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若干疑难问题之考察——突破实践困境的可操作性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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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犯罪司法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对挪用犯罪司法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问题认识不一 , 导致 了司法实务 中适用的诸 多问题。有鉴 于此, 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 , 着重对挪用私 营企业资金 、 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 用、 挪用公款的主体范围、 客观方面、 此罪与彼 罪等 问题进行探讨 , 以 增 强对 司法 实务 的指 导作 用 。
关键 词 : 用犯 罪 ; 挪 司法认 定与 处理 ; 问题探 讨
权, 国有企 业 的性质并 未 改变 。从原 则上讲 , 包人 承 只能 把企业 的资金 用 于 生 产经 营 , 无 权 供个 人 使 而
用 。 由于企业 承包方 式 、 收益 分配方 式多 样 , 此类 对
定性 , 是 司法 实践 中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我们 认为 , 也 被 委托 人是公 司 、 企业 或者其 他单 位 以外 的人 , 们 他 与单位 之 间是一 种 代理 与 被 代 理 的关 系 , 具 有 行 不 政 隶属 关 系 , 们 不 是单 位 人 员 。被 委 托人 利 用 委 他 托上 的便利 实施 挪 用 资金 行 为 的 , 符 合挪 用 资 金 不 罪 的构 成 要 件 。如 果 其 行 为 具 有 严 重社 会 危 害 性 的 , 以按 照侵 占罪 追究行 为人 的刑 事责任 。 可 ( ) 用特 定款 物 给 外 单位 使 用 的行 为如 何 三 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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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6期 ( 总第 9 9期 )
对挪 用犯罪司法实务 中若干疑难 问题 的探讨
田立 文 夏 汉 清 闻 刚
( 、. 1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 郑州 400 ;. 50 83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 郑州 400 ) 502 摘 要: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挪用犯罪的主体范围、 客观方面、 法律适用、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 罪等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挪用公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其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

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本文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序论 (5)[主要内容]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实际上,《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

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演变于贪污罪,该罪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

在国外立法中,绝大多数国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来追究。

从法理上看,立法定性,司法定量,这已经成为西方刑法中一条不言而喻的公理。

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

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关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理解 (5)二、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 (7)三、如何理解“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价值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10)结论 (11)[主要内容] 以上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本文所述观点的分歧,究其根源,关键还是在于立法规定的不够完善和科学。

因而,笔者建议,从罪刑法定主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实质出发,立法机关应对挪用公物的现象,在挪用公款罪中一并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模式笔者构想如下:在挪用公款罪法条中增设一款,规定挪用公物,情节严重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处罚。

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最高司法机关为摆脱司法实践中处理挪用公物案件无法可依的困惑而侵犯立法权,进行越权解释,同时也严密了法纲,为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可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使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更趋合理、科学,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遏制挪用公款、公物的犯罪活动,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推动反腐倡廉斗争的深入进行。

挪用资金罪法律适用难题(2篇)

挪用资金罪法律适用难题(2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挪用资金罪案件日益增多,其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适用难题出发,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挪用资金罪法律适用难题1. 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故意挪用资金,具有非法占有或者非法使用资金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成为一个难题。

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进行挪用,使得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困难;另一方面,部分行为人辩称其挪用资金是为了单位利益,而非个人目的,使得主观故意的认定更加复杂。

2. 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挪用资金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难题。

一方面,由于资金往来频繁,行为人可能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挪用事实,导致实际挪用数额难以确定;另一方面,部分行为人将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使得资金流向复杂,给数额认定带来困难。

3. 挪用资金目的的认定挪用资金的目的决定了行为的性质,是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目的的认定存在一定难题。

一方面,行为人可能将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目的,同时兼顾单位利益,使得目的认定存在模糊地带;另一方面,部分行为人辩称其挪用资金是为了单位利益,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导致目的认定困难。

4. 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问题在挪用资金案件中,存在共犯情况。

如何认定共犯关系、分清各自的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一方面,共犯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关系,使得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部分共犯可能采取逃避责任、推卸责任等手段,给责任认定带来困难。

5.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主体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区分二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挪用资金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挪用资金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挪用资金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挪用资金罪是贪污犯罪的一个分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不断出现大量涉及挪用资金罪的案件。

