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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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要求,现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

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二、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三、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等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上述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机构。

四、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 号)要求备案;(二)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三)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销售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银办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账户黄金业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报出买价和卖价,以账户记载形式与投资者进行黄金买卖的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账户黄金业务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黄金进出口资格或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能够保障黄金实物来源;(二)具有专门的黄金市场业务部门,前中后台相互隔离,并配备5名以上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三)具有完备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账户黄金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能够保障数据安全;(五)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账户黄金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办账户黄金业务的备案报告;(二)账户黄金业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营销管理、备付黄金管理、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等;(三)拟向客户提供或签署的风险提示函及协议文本等;(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银办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黄金市场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模式、客户群体、风险点、收费标准、相关合作机构等;(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三)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五)拟授权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备案材料。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注册地所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2022年邮储银行海南分行新员工训练营考试

2022年邮储银行海南分行新员工训练营考试

2022年邮储银行海南分行新员工训练营考试单选和判断,共50题,每题2分,满分100分1. 以下哪个证件不能进行理财签约 [单选题] *A、警官证B、外国身份证(正确答案)C、文职证D、军官证2. 国债发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时间是以下哪个时间段 [单选题] *A.8:00——17:00B、8:30——16:30(正确答案)C、9:00——15:00D、8:30——17:003. 以下哪个不是私募类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合格投资者资产认定的标准 [单选题] *A、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B、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C、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D、在我行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正确答案)4.产品风险等级为PR3,不适合向以下哪类客户销售 [单选题] *A、谨慎型(正确答案)B、稳健型C、进取型D、激进型5.以下哪个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不是中邮理财公司 [单选题] *A、邮银财富·鸿锦一年定开;B、邮银财富·鸿运周期30天型1号C、月月升;(正确答案)D、日日升6、当前,邮储银行的手机银行的版本是()。

[单选题] *A、2.0版B、3.0版C、4.0版D、5.0版(正确答案)7、在手机银行上进行转账,人行小额和超网系统单笔转账限额由5万改为()。

[单选题] *A、30万B、100万(正确答案)C、50万D、20万8、客户在个人网银上可通过【个人网银-设置-凭证管理-认证模式设置】修改为兼容模式,兼容模式下通过个人网银办理单笔/日累计小于()的账务类交易时,仅使用短信验证码认证。

[单选题] *A、5万(正确答案)B、10万C、15万D、20万9、我行手机号跨行转账的手续费率是()。

[单选题] *A、0.5‰B、1‰C、免费(正确答案)D、1.51‰10、()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邮储银行贵金属业务

邮储银行贵金属业务

2.若黄金价格330下跌至325元/克,我们做空,操 作如下:
330元/克 卖 开仓 325元/克 买 平仓 盈利=5元/克(差价)*1000克/手=5000元/手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实战演练--白银如何盈利 若白银现价6000元/千克,持有一手白银需 22.5%保证金,则入市资金为1350元 1、做多,若白银价格上涨5%,至6300元/千克 时,则一手盈利为300元/手 2、做空,若白银价格下跌5%,至5700元/千克 时,则一手盈利为300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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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 快乐投资
交易时间10小时 无交割时间的限制
黄金市场很难出现庄家 可提取黄金现货
黄金现货延期业务介绍
交易品种 交易首付款 涨跌停板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交易时间 可交割条块 可交割成色 最小交割量 交易方式 交割地点 交割期 Au(T+D) 17% +7% 千克/手 元/克 0.01元/克 9:00-11:30 13:30-15:30 及21:00-2:30 1千克,3千克 99.95%以上 1千克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 任意指定仓库存取 交割申请确定日
各项费用
手续费:万分之15
递延费:黄金万分之2 白银万分之3 支付方向 少付多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中国黄金投资市场
黄金品种 投资门槛 保证金 投入资金 手续费/克

邮储银行黄金积存业务于2019年十二月有黄金定投业务演变而来

邮储银行黄金积存业务于2019年十二月有黄金定投业务演变而来

邮储银行黄金积存业务于2019年十二月有黄金定投业务演变而来邮储银行黄金积存业务于2019年十二月推出了黄金定投业务,
这是由黄金积存业务演变而来的一项新服务。

黄金定投是一种投资方式,让客户以固定的金额定期购买黄金,无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都能够实现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目标。

