二十六条【绿色装修】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装修应当按照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分别从设计服务、装修选材、现场施工、售后服务等质量标准进行规范。
装修前应当进行室内污染物预评价,采用经污染物标识认证的低碳装修材料,装修完成后,须进行室内污染物检测,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低碳应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技术成熟、成本适当的低碳绿色技术及产品,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与运营管理中至少采用两项新技术。
积极鼓励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支持建设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实施及改造,采用节能环保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第二十八条【节能技术】充分使用自然采光。
使用光传导装置提供停车场和楼道厅堂的日间照明;在公共区域使用感应式开关控制照明、风扇等以减少电耗,并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安装LED 型路灯和景观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对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须- 8 -进行功能监测和控制;鼓励利用风能和生物质能。
根据天气变化和业主需求及时调整路灯和景观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启停时间,必要时可装置相关的自动控制设施。
第二十九条【节材技术及材料】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各种节能技术及材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节能材料质量进行监督。
鼓励采用家庭式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具、能效级别较高的家用电器;鼓励采用感应水龙头,使用新型水表,提高业主节水积极性。
第三十条【节水和水资源利用】(一)建立中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