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水产技术中心诉讼方案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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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组、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建组、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建组、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丽华谭斌曹弘【审理法官】曹丽华谭斌曹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建组;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许建组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许建组【当事人-公司】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宋宇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佟月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白墨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宇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佟月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白墨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宇佟月明白墨【代理律所】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建组【被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许建组主张其系登记在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进而符合渔船征购及补偿条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建组是否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建组主张其系登记在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进而符合渔船征购及补偿条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建组是否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许建组与其母亲虽然就案涉房屋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许建组主张其对案涉房屋进行翻建,但翻建后仍然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仍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故许建组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大连海事法院海域合同纠纷案例

大连海事法院海域合同纠纷案例

大连海事法院海域合同纠纷案例今天咱来讲讲大连海事法院处理过的海域合同纠纷案例,这里面的事儿可真是像大海一样,有平静的时候,也有波涛汹涌的时刻。

一、养殖场租赁合同引发的混乱。

有这么个事儿,甲和乙签了一份海域养殖场租赁合同。

甲满心欢喜地租下了这片海域打算大展拳脚搞水产养殖。

刚开始的时候,那是充满希望啊,甲投入了不少钱,买鱼苗、搞设备啥的。

但是呢,问题很快就来了。

乙在合同里答应的一些基础设施,像排水设施之类的,根本就没有达到标准。

结果一到雨季,甲的养殖场就像个小水洼一样,到处都是积水,鱼苗们可遭了殃。

甲去找乙理论,乙却开始耍赖,说合同里没写得那么详细。

这可把甲气坏了,于是就把乙告到了大连海事法院。

在法庭上,甲把自己的损失清单,包括死了多少鱼苗、设备因为积水损坏的情况等等,一股脑儿地摆出来。

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虽然有些地方确实不是特别明确,但按照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认定乙确实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最后判决乙要赔偿甲的损失,并且要尽快按照合理标准完善那些基础设施。

这就像一场海上的战斗,虽然没有硝烟,但是输赢关系到很多的钱和心血呢。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乌龙。

还有一个案例也特别有意思。

丙和丁商量好了要转让一片海域的使用权。

双方签了合同,丁也把钱付给了丙。

可是,当丁准备去办理相关的海域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时候,发现丙根本就没有完整的使用权转让权限。

原来啊,丙在和丁签合同之前,还欠了别人一些钱,他把这片海域的部分权益抵押出去了,只是没有告诉丁。

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个房子,结果发现卖房子的人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你根本住不安稳。

丁觉得自己被骗了,就跑到大连海事法院起诉丙。

法院一查,这丙确实不地道啊。

虽然丙辩解说自己会尽快解决抵押的事情,但是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他在转让之前就应该把这些情况说清楚。

最后法院判决这个合同无效,丙要把钱退还给丁,还得赔偿丁因为这件事情产生的一些其他损失,像办理手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之类的。

这事儿就告诉我们,在涉及海域这样的大事儿上,签合同之前一定要把各种情况搞清楚,不然就像在海上航行没看天气预报,很容易就翻船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其中:1.公司经营项目状况:1.1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成立。

注册资金800万元。

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80%和20%。

1.2 2005年2月5日,经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以下简称预备役师)通过土地有偿转让竞价销售的形式转让其在高庄营区的土地,由金海岸公司中标;同年3月8日金海岸公司与预备役师签订《军用土地转让合同》;同年3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2005)后营字第568号“关于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转让部分土地事”的批复,同意预备役师将位于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高庄村,京冀字第2819、2766、2767号三个坐落的277 014.3平方米土地(拆除房屋38 232平方米)转让给金海岸公司。

