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于印花税8个误区,可不要中招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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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印花 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 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 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 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 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 件下,对其产的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 税法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三、发布公告的目的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加 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发布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征收关于印花税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花税?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三、公告的目的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一、什么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定力、领受具有法律效力 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税种。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 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谢谢大家!

会计实务:印花税申报常见问题的七个问题

会计实务:印花税申报常见问题的七个问题

印花税申报常见问题的七个问题
1.印花税的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值税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申报期限内同时办理印花税申报纳
税手续。

即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印花税也按月申报;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印花税
也按季申报。

非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减免印花税信息是否要申报?
纳税人符合规定减免的印花税信息,应在印花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

3.印花税是否可以网上电子申报?
凡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申报方式缴纳印花税。

其他纳税人可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印花税。

4.开具印花税完税凭证后,是否还可以发放印花税票?
答:若开具印花税完税凭证,则不发放印花税票;若纳税人需要贴花,则不能开
具印花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

但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开具
印花税完税凭证。

5.印花税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印花税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缴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其中,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在税款入库后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也可至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6.清单管理的适用对象和要求是什么?
使用完税凭证方式完税的纳税人,应实行清单管理。

纳税人对应税凭证进行编号
并按期或按次制作清单,完整填写清单。

印花税问答全部精讲

印花税问答全部精讲

印花税问题全部精讲(作者盐河畔王越)第一部分:印花税一般处理技巧与风险提示印花税作为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企业在处理时容易忽视,正是因为这种忽视心理,在税务稽查中往往被发现印花税违规,常见的印花税违规原因主要是重视核定征收印花税、忽视凭证贴花,因为核定征收印花税每月都要申报,税务局眼睛盯着呢,而凭证贴花是自行贴花,因为对政策的不理解,不少凭证没有贴花或者多贴了印花,因此在处理印花税时就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第一、认真学习印花税政策,通过本讲座大致了解,做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第二、要结合企业实际,梳理本企业有哪些印花税纳税事项,重点掌握;第三、学会印花税筹划技巧,因为印花税票多贴是不允许退税的,相应印花税筹划需要事前进行,事后后悔也来不及了。

第二部分:印花税实务技巧1、企业开办环节的印花税事宜。

例A开办初期企业需要领取许多证件,那么哪些权利证可证照不需要贴花?解: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仅对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贴花,其他不贴花,比如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采矿证等。

注意如果换证,新证也要贴花。

例B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此处的动产具体指什么?是否包括货币资金?如不包括,则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缴印花税,对否?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

因此货币资金属于动产范畴,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入股虽然需要工商部门办理验资手续,但并不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书据,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就增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溢价之和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动产或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转移书据,则两个税目都需要贴花完税。

例C资金帐薄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是增加一笔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就贴花,还是什么时候?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印花税重要问题解答模板

印花税重要问题解答模板

印花税重要问题解答模板何为书面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三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注意发票单独来看并不作为书面合同。

“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延续了现行政策。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为: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应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纳税筹划八大误区及其指正

纳税筹划八大误区及其指正

纳税筹划八大误区及其指正引言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手段,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纳税筹划往往容易陷入误区。

本文将介绍纳税筹划的八大误区,并提供相应的指正,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实施纳税筹划。

一、误区一: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许多纳税人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寻找税收优惠政策,过度依赖这些政策来减轻纳税负担。

然而,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限制条件,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

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导致纳税人无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从而错失减税机会。

指正: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该以合理遵循税法为前提,通过合理的操作方式降低纳税负担。

不应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寻找合适的筹划方案。

二、误区二:贪图小利避税有些纳税人为了追求小额的税收减免,不惜冒险采取一些贪图小利的避税手段。

这包括虚报成本、虚构交易、避税套利等。

然而,这些违法行为往往被税务机关识别和查处,不仅会导致罚款和滞纳金的增加,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指正:纳税人应该坚决遵守税法,合理合法地开展纳税筹划。

避免采取一些违法手段,以小利益为代价,损害公司长远的利益。

只有避开法律法规的红线,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误区三:忽视税务风险管理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些纳税人往往忽视了税务风险的存在。

他们认为只要符合税法,就不存在风险。

然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灰色地带,税务机关的执法风格和重点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忽视税务风险管理可能导致纳税人在筹划实施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处以其他行政处罚。