挪用资金罪主要是指以某种方式将他人的资金挪作他用,而且具备一定的数额和情节,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由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性,涉案人员往往涉及面较广,涉及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也越来越复杂,使得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对挪用资金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二、研究内容本次研究将集中分析以下两个疑难问题:1. 关于资金归属问题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挪用行为通常发生在资金交易环节。

然而,在资金交易过程中,资金轨迹的复杂性往往会导致资金归属难以明确,这就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带来了困难。

因此,如何明确资金归属,成为挪用资金罪司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 关于证据标准问题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挪用资金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交易记录、账务报表等证据,而这些证据不仅数量繁多,而且具有技术性和复杂性,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研究方法本次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文献梳理和归纳总结,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具体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基于实际调查数据,分析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探索相关解决方法。

四、研究意义通过本次研究,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挪用资金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更好地推动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完善。

同时,该研究也可以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价值。

关于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私用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法律规定、危害、案例分析以及预防和打击措施的探讨,全面分析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和实际影响。

挪用公款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还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应对挪用公款罪持零容忍态度,加强立法和监管,严厩源头预防,健全监督体制,加大打击力度。

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

未来研究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挪用公款罪的根源和特征,探讨更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策略,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法律、危害、案例分析、预防、打击措施、态度、研究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指公职人员或单位使用自己管理的国家财产、资金或其他财物,超过职权或授权范围,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人员的职责和信任,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社会秩序。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其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挪用公款罪不仅仅是经济犯罪,更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

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加强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坚决打击和有效预防挪用公款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设法治和清廉政府。

1.2 研究意义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研究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法律规定、危害和预防措施,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加强社会对于公款管理的监督力度,有效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

通过对挪用公款罪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探讨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对于挪用公款罪行为的打击效果和公正性,保障国家财产和社会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一、前言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保障财产秩序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一项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经济犯罪。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识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应用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社会公众对挪用公款罪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侵吞、骗取、挪用、私分、截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

三、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要件一:挪用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要件二:数额较大;要件三:依据职务上的便利,向个人违法占有或者借给他人使用;要件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1.挪用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财产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股息、收益以及为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等。

行为人挪用了公款,即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转移至他人名下,并非出于己方正当的利益需要,而是违背了公款的法定用途。

2.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挪用公款罪中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共财产利益而规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以外币计价达到10万元美元以上。

3.依据职务上的便利,向个人违法占有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个人依据职务上的特殊地位和权限侵占公款属于明显的职务侵犯,而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也视为挪用公款罪。

这里的“职务”一般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等。

4.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而犯罪行为出现的疏忽、失误或者意外。

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与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一个组成要素。

对于“归个人使用”是否应是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曾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是一个必备要件。

[1] 其主要理由是:①被挪用公款的去向或用途不同,仅仅反映了行为人的动机不同,而动机如何,即不论挪用公款归谁使用,作何使用,均不应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②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既没有谋私利,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对这种行为一概不处罚,不利于惩治犯罪。

我们认为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

因为,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犯罪构成是建立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之上的,而挪用公款的去向与用途是出于个人私利归个人使用,还是出于单位需要归单位使用,恰恰反映了违法程度的不同,因而,将挪用公款的去向和用途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并不违背犯罪构成理论。

从立法原意来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就是要惩治公款私用的行为。

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对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批评。

[2] 批评者指出在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中对私有企业作个人的定性,实际蕴含了对私有企业刑法地位作为个人的认定,这既与我国市场主体的立法不相协调,也与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宗旨不相吻合。

因此,在认定挪用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中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判断的标准,而应以私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来辨别。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私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独资企业是指企业主一人投资、一人经营、独立收益,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在这类企业中,企业资产与企业主个人财产之间没有严格区别,企业人格与企业主个人人格是同一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团体利益和意志。

关于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刑事行为。

本文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定义与概述、法律依据以及研究意义进行探讨,旨在深入分析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在文章详细阐述了挪用公款罪的界定、构成要件、公款的特征与保护对象、罪的危害及影响以及司法实践。

结论部分则探讨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强化预防和打击措施以及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挪用公款罪的性质和重要性,为预防和打击该犯罪提供指导。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法律依据、研究意义、界定、构成要件、公款特征、保护对象、危害影响、司法实践、法律适用、预防打击、完善法律制度1. 引言1.1 定义与概述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盗窃、挥霍、浪费、侵占、挑供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公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财政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犯罪主体通常是担任公职或管理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将公款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务行为的规范,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挪用公款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是一个常见的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泛,危害严重。

