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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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尊敬的用户: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撰写了一份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文章。

请您仔细阅读。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来水作为重要的民生物资,为人们的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

然而,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自来水供应成本逐渐上升,为了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有必要调整自来水价格。

二、价格调整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应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确保用户利益的最大化。

2. 成本公摊原则: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供应成本差异以及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费用,价格调整应采用成本公摊原则。

3. 分层次原则: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将自来水价格划分为不同层次,向不同层次的用户收取合理的价格,从而实现价格的差异化调整。

三、价格调整方案1. 用户分类(1)居民用户:指在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居民,一般以家庭住户为主。

(2)商业用户:指使用自来水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工业用户:指使用自来水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涉及到大量的水资源消耗。

2. 居民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按水量梯度划分:根据居民户用水量的不同,将居民用户划分为多个梯度,每个梯度对应一定的自来水价格。

(2)合理定价:依据不同梯度的用户平均用水量,结合成本公摊原则,确定每个梯度的自来水价格。

(3)补贴政策: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适当补贴,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3. 商业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商业用户按照月度用水量划分为若干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自来水价格。

(2)根据商业用户行业特点,结合成本公摊原则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不同档次自来水价格。

4. 工业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根据工业用户的用水量和用水性质,制定不同的自来水价格。

(2)针对耗水大、成本高的行业,适当提高自来水价格,以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供水设施的维护成本。

5. 价格调整实施方案(1)公告通知:及时向用户发布价格调整的公告,明确调整时间和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21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州、市(地)、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奇台县农村供水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奇台县农村供水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0.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8-23
(6)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奇台县农村供水站关于炒锅的网 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奇台县山城酒店用 品健康西路店
0.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1 节支率分析
奇台县农村供水站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0%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率表现出较强的行 业差异性,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设备等节支率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9~2023-0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目标单位: 报告时间:
奇台县农村供水站 2023-08-17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8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8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10

浅谈奇台县水权水价改革进展与措施

浅谈奇台县水权水价改革进展与措施

1 基本概况
奇 台县地 处北温 带欧亚 大 陆腹地 ,中温干 旱气候 ,属
典型的灌溉型农业。南部山区发育有大小 9 条河流,多年 平均来水量约 4 . 6 3 8 亿m 3 ,年均 引水量约 3 . 0 亿 。山前冲
洪积平原上部为河水灌 区,河水灌溉面积约 5 . 9 2万 h m2 。冲
收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对于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的地 下水用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 以外 的地下水用水量,2 0 1 5 年起 各按 0 . 2 5 元A 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逐 步过渡到 2 0 2 0 年各按 0 . 5 0 元/ r n 3 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
4 水权 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 展措 施
4 . 1 加 强组 织领导 。做 好协 调 配合 奇台县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扎实推进。 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又要密切协作、 相 互配合 ,全力做好农业高效节水 向高效用水转换配套政策 等农 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 4 . 2 加大 宣传 力度 。做 好统计 普查 由于上级部门早有计划安排,自2 0 1 3 年 1 1 月份开始, 奇台县即通过广播电视 、网络报 纸、悬挂横 幅、和 以水 利部 门为主到乡镇集市发放宣传单、到各乡镇、村组举办科技培 训班等形式,做好奇台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前期宣传工 作 ,以保障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平稳有序有 效地 实施 。 自2 0 1 3年 1 2月 ~ 2 0 1 4 年 1 1 月 , 由 县 水 管 总 站 部 署安排 ,奇台县各乡镇水 管站干部职工 ,在 乡镇、村组 等政 府 部 门的 支 持配 合 下 ,前 后 进 行过 4次 人 口、 土地 面积 、 土地 属 性 、 水 资源 量 、灌 溉 定 额和 历 史 水 分 比例 等方面 的调 查 登记 工作 ,为水 权水价 综合 改革 做准 备 。 4 . 3 统一 发放 农业 初始水 权证 书 奇 台县 各 乡镇 水管 站 于 2 0 1 4 年 l 2 月 初开 始 ~ 1 2月 2 5日止 ,对 辖 区 内所 有 农户 ,根 据 其基 本 情 况 明晰 农业 初始 水权 ,登记 、填 写 并发放 了水 权证 书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2023〕321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32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54号令)已于2022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用户自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力发电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三、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做出价格决定等程序。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5年为一个监管周期。

如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可采用“一次调整、分步到位”的方式调整到位。

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在监管周期内校核调整。

五、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户直接供水的,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可适当提高。

制定农业水价时,要统筹考虑各地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耕作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的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降低。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200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200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20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3日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市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供水价格调整流程

供水价格调整流程咱们每天都用水,像洗手、洗澡、喝水这些,水可重要啦。

可是有时候呢,水的价格会调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你看啊,就像咱们去商店买东西,要是东西的成本变了,价格可能就会变。

