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教材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劳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工作的需要,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性文件。
本文将围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全文共2000字。
第一部分:导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者职业健康各项工作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对职业性疾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办法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内外经验,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对各级各类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部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和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各类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监护人员,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同时,对监护人员的资质、职责和权利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他们能够熟练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应当包括对劳动者的初步体检、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和康复评定等内容。
监护机构应当使用先进的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护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护档案,对劳动者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查和更新。
同时,劳动者有权查看自己的监护档案,并要求对其中的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
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应当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改进建议。
监护机构还应当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和预警工作,及时提醒企业和劳动者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推广为了确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和推广,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人员的培训。
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及周期

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及周期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注1)1234567891、检查项目中有*号的为根据的职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选检项目,其他为必检项目。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实行。
3、职业禁忌的确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或既往病史及其他健康档案确定。
4、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的体检依据岗位粉尘浓度和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程度,可适当缩短在岗期间的检查周期。
5、高仟伏胸部X线摄片,见尘肺的X线诊断标准有关说明。
注2:依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肝脏毒物的定义和范围。
注3: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中常见致病化学物品种。
注4: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按靶器官选择检查项目。
注5: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6: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7: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8:依照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中的电光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黑变病,痤疮,皮肤溃疡,皮肤灼伤中的有关说明。
注9:依照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10:依照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的有关说明。
注11:依照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10附件2姓名单位单位电话工号编号填表日期类别: 上岗前 ( )职业健康检查表11在岗期间( 离岗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 总工龄: 接害工龄:毒害种类和名称:受检人签名年月日12 用人单位签章年月日一、职业史(由受检者本人填写)一、既往病史二、急慢性职业病史病名: 诊断日期: 诊断单位: 是否痊愈:经期三、月经史: (初潮———停经年龄) ——————周期四、生育史:现有子女人,流产次,早产次,死产次,异常胎次五、烟酒史:不吸烟,偶吸烟,经常吸包/天、共年;不饮酒、偶饮酒、经常饮 ml/日、共年;六、其它13七、症状14八、体征15161718附件3姓名单位单位电话工号编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19上岗前检查情况单位: 姓名: 性别: 民族:家庭地址: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文化程度:四、家庭史(有无遗传性、出血性、恶性肿瘤等疾病) 五、个人生活史(多年居住地区、饮食习惯、烟酒嗜好用量) 六、现患病及主要症状 20主检医师(签名) 年月日体检单位(公章): 年月日21在岗及离岗检查情况姓名: 单位:222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主要依据: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33条、34条、35条、49条和第64条、67条、68条、72条、73条等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装臵放射防护条例》以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GBZ188-2007)[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GBZ188-2007)[1]](https://img.taocdn.com/s3/m/bd607810964bcf84b9d57b33.png)
Ⅱ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
职业性中暑
一年
高气压
(1)神经、精神、循环、呼吸、泌尿、内分泌、血液、骨关节及消化系统器质性疾病;(2)头颅变形、胸廓畸形、肋骨骨折史,慢性腰腿痛、脊椎病变、多发性肝肾及骨囊肿、多发性脂肪瘤、瘢痕体质、消化泌尿结石、脱肛、肛瘘、经常出血的痔疮、各类隐睾及颅脑、胸腔及腹腔手术史等外科疾病;此项目须外科医师协助检查;(3)眼、耳、鼻、喉及前庭器官的器质性疾病;(4)曾发生不明原因昏厥者,未治愈的疝气、过敏体质、口吃、明显的皮肤病及广泛的皮肤疤痕;(5)加压试验不合格或氧敏感试验阳性者(见附录E);(6)年龄超过50岁者。
慢性肝炎
慢性肝炎、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二年
氰及腈类化合物
慢性肝炎、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职业性急性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年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慢性肾炎、血液系统疾病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职业性酚皮肤灼伤
二年
五氯酚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
一年
工业性氟病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
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
(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3)脾功能亢进
职业性铬鼻病、职业性铬溃疡、职业性铬所致皮炎、职业性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

正己烷
多发性周围神经 职业性慢性正己 一年
病、 糖尿病 烷中毒、职业性
急性正己烷中毒
苯的氨基与硝基化 贫血、 慢性肝 职业性急性苯的 二年
合物
炎、慢性肾炎、 氨基或硝基化合
血清葡萄糖-6-磷 物中毒
酸脱氢酶缺乏症
三硝基甲苯
慢性肝炎、 眼晶 职业性慢性三硝 一年
状体混浊,白内 基甲苯中毒、 职
障、贫血
、支气管扩张、 性皮炎
慢性间质性肺病
镉及其无机化合 慢性肾小管-间 职业性慢性镉中 一年
物
质性肾病、慢性 毒、 职业性急性
阻塞性肺病 、 镉中毒、金属烟
支气管哮喘、 热
慢性间质性肺病
、原发性骨质疏
松症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慢性皮炎、慢性 职业性铬鼻病、 一年
肾炎、慢性鼻炎 职业性铬溃疡、
、慢性阻塞性肺 职业性铬所致皮
、支气管哮喘、 中毒
慢性间质性肺病
、支气管扩张
慢性阻塞性肺 职业性急性一 二年
病、支气管哮喘 甲胺中毒、化学
、支气管扩张、 性眼灼伤
慢性间质性肺病
中枢神经系统 职业性急性一氧 二年
器质性疾病、心 化碳中毒
肌病
中枢神经系统器 职业性急性硫化 二年
质性疾病、 伴肺 氢中毒
功能损害的呼吸
系统疾病、器质
性心脏病
病、 慢性间质性 炎、职业性铬酸
肺病
盐制造业工人肺
癌
氧化锌
甲状腺功能亢进 金属烟热
二年
症
砷
慢性肝炎、周 职业性慢性砷中 一年一次;
围神经病、 严重 毒、职业性砷所
慢性皮肤病
致肺癌、皮肤癌
离岗检查目标疾病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 介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07.3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职业禁忌证 4.1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 责任和义务 4.3 工作程序:11月底前提申请,签定委托协议书,提供基础资料. 4.4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7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9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2 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上岗前健康检查:
目的:发现职业禁忌症; 建立接害人员基础健康档案.