加强对挪用公款罪的打击,依法追究犯罪责任,是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针对挪用公款罪的特点和危害,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1.2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和适用条件,是司法机关处理挪用公款案件的依据。

我国挪用公款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委托管理的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若干疑难问题之考察初步——突破实践困境的可操作性方案研究


法 规定 表 明 , 挪用 资金在 三个 月期 限 内已退 还 的 , 不 构 成犯 罪 。 是 只要行 为人挪 用公 款未 还 , 限超 过 但 期
去 向外 . 既有 数 额 的 限制 , 有期 限 的限制 , 现 了 也 体
对一 般挪用 资金 罪从 宽对待 的立法 精 神 。 而 , 于 然 对
在 上述 不 同观点 中 . 第一 、 二种 观 点在本 质 上是

致 的— — 即案 发前 / 查 前 挪 用 资 金是 否超 过 三 追
个 月 是构 成挪 用资 金罪 的分 界 线 。 如果 案 发前/ 查 追 前. 行为 人 挪用 资 金 数额 较 大且 超 过 三个 月 即构成
与强制 还 , 已不 是罪 与非罪 的法定 界 限 , 而是量 刑 问
题 了[(2-9 对 比上 述几 种 观点 不难 看 到 , 于 同 2 ̄02) ] 80。 对

案 件事 实用不 同的理论 去指 导就会 产生 不 同 的结
第一 种观 点认 为 : 根据 最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 最 检察 院于 1 8 年 1 月 6 9 9 1 日颁 布 的 《 于执 行 ( 于 惩 关 关 治贪 污罪 贿赂 罪 的补 充 规定 )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以 若 ( 下简称 《 两高解 答 》 中“ ) 归个人 使用 , 数额 较 大 , 过 超
个月 未 还 的 . 者虽 未 超过 三 个 月 , 或 但数 额 较 大 、 进 行营利活动 的 。 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 的行为 。9 7 刑 1 9 年《
时 间应 属 司法 机关 、 主管 部 门 或者 有 关单 位 对其 追
缴赃 款 的时间 , 不应计 入挪 用未 还 的时间 。 二种 观 第 点认 为 : 用资 金 “ 过三 个 月 未还 ” 间后 限 .是 挪 超 时 “

挪用公款罪诸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诸问题研究【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私吞、骗取、骗取、挤占、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以及预防与治理等方面展开研究。

挪用公款罪问题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但通过加强监督执法和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理此类犯罪。

解决途径包括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司法巡查和监管,开展全面审计等。

未来,应该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从根本上杜绝挪用公款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案例分析、预防与治理、问题现状、解决途径、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挪用公款罪是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公款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挪用公款罪作为危害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研究,深入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预防和治理等方面是十分必要的。

1.2 研究意义挪用公款罪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挪用公款罪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挪用公款行为的普遍性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需要深入研究其成因和治理途径。

了解挪用公款罪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监督和防范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深入研究挪用公款罪的意义在于促进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以及预防与治理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旨在全面了解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挪用公款罪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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璺 型塑 笙
法学研 究 ・
挪用资金罪若干疑难 问题之考察
— —
突破实践困境的可操作性方案研究
高永华 , 纪翔 虎 , 蔡永彤
( 上海市闵行 区人 民检察 院, 上海 2 10 ) 0 10

要: 挪用资金 罪是 随着我 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 出现的新型犯 罪。 修订的新刑法中增设挪用 资金罪是我 国刑 法分则
收 稿 日期 :09 0 — 2 2 0 — 5 1
作者简介 : 高永 华(9 1 , , 16 一)男 上海市松江区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
纪翔 虎(9 8 )男 , 15 一 , 上海市 闵行 区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 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 蔡永 彤(9 1 )男 , 18 一 , 江苏泰州人 , 法学硕士 , 上海市阂行区人民检察 院书记员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
而此后 未还 的时间应属司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相继颁布 了一些司法解释 , 解决 了在挪 计入挪用 超过三个 月未还 的时 间 ,
主 不应 用资金罪 具体认定 中的一些 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 中 , 存在 法 机关 、 管部 门或者有关 单位对其追 缴赃款 的时 间 , 仍 着一些争 议问题 , 得探讨和研究 。 值 计入挪用 未还 的时 间。 第二种观点认为 : 挪用资金 “ 三个 超过
l 】 。 挪 大, 超过 三个月未还 的。此处 除 了挪用 资金 的去 向外 , 既有 归还所挪用公款的行为无法适用法律【 第三种观点认为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的立法规定表 明 , 挪用资金在三个 数额的限制 ,也有期 限的限制 ,体现 了对一般挪用 资金罪 用资金“ ( 即没有进行非 法活动或者是 营利活动 ) 宽对待 的立 法精 月期 限内已退还 的 , 从 不构成犯罪 。但是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 期 就 神 。对 于此种情况 , 必须有两种 限制 , 即挪用 本单 位资 金既 未还 , 限超过三个 月的 , 符合挪用公 款罪 的法定构 成要
月未 还” 间后 限 ,是指从 挪用时 到被追 查 , 时 “ 时间 已超 过三