水也一样。

比如说,要是供水的那些大水管子坏了好多,要花好多钱去修,这就像咱们的玩具坏了要花钱修一样,那可能水的价格就会调整啦。

那这个调整不是随随便便就发生的哦。

供水的叔叔阿姨们要先看看现在供水的情况。

就好比咱们要知道自己有多少零花钱可以花,供水的叔叔阿姨得知道他们现在供水花了多少钱,还有多少水可以供大家用。

比如说他们要算一算从水源地把水弄过来要花多少钱,把水净化干净得花多少钱。

然后呢,他们要和好多人商量。

这就像咱们在班里商量玩什么游戏一样。

他们要和那些用水很多的大工厂商量,还要和小区里的叔叔阿姨们商量。

比如说,有个大工厂,他们用水来生产东西,如果水价要变,那这个工厂的叔叔阿姨就会想这对他们生产有啥影响呢。

小区里的叔叔阿姨会想,家里用水要多花多少钱呀。

接着,供水的叔叔阿姨们要把为什么要调整价格的原因告诉大家。

这就像咱们做错了事要告诉爸爸妈妈原因一样。

他们可能会在社区里贴通知,告诉大家是因为修水管花了好多钱啦,或者是水源地保护要花更多钱啦,所以水价可能要调整。

比如说,通知上可能会写“小朋友们、叔叔阿姨们,我们的大水管子坏了好多,修它们花了好多好多钱,就像你们买很贵的玩具一样,所以水价可能要变一变啦。

”大家要是有不同的想法,还可以去告诉供水的叔叔阿姨。

就像咱们觉得老师的规定不合理,可以和老师说一样。

有的人可能会说“我觉得水价不应该涨这么多呀,我家用水很节省的。

”这时候,供水的叔叔阿姨就得再考虑考虑。

最后呢,如果大家都觉得可以调整价格了,那这个新的价格才会开始实行。

这就像咱们全班同学都同意玩这个游戏了,我们才开始玩一样。

这样一来,水的价格调整就完成啦。

虽然水价调整有点复杂,但就像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一样,都要大家商量着来,这样才公平呢。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制定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制定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制定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指导价格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1〕32号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各区水利局,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中新食品区农林水利局:鉴于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关于制定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指导价格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0〕38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原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6〕15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2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我市城区(含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指导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原则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节约用水、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城区(含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供水指导价格。

二、执行范围凡在城区(含乡镇)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改接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和“千吨万人”工程用水户外,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指导价格按照国家和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水平应控制在当地城市居民用水价格以下”的工作要求,确定在城区(含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指导价格为2.30元/立方米。

具体执行价格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的形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与村民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指导价格2.30元/立方米。

对工程未验收、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千吨万人”工程(规模在日供水量1千立方米以上或一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暂按指导价格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3.11•【字号】吉省价工字[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2]8号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计价格[2000]1702号)和《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我省水资源短缺和水管单位供水经营亏损严重的状况,增强水管单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国管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

自2002年3月15日起,全省农业供水(渠首计量)平均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00分调到4.50分。

(一)以河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34分调至3.06分。

(二)机电提水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1分调至3.03分(提水所用的油、电费根据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以水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45分调至5.40分。

各类灌区水价均划分为两类,分类水价标准详见《吉林省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价分类表》(以下简称“水价分类表”)。

(四)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中,灌区和水库分别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须向水库管理单位交付源水水费。

执行一类水价(即每立方米5.6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60分;执行二类水价(即每立方米4.8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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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新水厅〔2019〕146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0〕25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中供水水价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奇台县农村供水站下设6个基层供水站,在岗人员87人,在编人数11人,长期聘用人员61人,劳务派遣人员15人。

“十二五”、“十三五”期间,我县累计完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投资1.6亿元,铺设供水管网3000余公里,建成了自动化监控中心、开垦河水厂、半截沟水厂、碧流河水厂、吉布库水厂、东湾水厂等一批优质工程,农村中心水厂于2019年11月投入使用,形成以碧流河中心水厂为主要水源,中葛根水厂为补充水源,供水范围覆盖全县90%以上农村居民,基本解决了农牧区15.3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奇台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现执行《关于调整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奇发改价格〔2010〕32号)文件,执行价格自压水区域1.6元/m³,加压水区域 1.8元/m³。

2015-2017年水量年均334.53万m³,水费收入年均563.48万元,运行成本年均835.75万元,年均亏损额达-272.26万元。

现行农村供水价格年户均承担水费182.9元,人均约73.16元。

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测算情况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团体标准(T/JSGS 001-2020)。

奇台县农村供水站委托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编制完成《奇台县农村供水站2015-2017年度农村集中供水定价成本商定程序报告》(宏昌天圆咨字〔2020〕80002号)。

具体测算成果如下:2015年-2017年单位:元/立方米经测算,奇台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2015-2017年平均供水成本水价完全成本综合水价达 2.52元/m³,运行成本综合水价2.12元/m³。

三、奇台县调整农村供水价格的必要性(一)合理调整水价,有利于保障供水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因水价不到位导致供水工程运行亏损,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足,供水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等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水利厅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全面建全水价政策制度和制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达到运行成本水价,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到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达到成本水价,为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建的成、管得好、长受益提供可靠保障”。

