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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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全国“两会”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打击传销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整治传销这一突出问题,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也对今后打击传销工作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打击传销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态势迅猛,亟需采取更有力措施加以整治,异地聚集式传销活动虽总体可控,但在一些重点地区仍较为突出。

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按照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网络传销集中整治和重点地区整治,牢固树立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思维,全力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落实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多措处置、稳妥善后”的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是对近年来全系统开展监测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广告【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0]第135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0.06.26【实施日期】2000.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第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针对当前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现象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以及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6月下旬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系统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集中整治的目的和意义今年以来,广大群众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反映非常强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一直十分重视,多次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但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集中表现在:一是广告内容虚假夸大;二是以人物传记、专题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四是超出审查批准或者出证的范围发布广告,尤其是医疗广告违法宣传药品问题突出,未按格式化要求发布广告。

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重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必须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集中整治。

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把这次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两整顿”活动结合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86号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管理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落实标准化改革创新要求。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

《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明确了行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解决行业标准面临的问题挑战。

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间不协调配套,行业标准超范围制定,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是满足行业部门制定管理行业标准需要。

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部门职责发生了调整,行业标准范围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范围和管理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也是较原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是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依据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结合行业标准管理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和制定范围。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冀食药监办[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1〕114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以及销售通过媒体夸大功能主治、适应症和利用患者、社会名人、专家名义证明功效的药品、保健食品等严重危害百姓健康的行为,特通知如下:一、加强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假劣药品、销售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定期或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并查处,形成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工作合力,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整合监管资源,提升打击效能(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以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销售药品和保健食品,药房及药库内有非药准(健、消、械)字以外的商品,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购销账目不符,以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向同级食药监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需要,对申请办理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和已确定定点资格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保健食品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明。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医保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方剑乔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将民营医院监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坚持多管齐下,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民营医院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014年以来,完成《执业医师法》等7部法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严厉整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共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案件5800多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260件,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11家医疗机构给予了吊销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

三是严肃查处民营医院违法执业行为。

2013年以来,联合中央综治办、网信办、公安、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医托”诈骗等专项行动,指导地方办理了多起民营医院违法违规重大案件。

5年来,全国共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案件约15万件,罚没款5亿元。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在全行业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特别是在民营医院集中的医疗美容、生殖、泌尿、皮肤、妇产、肿瘤、眼科等领域。

要求整治实现民营医院全覆盖,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在卫生健康领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推行接诉即办模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提升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做好普法学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患者投诉量,积极化解存量纠纷。

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引导患者依法维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架构。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医疗投诉化解长效机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门诊、后勤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

《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

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

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

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
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5.18
【实施日期】201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
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整治
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
药品第二阶段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第一阶段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追踪查源,依法严肃处理。

深入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净化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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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5月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大力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取得初步成效。

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进一步加大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以“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为重点,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并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7号),就清理整治的工作任务、长效机制等进行了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一、开展清理整治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以来,部分医疗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义对外开展经营,知名医院被冒牌经营乱象突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知名机构被冒牌问题在其他领域也时有发生。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联合惩戒等方面主动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清理整治查找医疗等行业被冒牌乱象,保护医疗等行业信誉,减少人民群众权益损失,提高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确保清理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进一步加大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再次部署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理含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

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

在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环节从严审查,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二)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对在商品上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者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集中进行部署查处。

依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医疗广告监管执法,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及时向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严厉查处在广告中利用患者、医护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加大对知名医院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

依法依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六)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知名医院名称、商标等品牌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信息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信息的互通机制。

加大对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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