石淑巧、关固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淑巧、关固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淑巧、关固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鑫蕊孙立新陈忠生【审理法官】王鑫蕊孙立新陈忠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淑巧;关固申【当事人】石淑巧关固申【当事人-个人】石淑巧关固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淑巧;关固申【本院观点】关固申提交的上述证据不是二审发现的新证据,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关固申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石淑巧骑电动自行车与关固申饲养的狗相撞,关固申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关固申上诉称本案中撞伤石淑巧的狗并非其饲养的意见,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410923120210000388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基本事实“2021年06月03日05时38分许,……石淑巧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关固申的狗(未牵引)相撞,造成石淑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结合关固申在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时的陈述,对关固申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石淑巧上诉称关固申饲养的狗致其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石淑巧骑电动自行车与关固申饲养的狗相撞,关固申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石淑巧驾驶电动自行车,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和保持安全车速,属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系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以及事故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一审考虑石淑巧的过错酌情减轻关固申4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假宣传纠纷•【案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21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3.06.03裁判规则欲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不仅要求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了夸大宣传,还要求其宣传行为达到足以引人误解的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应按照市场交易观念,根据商品(服务)的不同类型,对能够成为购买及决定购买某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划定不同的范围。

对于普通的商品(服务),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对于专业性商品(服务),则应根据专业人士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

正文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知民终字第0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杨斌,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大粤路437号2幢4楼。

法定代表人颜静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庆元,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头一村25栋301号,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技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知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4日、2013年1月25日、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苏建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华杨斌,被上诉人上海中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庆元、翁文到庭参加诉讼。

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等与杜忠卫渔业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等与杜忠卫渔业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等与杜忠卫渔业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1)吉71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长清包娜包蕴琦【审理法官】李长清包娜包蕴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蛟河市横道子林场;杜忠卫;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蛟河市横道子林场杜忠卫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杜忠卫【当事人-公司】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蛟河市横道子林场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赫长宝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孙玉权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赫长宝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孙玉权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赫长宝陈希珠孙玉权高宏明【代理律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蛟河市横道子林场【被告】杜忠卫;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共吉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先后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4月26日印发了《吉林市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等五个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实施方案》和《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4月26日,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渔政渔港行政执法职责,渔政监管处不再保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6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付毅李霞【审理法官】常秀良付毅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宝卫;杨东;刘锡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宝卫杨东刘锡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宝卫杨东刘锡昌【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琳慧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琳慧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琳慧【代理律所】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被告】王宝卫;杨东;刘锡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杨东驾驶的车辆在上诉人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诉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王宝卫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37188.36元(依据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予以确认);2、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天×30天,住院30天按每天50元计算);3、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依据鉴定意见书酌情认定营养期为90天,营养费为20元/天计算);4、二次手术费66000元(依据司法意见书);5、护理费175382.8元(115.38元/天×30天×2+42115元×5年×80%,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固定收入证据,依据《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护理费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42115元计算;结合原告 4 的伤情及住院情况,依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原告王宝卫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本院酌情认定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护理期30天,出院后长期康复护理5年,一人护理);6、误工费27313元(3400元/30天×241天,参考王宝卫伤情,结合原告的主张,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王宝卫误工期为241天,王宝卫系城镇户口,无固定收入按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42115元计算,高于王宝卫主张的每月3400元,按3400元计算);7、伤残赔偿金400265.6元(依据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为六级、八级、十级、十级、十级,确定伤残系数为56%,原告为城镇户籍,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5738元计算20年,确定数额为35738元/年×56%×20年=400265.6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0958元(23483元×5年×56%÷6,原告的父亲王吉玉,82岁,有子女6人,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83元,抚养年限按5年计算);9、精神抚慰金12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法院酌情认定)10、交通费500元(结合住院时间及地点本院酌定);11、鉴定检查费9728元(该费用系为查明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依据鉴定、检查票据确定)。

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泽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泽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1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文杰叶卫国张忠星【审理法官】杨文杰叶卫国张忠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泽朝;河北海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任纪昌【当事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泽朝河北海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任纪昌【当事人-个人】孙泽朝任纪昌【当事人-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古平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张恬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孙金忠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古平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张恬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孙金忠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古平张恬孙金忠【代理律所】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泽朝;河北海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任纪昌【本院观点】对于海鹰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证据一已在二审提交,证据二为复印件,且孙泽朝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本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及任纪昌本人调取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该证据是否能够实现上诉人的主张,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认定。

根据双方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2.海鹰公司德州分公司与孙泽朝就合同编号为201505183《借款合同》项下393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3.案涉400万元和21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6.23正文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159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孙成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同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上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笑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伟,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宏福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同武,被上诉人威海水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伟、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福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威海水务集团的行为构成限定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3.判令威海水务集团承担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给宏福置业公司造成的损失2305968.77元;4.判令威海水务集团承担宏福置业公司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5.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威海水务集团负担。