指正: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注重税务风险管理。

通过了解税法法规的最新动态,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筹划方案进行合理评估和控制,避免因忽视税务风险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误区四:盲目模仿他人筹划方案一些纳税人看到别人成功地实施了某种筹划方案,就盲目地进行模仿,希望也能获得类似的纳税效益。

税务风险防控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税务风险防控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税务风险防控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防控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然而,在进行税务风险防控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问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些误区。

误区一: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漏税这是一个极其严重且常见的错误观念。

税务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而偷税漏税则是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一些企业或个人将一些明显不符合税收法规的操作视为“税务筹划”,比如伪造账目、虚开发票等。

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二:忽视小税种很多人在关注税务风险时,往往把目光聚焦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种上,而忽视了诸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

虽然这些小税种单个税额可能不大,但积少成多,长期积累下来也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例如,企业拥有房产但未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或者签订合同后未及时贴花缴纳印花税,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疏忽,都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小税种的违规行为同样会予以处罚。

误区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和运用不当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特定行业的繁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一些企业在享受这些政策时,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或者执行不到位,导致出现问题。

比如,某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未能准确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最终无法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

还有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未按照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导致优惠政策被取消,甚至被要求补缴税款。

误区四:税务风险防控仅依赖财务部门税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涉及采购、销售、人力资源等各个环节。

然而,很多企业认为税务风险防控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其他部门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常见财税误区吐血总结

错误认知:高铁车票需要凭乘车票换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正确理解: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即高铁使用的车票不需要另行换发票即可在作为税务处理的凭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错误认知: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加速折旧同时不能同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确理解: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此两项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印花税合同口诀顺口溜

印花税合同口诀顺口溜
1. 印花税呀要牢记,合同分类要清晰,就像走路分左右,千万别搞混啦!例子:你看那租房合同,可别当成购销合同来交税呀!
2. 印花税率各不同,计算可别瞎糊弄,好比炒菜要放盐,适量才美味哟!例子:哎呀,要是弄错税率,那不就像菜盐放多了一样糟糕嘛!
3. 合同签订要交税,这个规矩不能忘,如同每天要吃饭,理所当然呀!例子:你想想,签了合同不交税,那能行嘛!
4. 印花税收有规定,仔细遵守才安心,好像过马路看红灯,安全第一呀!例子:要是不按规定交税,那不是跟乱闯红灯一样危险嘛!
5. 合同变更也有税,可别大意忽略啦,就像衣服变款式,细节很重要呢!例子:你说合同变了却不管税,那不是跟换了衣服却不搭配鞋子一样不协调嘛!
6. 印花税虽小事情大,认真对待别小瞧,仿佛一颗小螺丝,作用可不小哇!例子:别以为印花税少就不在乎,那可不行呀!
7. 各种合同细分辨,印花缴纳不麻烦,好比区分颜色,其实很简单嘛!例子:你看那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分辨清楚交税就不难啦!
8. 按时交税要做到,诚信纳税要记牢,如同遵守诺言,必须要做到哇!例子:要是不按时交税,那不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嘛!
9. 印花税的知识多,学习一下好处多,好像多学一门技能,总会有用
的呀!例子:多了解印花税知识,以后处理合同就得心应手啦!
10. 牢记口诀和规定,印花税就没问题,仿佛手握秘籍,轻松应对嘛!例子:只要记住这些口诀顺口溜,印花税还怕啥呢!
我的观点结论:印花税合同口诀顺口溜真的很有用,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住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一定要好好掌握呀!。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1.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

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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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于印花税8个误区,可不要中招了哦
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财税误区一: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

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财税误区二: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财税误区三: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财税误区四:未签定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
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财税误区五:实收资本需要年年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财税误区六:发现实收资本增加就要缴纳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如企业在发生资本变更如新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的情况下,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如企业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发生资本变更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还有发生减资后的增资也不一定要缴纳印花税。

【例】某企业会计问:2013年,我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并依法缴纳了印花税,2014年2月公司减资20万元,2015年1月企业再增资30万元,也就是说公司现在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

我公司应当按10万元还是30万元
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若该企业确有证据证明2013年已按100万元缴纳过印花税,那么2015年增资时只需按10万元缴纳印花税。

误区七: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要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八:实务中按照含增值税的“合同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营改增的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

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
(1)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
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则以“30万元”为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X0.1%=300元
(2)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税额3.3万元,则以不含税金额3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X0.1%=300元
(3)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含税33.3万元,为单独记载税额,则以含税金额33.3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3.3万元X0.1%=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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