(二)合理调整水价,有利于创建节水型社会,促进节约用水,使有限水资源公平分配。

“十二五”“十三五”期间,我县累计完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投资1.6亿元,铺设供水管网3000余公里,建成了自动化监控中心、形成以碧流河中心水厂为主要水源,中葛根水厂为补充水源的供水新格局。

因工程点多、线长、面广,受水资源总量所限,为使有限水资源公平分配给每一位农村居民,需要通过合理水价加强全社会节水意识,确保人人有水吃。

(三)合理调整水价,有利于供水工程正常运行,逐步提高供水水质、水量、保证率等指标,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奇台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现状执行2010年批准的标准,执行价格自压水区域1.6元/m³,加压水区域1.8元/m³。

2015-2017年水量年均334.53万m³,水费收入年均563.48万元,运行成本年均835.75万元,年均亏损额达272.26万元。

由于水价与成本的不平衡,奇台县供水工程运行长年处在亏损状态,工程无法正常运行。

管理人员不足,乡镇较多管线长,工程维修不及时,导致停水现象时有发生,用水户意见很大。

管理人员每个乡镇只有3人,维修人员更是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常工程维修养护的需要。

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可以改善供水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提升服务的动力,增强基础设施建设能力,逐步完善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加速水质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标准,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达标。

(四)合理调整水价,有利于更好的关注弱势群体和各项公益事业用水。

水价调整方案明确“对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等纳入用水补贴政策,用水价格统一按基准水价的50%计收水费(每m³ 1.00元);新增公共绿化、公厕、消防用水价格1.0元/m³。

”四、调整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的思路和原则(一)总体思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合理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二)调整原则1.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定价。

在保证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及合理配置,理顺政府、企业、用户关系,逐步形成政府市场有分工,企业经营有活力、服务提升有保障的供水事业发展良性机制。

2.坚持可承受性原则。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水的价格需求弹性和收入需求弹性小,水价制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尽量控制居民生活用水提价幅度,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农村集中供水拟调整方案实行分类定价,将现行农村集中供水分类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种行业三种,对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纳入用水补贴政策,充分考虑公共绿化、公厕、消防的公益性。

方案一:奇台县拟调整农村供水价格表备注:该方案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达到运行成本94.34%,达到完全成本79.36%。

供水价格调整如下: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由现行的1.6-1.8元/立方米调整为2.0元/立方米(养殖小区用水执行居民用水2.0元/立方米);将工业商业、饮服基建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水基准价格由1.6-1.8元/立方米调整为5.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基准价格由 1.6-1.8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对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等纳入用水补贴政策,用水价格统一按基准水价的50%计收水费(每立方米1.00元);新增公共绿化、公厕、消防用水价格1.0元/立方米。

经测算,水价调整后用水户年均承担水费86元,较调整前的户均73.16元增长约12.84元。

方案二:奇台县拟调整农村供水价格表备注:该方案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达到运行成本100%,完全成本84.13%。

供水价格调整如下: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由现行的1.6-1.8元/立方米调整为2.12元/立方米;非居民、特种行业、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新增公共绿化、公厕、消防用水基准价与“方案一”相同。

经测算,水价调整后用水人年均承担水费92.10元,较调整前人均73.16元,年增长约18.94元。

六、实施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对用户影响的预测分析1.此次调整方案不会超过农村居民对生活用水的经济承受力,不会对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造成较大影响。

现行水价农村居民人均年水费支出约73.16元,根据2019年县统计局调查统计奇台县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8610元,水费约占收入比例为0.39%。

按照方案一价调整后用水人年均承担水费86元,较调整前的户均73.16元增长约12.84元,水费占年收入比例由0.39%增至0.46%;按照方案二水价调整后用水人年均承担水费92.10元,较调整前户均73元年增长约18.94元,水费占年收入比例由0.39%增至0.5%。

经测算水费占年收入比例结果来看,水价都在居民用水的合理承受范围内,建议执行方案一,因目前农村集中供水暂不具备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累进加价的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实施。

2.对于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特困户也给予一定水价优惠政策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

3.吉木萨尔、木垒县现状执行水价分别为:2元/m³,调整水价分别为:2.1元/m³,对照我县调整方案与周边县水价调整基本相同,与我县城镇居民执行统一用水价格。

通过此次调整水价价格杠杆,可以在全社会起到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综上分析,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后对居民生活及非居民各行业支出影响不大,有利于改善供水保障水平,持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七、综合配套措施(一)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

全面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用水监管,供水单位对具备抄表到户条件居民家庭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征收管理政策,切实把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的促进作用落到实处。

稳妥推进居民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加快改造进度,积极推行智能水表,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水价积极创造条件。

(二)提高供水单位便民服务水平。

供水单位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三)推进供水单位成本公开工作。

为使广大公众更好地了解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和发展情况,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结合本次水价调整,供水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供水成本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制定水价政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

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环保组织、志愿者团体等作用,进一步完善节水制度,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加大节水宣传,创建节水型城市,倡导节水型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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