挪用资金“ 超过三个 月未还” 作何理解 应
个月 ”挪 用案发后 未必就立 即被 有关部 门追查 , 。 以时间期限
计算 ,案 发前 ” “ 不等于“ 追查前” 如果将时 间后 限限制在“ 。 案
挪用本单 位资 金归个人使用或 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 较 发前”则 “ , 案发后” 追查前 ” 至“ 这段时 间呈 现空档 , 这段 时间
至于未还期限超过 三个月 以后 , 挪用人还与不还 , 自愿还 不是进行 非法活动 , 也不是进行 营利活动 , 而是进行其 他活 件 , 已不是罪 与非罪 的法 定界限 , 而是量 刑问题 了1 2 1 。 动 。由于其 社会危害性相对 不是很大 , 因而 , 此种情况 构成 与强制还 ,
20 0 9年第 3期
学报
Jun l fTa j miirt eCar olg f oic n a o ra ini Ad ns a v deC l eo l isa dL w o n ti e P t
No3 . Ge e a . 0 n r lNo 1 1
我 国刑法第 2 2条规 定 , 7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 司 、 企业或 赂罪 的补 充规 定 ) 干问题 的解答 》 以下简称 “ 高解答 ” 若 ( 两 ) 归个人使用 , 数额较大 , 超过 三个 月未还 ” “ 的。 未还 ” 是指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本 单位资 中“ 被 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单 位发现前 ) 未还 , 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 , 数额较大 、 超过三个 月未还 案发前( 司法机关 、 主管 的, 或者虽 未超 过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 、 进行营 利活动 的 , 或 行为人挪用行为终止 的时 间应为案发时 即被 司法机关 、 者进 行非法 活动 的行为 。 19 刑法修订后 , 高人 民法 部门或者 有关单位发现 时 , 9 7年 最 只有在此前挪用未还的时间才能
犯罪存在 两重 限制 ,一方 面法 律要求挪用数 额必须达 到较 对 比上述几种观点不难看到 , 于同一案件事实用不同 的理 对 大, 另一 方面挪用时 间必 须是超过三个 月未还 。 这两个 条件 论去指导就会产生不 同的结论 , 这在实践 中容易造成 执法上 必须同时具备 , 缺一不 可。 而 , 于“ 然 对 挪用本单 位资金 归个 的混乱 。 有必要对挪用 “ 未还” 这一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 人使用 或者借 贷给他 人 , 数额较 大 , 超过 三个月 未还 ” 中的 度进行重新的审视并给予必要 的明确 。
“ 超过三个 月未还” 应作 如何理解 存在 众多不 同的观点 。
在上述 不同观点 中 ,第一 、二种 观点在本质 上是 一致
第一 种观点认 为 : 根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的—— 即案发前 、追查前 挪用资 金是否超过 三个月是 构成
于 18 9 9年 1 月 6日颁布 的《 于执行 ( 于惩治 贪污罪贿 挪用资金 罪的分界线 。如果案发 前 、 查前 , 1 关 关 追 行为人挪 用资
规 范的发展和 完善 , 这对保护公 司、 企业或其他单 位的财产所有权起 到 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从 司法实践来看, 挪用资 金罪的新 情况、新特点也为刑 法理论和 司法认定提 出了一 些新 问题。文章对挪用资金罪 中的一些疑难 问题进行 了探
讨, 以期有助 于准确把握该 罪。 关键词 : 用资金 ; 挪 多次挪 用; 职务侵 占; 未遂 中图分类号 : 9 43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8 9 ( 0 9 0 - 0 — 6 1 0 — 3 3 2 0 )3 0 1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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