黄金积存业务是邮储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便捷的黄金投资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购买黄金积存,将自己的资金转化为黄金,同时享受到黄金的保值增值效果。

然而,由于黄金价格的波动性较大,客户可能会面临“买高抛低”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并减轻市场波动风险带来的影响,邮储银行于2019年十二月推出了黄金定投业务。

黄金定投允许客户
以固定的金额和时间间隔进行定期定额投资黄金,通过定期买入黄金来分散市场风险,从而实现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黄金定投业务的推出不仅为客户提供了更灵活的黄金投资方式,也为客户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定投周期和金额进行投资。

此外,黄金定投业务还免去了客户长期关注市场行情的烦恼,让投资更加简单和便捷。

黄金定投业务的推出也体现了邮储银行对于客户需求的不断关注和
创新。

作为国内银行业中的领军者之一,邮储银行一直致力于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金融服务。

通过推出黄金定投业务,邮储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一个更加稳健、长期的黄金投资方式,同时也为黄金市场的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1)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声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

第三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进行实物贵金属销售时,应当遵循《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贵金属销售流程第五条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采用预约购买、线上售卖和线下自取的模式进行。

第六条预约购买:客户在银行官方网站或手机APP上进行预约购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以及预购买金属种类和数量。

预约购买后需在指定时间到柜台缴纳预付款并进行确认。

第七条线上售卖:客户通过银行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实物贵金属购买,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购买金属数量。

完成购买后需缴纳全款。

第八条线下自取:客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和购买凭证到指定的柜台领取实物贵金属。

第九条客户在办理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时,银行应当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和购买凭证,并记录购买信息。

第十条银行出售实物贵金属极其配套产品时,应主动向客户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客户应积极了解产品风险,银行应做好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客户在购买实物贵金属后,若存在质量问题或需要进行贵金属回购,可以到银行指定的柜台进行退货或回购业务。

银行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实行回购或退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确保实物贵金属存储于安全、可靠的场所,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异常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查账制度,对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进行日常监控,防范业务风险和操作错误。

第十四条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应当纳入内部审计的范围,加强业务流程的审计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化风险,保障业务合规运营。

第十五条国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违规行为。

邮储银行贵金属业务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邮储银行贵金属业务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贵金属业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1. A类:客户的风险偏好较低,主要选择较为保守的投资方式,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弱;
2. B类:客户的风险偏好较小,主要选择相对稳健的投资方式,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强;
3. C类:客户的风险偏好中等,主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对均衡的投资方式,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比较平衡;
4. D类:客户的风险偏好较大,主要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强;
5. E类:客户的风险偏好非常大,主要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非常强。

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影响客户可以选择的贵金属投资产品、交易频率、交易金额等方面的限制。

通常来说,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客户可以选择更加灵活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和更高的交易额度,但同时也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总行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

第六条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银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自主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冠以本行品牌、赋予一定含义,由本行委托指定的贵金属加工厂家加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产品。

本行实物贵金属品牌名称为“聚福金”、“聚福银”。

第三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信息技术部、安全保卫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

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二)个人业务部1.负责全行个人客户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4.负责组织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相关管理制度;15.负责提出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规模、下达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经营计划;6.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发布和产品信息维护;7.负责汇总统计、审批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需求计划,形成全行实物贵金属订购计划表,并向合作方订购实物贵金属产品;8.依据本行与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合作方订购合同,根据本行实物贵金属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退换货和货款支付;9.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市场信息研究和市场营销推动;10.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量划拨销售手续费;11.配合办公室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12.负责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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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8)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29)第二节购入入库 (30)第三节库存调配 (30)第四节库存返厂 (32)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第十八章附则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黄金定投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投资计划代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并提供主动定投、库存卖出、实物提取、转账汇金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在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与客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邮储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邮储银行各类贵金属业务的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六条销售模式分类根据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产品”)运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我行销售的实物产品分为自有品牌、代销、经销三种销售模式。

自有品牌产品是指由我行自行设计与运作,委托贵金属精炼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商”)加工并标示邮储银行品牌的实物产品。