包括(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
特殊:转岗\休假再上岗\潜水员每次潜水前\
增加新项目\改变工艺\改变产品等.
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驾驶\电工\高处…
八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目的: 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体检周期
内科常规检查,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血、尿常规,心电图,脑电图*。
内科常规检查、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脑电图*。
2年
1.心血管疾病
2.癫痫或晕厥史
3.色盲
4.高血压
压力容器操作
内科常规检查,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血、尿常规,心电图,脑电图*,纯音听力测试。
1年
1.身高:驾驶大型车<155cm,驾驶小型车<150cm。
2.远视力(对数视力表):两裸眼<4.0,并<4.9(允许矫正)
3.色觉:红绿色盲
4.立体盲
5.听力:双耳平均听阈>30db(语频纯音气导)。
6.器质性心血管系统疾病。
7.神经系统疾病:癫痫病史或晕厥史,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和影响手脚活动的脑病。
图,纯音听力测试。
内科常规检查,耳鼻检查,血、尿
常规,心电图,纯音听力测试。
1年
1.各种病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
神经性听力损失(500—1000和2000Hz中的一频率的纯音气导
听阈)大于25dB
2.各种能引起内耳听觉神经系统
功能障碍的疾病
内照射(各类放射性核素)
内科常规检查,眼科(视力、眼底、色觉、眼晶体裂隙灯检查),耳、鼻、喉、手部皮肤、指甲、血常规、尿常规、血小板、肝功能、肌酐、尿素氮、HBsAg、AFP、胸部X线摄片、心电图、B超、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
内科常规检查、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脑电图*、纯音听力测试。
3年
1.癫痫
2.色盲
3.明显听力减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公布施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根据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接害工人的一般自然情况,职业接触史,体检周期,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职业禁忌证等。
一、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包括一般检查项目、特殊检查项目和选检项目。
其中选检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条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程度确定。
㈠一般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受检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时间、既往病史、个人生活史、家庭史、传染病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掌握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受检者身体状况、生活嗜好、个体差异,判断职业病危害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㈡职业接触史调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史,是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最大特点,也是各种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它包括受检者接触有害作业的时间、地点、单位、工种、岗位、作业方式及变动情况,还包括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强度)及防护措施,这些情况必须由接触有害作业人员或所在单位提供。
㈢体检项目职业性健康体检项目应执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协商增加检查项目。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体检周期,即职业性健康体检的间隔时间(周期),应执行于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在岗期间检查周期的规定。
但是,由于生产环境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繁杂,还有许多有害因素未列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中,对于这类有害因素,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监测结果及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来确定体检周期。
①有毒物质中除二氧化硫、羰(tāng)基镍为2年1次外;其他有毒物质为每年1次。
②无机粉尘中矽xī尘、石棉尘每年1次;煤尘、炭黑尘、石墨尘、滑石尘、云母尘、水泥尘、陶土尘、铸尘、铝尘、焊尘每2年1次;其他粉尘每3-5年1次;有机粉尘每3-5年1次。
③高温、噪声、高气压、局部振动、紫外线(电光性眼炎)、外照射、内照射、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可能致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作业、致职业性皮肤病化学物质、致化学性眼灼伤的化学物质、化学物理因素(职业性白内障)、铬及其化合物质(铬鼻病)、致哮喘物质、致牙酸蚀病的酸物和酸酐、机动车驾驶作业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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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注1)
注1: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使用说明
1、检查项目中有*号的为根据的职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
选检项目,其他为必检项目。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实行。
3、职业禁忌的确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或既往病史及其他健康档
案确定。
4、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的体检依据岗位粉尘浓度和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程
度,可适当缩短在岗期间的检查周期。
5、高仟伏胸部X线摄片,见尘肺的X线诊断标准有关说明。
注2:依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肝脏毒物的定义和范围。
注3: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中常见致病化学物品种。
注4: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按靶器官选择检查项目。
注5: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6: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7:依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8:依照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中的电光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黑变病,痤疮,皮肤溃疡,皮肤灼伤中的有关说明。
注9:依照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中的有关说明。
注10:依照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的有关说明。
注11:依照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中的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