事实和理由:宏福置业公司与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建丰集团)于2013年7月就山东省威海市昌鸿小区(以下简称昌鸿小区)旧村改造K区建设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项下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

郑志强郑文娟判决书

郑志强郑文娟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25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布焕珍孙光军赵君优【审理法官】布焕珍孙光军赵君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郑志强;郑文娟;刘兴艳;孟德强;孟艳秋【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郑志强郑文娟刘兴艳孟德强孟艳秋【当事人-个人】郑志强郑文娟刘兴艳孟德强孟艳秋【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俊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李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张红娟(实习)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金国元河北衡臣律师事务所;周艳春河北衡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俊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李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张红娟(实习)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金国元河北衡臣律师事务所周艳春河北衡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俊丽李娜张红娟(实习)金国元周艳春【代理律所】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河北衡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被告】郑志强;郑文娟;刘兴艳;孟德强;孟艳秋【本院观点】在交通事故责任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主张,一审认定我方承保车辆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主张未提供予以佐证的充分证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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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案
(2009)宏诉字第10148号诉讼项目:黄骅水产技术中心
一、诉讼项目方案及分析:
通过查阅该项目的情况简介及《法律审查意见书》,并进行现场调查后,拟定诉讼方案如下:
(二)诉讼可行性分析:
1、拟诉被告:黄骅水产技术中心
2、诉讼主体分析:
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阅,债务人黄骅水产技术中心位于沧州渤海新区冯家堡,法定代表人张宗合,注册资本400万元,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范围鱼虾蟹类苗种孵化、水产品养殖、加工、冷冻等。

通过现场调查,债务人黄骅水产技术中心厂地面积大,厂房多,规模较大,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建议贵办事处及时向债务人黄骅水产技术中心主张债权,以使该债务得到清偿。

3、诉讼时效分析:
(1)、借款诉讼时效分析:
根据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上述债权均合法有效,贵办受让黄骅水产技术中心的债权没有法律障碍和缺陷。

借款合同到期后,债权人连年向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债务
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5年8月23日、2007年3月19日、2009年2月25日贵办在河北日报发布了债权催收公告,上表所列债权均包括在内。

上述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因此贵办的上述债权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保证诉讼时效分析:
黄骅水产技术中心冷冻厂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1998年3月29日至2000年3月28日)。

在贵办接收的卷宗中,无此期间催收的材料,第一次催收是在2002年11月21日,诉讼时效并未连续中断,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保证已超时效。

4、管辖法院分析:
(1)、拟诉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债权本金为115万元,如起诉时只诉本金115万元,则管辖法院为黄骅市人民法院,地方政府势必会干扰本案的审理进度和效果,不利于我们快速提升与其谈判的筹码。

本案如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能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因素,尽快且最大程度的实现我们的诉讼目的,从而最大化的实现债权,以充分保护贵办的利益。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本案债权本金不足200万元,如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需将诉讼标的额提高到200万元以上,因此建议贵办事处采取起诉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0万元的方法,以达到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目的。

(2)、拟诉标的:万元。

5、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到期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万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6、拟在送达被告法律文书时,同时采取查封帐号或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二、对该项目的调查能力和方案:
本事务所将利用司法手段调查债务人的存款及不动产情况。

三、预计回款金额:
收回万元。

四、需支出费用测算及代理费:
1、诉讼费:诉讼标的200万元,诉讼费为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
保全费:保全费为5000元;
执行费:免交。

以上合计:16400元。

2、律师代理费按照招聘人提供的一般风险代理方式,具体标准为:
回收现金在100万元(含)以下部分,代理费按照回收现金的10%支付;
回收现金在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部分,代理费按照回收现金的8%支付;
回收现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部分,代理费按照回收现金的6%支付;
回收现金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部分,代理费按照回收现金的3%支付;
回收现金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代理费按照1%支付。

五、特别事项说明:
1、本诉讼方案仅以贵办事处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依据,由贵办事处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2、本诉讼方案所列举回收金额仅限于预测。

六、本诉讼方案一式两份,提交正副本各一份。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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