代销产品是指我行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

经销产品是指我行从实物贵金属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买断后再进行销售,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

根据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代销实物产品又分为视同买断和非视同买断两类。

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根据销售量和供货价向我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我行向供应商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七条销售方式实物产品的销售方式包括现货销售(或称“现售”)、预销售(或称“预售”)和展会销售(或称“展销”)三种。

现货销售是指我行金库[本办法所称“金库”,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以下简称《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所述的“业务库”]或网点尾箱中先备有可售库存后对外销售的方式;预销售是指客户先向我行预订并付款,我行后为客户备货的销售方式;展销是指我行与准入的供应商协商共同发起,开办展销会并在活动现场销售的方式。

现货销售可针对三种不同销售模式的实物产品,预销售可针对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展会销售仅针对代销实物产品。

第八条代保管指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后暂不提取,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为保存管理的服务。

客户选择代保管后,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为客户记录对应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

第九条组合拆分指在一定条件下客户将账户下相同报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经过拆分或组合,形成的新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的交易。

第十条黄金回购指我行向客户购回符合一定标准的黄金实物产品的交易。

第十一条定投计划指客户与我行订立的定投协议,明确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固定重量或金额投资的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按计划定投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在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按计划代客户进行定期定额黄金资产的投资。

第十三条主动定投指客户在计划定投外,针对某一定投计划的额外一次性主动追加投资。

第十四条转账汇金指客户将账户下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或黄金定投库存转让给其他账户的行为。

第十五条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所有可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

提金网点可办理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和检验回购;非提金网点仅能办理实物产品销售,客户须预约到提金网点提取实物产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六条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涉及前、中、后台多个部门,应以产品销售、交易运作、库管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职责分离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第十七条个人金融部是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开办申请,落实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负责行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和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的拟订。

(三)负责业务制度体系建设,日常业务管理,宣传营销组织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四)负责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的准入、协议签订、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自有品牌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与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合作。

(五)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的业务授权。

(六)负责定期统计汇总各一级分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原料使用额度,负责全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订单管理。

(七)负责业务系统建设及功能优化需求的提出。

(八)负责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并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风险报告。

(九)牵头贵金属旗舰网点、回购网点建设,制定全行的贵金属展示柜参考标准。

(十)其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负责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实物产品原料的管理,负责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对一级分行的日常报价和定投产品的报价,负责业务相关贵金属资产的头寸管理及平盘操作。

第二十条会计与营运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相关的会计制度;统筹管理账户并牵头组织账户对账;负责指导各级机构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账户日常监控等工作;负责指导全行各级机构实物产品的出入金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及尾箱管理等工作;负责会计稽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子银行部负责贵金属业务在电子银行渠道的功能实现及营销推广。

第二十二条信息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贵金属业务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采购管理部负责业务系统软硬件采购,负责品牌实物产品加工、运输服务的采购及其他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的规章制度,负责处理总行的业务应税事务并指导各级分支机构的业务应税事务处理,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战略发展部负责实物产品品牌的制定,负责业务宣传材料的审核。

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在取得总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根据总行制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辖内业务的发展战略。

(三)在总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按要求制定辖内业务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辖内管理机构的业务转授权与营业网点的业务准入。

(五)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系统参数维护、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六)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已准入的合作机构签署补充合作协议,开展与合作机构在辖内的具体合作。

(七)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八)辖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的一级分行须按照总行个人金融部要求,落实办理贵金属原料的出库手续和与合作加工商的交接工作。

(九)负责定期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报送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原料使用额度的需求;负责在总行报价的基础上对辖内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进行报价。

(十)负责辖内辅料的订货、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总行个人金融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个人金融部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归口部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转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的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三)负责在辖内开展与合作机构的日常合作。

(四)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五)负责辖内业务辅料的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上级机构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辖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会计与营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内金库中实物产品的出入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和尾箱管理;负责完成辖内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等账务处理以及相关账户日常监控工作。

第三十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财务部门负责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和处理本辖区的相关税务工作,以及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应在获取业务开办准入资格和系统中相应的业务处理权限后,方可对外办理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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